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親和院「聖訓核稿、定稿」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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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親和院  2006-03-01 09:20

九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傳訊使者會議決議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首席使者核定實施

一、法源:本規範係依據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第四條:「本院為兼顧無形有形之需要,辦理親和溝通事務,其相關之作業準則另訂之」。

二、精神:本規範為修校天人親和聖訓之準則,奠立「依法不依人」之傳統精神,維持聖訓之先天內涵與神聖意義,以昭公信。

三、職責:

  (一)天人親和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具有定稿之職責。

  (二)院長依修校天人親和聖訓之需要,得遴選傳訊使者擔任「侍訓」,授予核稿之權責。

四、核稿作業

  (一)內容:

   針對聖訓內容有以下疑義者,「侍訓」應予增、刪文字,或呈請院長同意,指定侍生針對疑義處重接。

   1.矛盾:與本教三統傳承、以往聖訓內容、既有人間常識之任一矛盾者。

   2.旁生:與聖訓主題無關、旁生枝節者。

   3.未盡:文意有跳脫、斷句等傳侍未盡意者。

   4.不明:內容有不知所云者。

  (二)潤飾:以不改變文意為原則,維持傳訊神媒之特色為理想,進行文句潤飾。

  (三)簽名:「侍訓」核稿畢,應在核稿上簽名並註明時間,以示負責。

五、定稿作業

  (一)判斷:院長比照聖訓原稿與核稿,決定核稿是否適當,或需再商議,或退回重新核稿。

  (二)重接:有以下情形者,院長應指定侍生針對疑義處重接,或全部重接。

   1.侍訓所提疑義經院長認為合理者。

   2.院長經比照原稿與核稿後,認為有需要再釐清者。

  (三)複校:凡經院長初步定稿後,院長依文意主旨與聖訓原稿已有補充者,應指定侍生複校,方予最後定稿。

  (四)簽章:定稿畢,由院長蓋天人親和院院章上呈首席,以示負責。

六、重大爭議之處理

  遇有重大爭議,應召開傳訊使者會議處理之。

七、本規範經傳訊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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