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神職人員天命狀授與、保管辦法

天帝教神職人員天命狀授與、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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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1 10:5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廿六日第六十八次神職人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奉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帝極(弘)字第0三四號函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一四次神職人員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天帝教神職人員:樞機使者、開導師、引導師天命狀之授與、保管、換發等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神職人員之天命狀為天帝教同奮榮任神職,頒受神職人員天命神職之表彰。

第三條 神職人員之天命狀,由首席使者在神職人員拜命宣誓就職後於教壇授與。

第四條 神職人員天命狀之授與,應呈報無形核備,以為溝通無形有形之依據。

第五條 神職人員之天命狀,應由各該神職人員自行妥善保管。平時應公開懸掛於個人之辦公室或居家之親和室、客廳、書房之適當位置。

第六條 神職人員之天命狀,如因不可預期之原因受到毀損或遺失,應請首席使者擇期補授與。但應請該神職人員敘明原授與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原本以為遺失之天命狀,於其後再經尋獲時,仍可選擇銷毀或換下補授與之天命狀,惟被換下之天命狀仍將予以銷毀。

    依前項更換或補授之天命狀,應於適當位置加註更換或補授字樣與日期。

第七條 神職人員於依據教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或證道者,前經授與之天命狀均為其私人所有,以為傳家之寶。亦可捐贈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八條 神職人員自請辭去神職人員神職,並經同意後,為昭慎重,應請將神職人員之天命狀歸還,仍由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九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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