修改後重刊 天帝教同奮道名之取得與自然消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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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12-31 10:00

一、本教為促使同奮深切體認道名之神聖意義,繼往開來,統緒長綿,珍重受用,咸共奮鬥,特定定本辦法。

二、本教系直接傳承宇宙主宰-天帝立教,真道重來人間,負有挽救人類三期毀滅浩劫之時代使命,暨鞏固復興基地之當前特定任務,教徒同奮人人均為領受天命之救劫使者,一旦頒賜道名,自然名列天榜,通行三界十方,天人崇仰,誠萬世嗣宗之英豪。

三、凡經頒賜道名之教徒同奮,均應不為自己設想,不求個人福報,力行人生守則,積極培養正氣,做好日常之修證功課,經常參與宏揚 天帝真道之活動,持續不斷為化延,化解世界核戰毀滅浩劫,暨早日實現以三名主義統一中國而奮鬥;反之,如無恆心,始勤終怠,正氣消沉、喪失天命,則所獲道名及自然消失,已是不必徒擁虛名,困擾天上人間。

四、同奮皈宗後其合乎左列各項規定者,得由首席使者賜與道名。

 (一)參加靜坐班,接受嚴格之訓練,完成百日築基之功夫者。

 (二)符合持頌皇誥、寶誥獎勵辦法,及引渡原人辦法規定者。

 (三)對本教教義有深切認識與研究者。

 (四)因貢獻智慧、財力等有助於本教發展者。

 (五)三代皈宗記名同子其父母或童子本人年誦皇誥滿廿萬遍者。

五、前條各項規定,除參加靜坐斑之同奮依規定作業外,均需專案報請首席使者核賜道名。

六、本教同奮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已取得之道名,自然消失:

 (一)參加靜坐班訓練,連續四周無故缺席者。

 (二)其言行有重大損害本教教譽與形象經查確切有據者。

七、本教同奮如同時有下列三項規定者,其已取得之道名,自然消失:

 (一)連續未填繳奮鬥卡,長達一年者。

 (二)連續未持頌皇誥、寶誥,長達一年者。

 (三)連續未參加教內任何活動長達一年者。

八、前條有關自然消失之考核,由各級教院督教處召集有關中心於年中檢查處理之。

九、同奮道名自然消失後,一經幡然覺悟,極欲恢復道名者,必須:

 (一)提出書面懺悔與請求,並經二名同奮之證明。

 (二)繼續奮鬥合於取得道名之規定者。

十、本辦法報請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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