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理宏教救劫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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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11-25 10:10

公告:各級教院設置 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77)帝教始字第三二五號函核定實施

第一條 天帝教始院(以下稱本院)為求凝聚智慧,妥善處理重要救劫弘教大計,特依本教教院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遴聘具有高度為教奮鬥熱忱服務經驗之教司級以上退織高級教職幹部同奮組織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檢討院教交議或諮詢之問題,並評估其價值,提供院教作決策或決行案件之參考。

第二條 各級教院得依天帝教教綱第九條規定以始院為準在各該教院內同樣設置諮詢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數人及諮詢委員若干人,均由院教遴聘之。

第四條 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必要時並得遴聘專家或學者為特約諮委員參與討論。

第五條 本規程經始院導師核准後公布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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