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人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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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04-25 10:55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第廿一次樞機使者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日八四帝極(秘)字第0九一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條 (依據)

  人事評議委員會(簡稱本會)組織規程,依據極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立案精神)

  本體天行道之旨,行道在人,謀事在人,藉組織功能之運用,長短相輔,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整體力量,善盡人謀,貫通天人,宏道救世,人事評議力求公正、公平、公開。

第三條 (委員會之組成)

  一、人事評議委員由十九人組成,除參機院主任為當然委員擔任常務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各單位指派人員組成之:

  (一)極院樞機院一人。

  (二)極院傳道使者團一人。

  (三)極院天人研究總院一人。

  (四)極院行政系統二人。

  (五)極院直轄道場各一人(共三人)。

  (六)始院一人。

  (七)中華民國主院一人。

  (八)台北市掌院、台灣省掌院、高雄市掌院各二人(共六人)。

  (九)日本國教區一人。

  (十)美國教區一人。

  二、常務委員一人,負責人事評議會議之及議事業務之指導。

  三、人事評議委員會置主席一人,主持會議,於開會時由全體委員互相推舉之。

  四、人事評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極院各單位之委員由首席使者指派,其他教院委員由各教院院教舉薦、教區委員由主任開導師舉荐,呈報首席使者核定之。

  五、人事評議委員會之開會議事文書、初步審查、行政等業務,由參機院人事組承常務委員之指導兼辦。

第四條 (本會任務)

  一、審議:本教各級組織內教職人事之任免、調遷、待遇、考核、考績、獎懲、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所稱各級教職人事,包括極院、始院、以下弘教系統教院教堂、直轄道場、輔翼單位。

  二、核備:經由選舉產生之組織建制內教職員之任免。經由選舉產生之委員會、輔翼單位等之委員及董理監事之任免。

    經由聘請之顧問、委員、內外護院等人事案之聘任解聘。

第五條 (人事案呈報原則)

  一、極院、道場、各委員會、輔翼單位等之人事案由參機院人事組彙辦。

  二、始院之人事案由始院送參機院人事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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