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推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作業細則

天帝教推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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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01 10:2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第00五號公告公佈

第壹章 總 則

(法源)

第一條 本作業細則係依據「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並斟酌實際環境條件,為使各項推選作業順利進行而訂定。

(聖命)

第二條 依據太虛子聖師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廿九日聖訓:

    有關「天帝教駐人間首席使者選舉辦法」之人間兩案併陳修正建議案,經金闕召開會議,決議:

    一、首席使者之任期規定,同意修訂為「一任十年,不再連選連任」。

    二、首席使者之選舉方式,同意修訂為「由樞機使者推選三人為候選人,經無形核定,再由樞機使者選出一人為繼任首席使者人選。」

    依據首任首席使者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廿九日聖訓:

    金闕特別召開會議討論人間提報之首席使者選舉辦法修正案,已有決議,本席全程參與,知悉天人間之觀點已得獲致共同結論,深以為慰。本席期盼人間各樞機使者一秉至公至正之心,共同完成第三任首席使者之選舉,繼傳道統、法統、炁統,團結奮鬥。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作業細則適用於第二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由議長(現任首席使者)於期限內依法推選新任首席使者。

    依「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選出之合格傳訊使者擔任侍生,承接 天帝詔命,以資圓融。

第貳章 籌備作業

(籌備)

第四條 樞機院與天人親和院應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前完成左列各項為推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之籌備工作,並公告全教周知:

    一、推選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丙戌年十月廿七日)上午十時開始,依選舉實際需要時間為準。

    二、推選地點:參機正殿。

    三、天人交通侍生三名,人選由天人親和院指派,在參機正殿、參機左殿、參機右殿以侍筆方式接傳。

(推選會議通知)

第五條 樞機院應在推選日期兩週前通知全體樞機使者,召開推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之會議。

第參章 進閟出閟

(閟場)

第六條 以鐳力阿道場為活動範圍,天人研究總院二樓為本次推選作業之閟場。

    選舉期間鐳力阿道場內除樞機使者或任務編組之工作人員外,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出。

(進閟人員)

第七條 進閟人員:全體樞機使者、天人親和院、極院特別任務編組之工作人員。

(進閟)

第八條 待命期間:包括開始前、中場休息與用餐時間,可以在以鐳力阿道場為範圍內自由活動,直到推選期間。

    推選期間:在進閟前,各進閟人員應在各自之閟場待命,會議主席宣布推選會議開始,鐘鼓齊鳴九響,即為進閟開始。在進閟期間,任何進閟人員均不得離開閟場,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近閟場。

(出閟)

第九條 會議主席宣佈當選第三任首任首席使者名單後,鐘鼓齊鳴八十一響,即為出閟之時。

第肆章 推 選

(召集人)

第十條 為推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之樞機院會議召集人為維生首席使者。

(會議主席)

第十一條 為推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之樞機院會議由議長當會議主席。

(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會議主席應請出席之樞機使者互推監票、開票、唱票、封票之人員。

(應出席人數)

第十三條 依本作業細則公佈時之現任樞機使者人數為三十六人,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始能開議。

(圈選)

第十四條 初選: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候選人,每人可圈選一人至三人。如未圈選或圈選四人以上為廢票。

     複選: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採無記名圈選候選人,每人可圈選一人。如未圈選或圈選二人以上為廢票。

(初選首席使者候選人)

第十五條 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初選首席使者候選人。

(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

第十六條 當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之候選人以「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其他)

第十七條 其他有關之選舉細節作業由秘書室辦理。

第伍章 選舉結果及詔命之傳遞

(推選結果)

第十八條 推選結果密封之名單,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呈 天帝御定外,並由工作人員協助辦理道務事宜。

(詔命人選承接)

第十九條 天人交通侍生應在指定光殿承接詔命人選,在進閟後出閟前不得離開光殿。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侍文後,應將侍文置入指定密封內,放于規定位置。有關侍文傳遞由樞機院指定專人辦理。

第陸章 附 則

(祈禱謝恩)

第二十條 主席宣佈選舉結果後,全體在場人員一齊祈禱謝恩,並通知各教院謝恩。

(宣誓就職日)

第二十一條 當選第三任首席使者之樞機使者應在九十六年三月四日(丁亥年正月十五日)完成宣誓拜命昇座就職。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未列事項或不明事宜,悉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規定辦理。

第柒章 公佈實施

(公佈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經樞機院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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