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節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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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財中心  1992-11-25 10:55

  很高興由始院教財中心策劃開闢的「生財有道」專欄,從本期開始能長期的在教訊雜誌上與各位同奮見面,藉此彼此相互溝通討論交換心得感想,使同奮們對教財奉獻之道能有更深一層的了解,進而一本初衷的發心奉獻貢獻心力為教所用,支持天帝教為天下蒼生謀福利的整體運作,大夥兒一同來為弘揚宇宙自然大道而盡心盡力。

  誠摯的布施,可使人心轉變為赤子之心,激發新的奮鬥動力,人人若能發自內心自然的實踐出心、出力、出錢彼此互相幫助,這個世界就是人間仙境。

  釋迦牟尼佛在未成道前,曾心存感激地接受一位一貧如洗婦人誠心布施的稀粥,雖然那婦人身處艱難困厄的環境,但她仍將手中僅有供自己溫飽的半瓢稀粥,虔敬的奉獻出來。這份離棄私我欲望的表現,正是本心、初心亦即道心的展露,真正地將「不為自己設想,不求個人福報」的精神發揮淋漓盡致。

  同奮們在安悅奉獻維持天帝教道場運作時,請別忘了您的奉獻在稅法上可享有扣除所得稅的權利,以下分別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兩部份,依稅法條例說明及舉例:

  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之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實例:張三先生81年度有薪資所得450,000元,銀行利息收入40,000元,合計490,000元,共需扶養配偶一人,子女二人,另外夫婦二人之全年人身保險費45,000元,其所得稅計算如下:

  1、未作任何捐獻者,

    450,000元+4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490,000元

    490,000元-免稅額60,000元×4人-標準扣除額49,5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5,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40,000元=綜合所得淨額115,500元

    115,500元×稅率6%=應納稅額6,930元

  註:因採用列舉扣除額保險費45,000元,少於49,500元,故採用標準扣除額比較有利,也表示45,000元之保險費對扣除所得稅亳無影響。

  2、假如81年度中有對天帝教奉獻60,000者,(安悅奉獻5,000×12個月)

    450,000元+4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490,000元

    490,000元-免稅額60,000元×4人-列舉扣除額(捐贈60,000元+保險費45,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5,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40,000元=60,000元

    60,000元×稅率6%=應納稅額3,600元

  註:因為標準扣除額只有49,500元,而列舉扣除額保險費與捐贈合計有105,000元,故採用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且捐贈總額60,000元未超過過所得總額之百分之二十(490,000元×20%=98,000元),保險費夫婦二人共45,000元亦未超過每人每年24,000元之限額,故可全數扣除。

  3、假如81年度中有對天帝教奉獻120,000元者,(安悅奉獻10,000×12個月)

    450,000元+4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490,000元

    490,000元-免稅額60,000元×4人-列舉扣除額(捐贈98,000元+保險費45,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5,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40,000元=22,000元

    22,000元×稅率6%=應納稅額1,320元

  註:因為依法可扣除之捐贈金額為98,000元(490,000×20%=98,000元)雖然實際捐獻有120,000元,亦只可申報扣除98,000元,超限部份在申報時要先自行減除才可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款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實例:甲乙有限公司81年度全年營業收入50,000,000元,營業成本42,500,000元,營業費用6,000,000元,全年所得額為1,500,000元,其所得稅計算如下:

  1、未作任何捐贈者

    50,000,000元-42,500,000元-6,000,000=全年所得額1,500,000元

    1,5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應納稅額365,000元

  2、假如81年度中對天帝教奉獻120,000元(安悅奉獻10,000×12個月),帳上全年所得額為1,380,000元

    50,000,000元-42,500,000元-6,000,000元-捐贈120,000元=全年課稅所得額1,380,000元

    1,38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應納金額335,000元

  限額計算:

  (全年課稅所得額1,380,000+受有金額限制之捐贈120,000元)×10/110+國防建設,對政府捐贈勞軍捐贈,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0元=可認列之捐贈金額136,364元

  註:因為依法計算可扣除之捐贈金額為136,364元,而實際奉獻為120,000元,尚未超過限額,故依法可以申報捐贈金額120,000元

  3、假如81年度中對天帝教奉獻300,000元(安悅奉獻25,000元×12個月)帳上全年所得額為1,200,000元

    50,000,000元-42,500,000元-6,000,000元-捐贈136,364元=全年課稅所得額1,363,636元

    1,363,636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應納稅額330,909元

  限額計算:

  (全年課稅所得額1,363,636元-163,636元+受有金額限制之捐贈300,000元)×10/110+國防建設、對政府捐贈、勞軍捐贈、財政專案核准之捐贈0元=可認列之捐贈金額136,364元

  註:因為依法計算可扣除之捐贈金額為136,364元,雖然實際捐獻有300,000元,亦只可認列136,364元之捐獻金額,超限之163,636元雖可列帳提出申報,但查帳時會被稅捐機關剔除。

  附錄

一、捐贈種類

  1、國防建設慰勞軍隊

  2、對政府捐贈

  3、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

  4、對候選人競選經費及合法政黨之捐贈

  5、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二、捐贈可以扣抵所得稅,但是部份有條件

  1、不受金額限制

  2、受有金額限制。基於平均社會財富之目的。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

 ☆個人所得稅要使捐贈發生抵稅之條件:

  捐贈+其他各項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且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

 ☆公司所得稅之捐贈發生抵稅效果之條件:

  本期損益為正數

  且捐贈<本期損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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