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實施教職任期制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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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01-25 10:30

一、總辭作法:

  1、教職總辭核定─首席使者。

  2、總辭人員─宏教系統除各委員會、坤院外,所有教職一律總辭。

  3、總辭生效日期─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上簽單位─首席使者辦公室祕書室人事組。

  5、人員列冊─各級教院整理教職名冊,請教職人員簽名後,再以該名冊作為總辭上簽之附件。(未簽名之教職仍視同同意總辭)

  6、教職雖提出總辭,但仍須負責該項工作直至新任教職就職,並完成工作交接止。

  7、工作細項:

   (1)張貼總辭公告(如附件一)於各地教院。

   (2)刊登總辭公告於十二月份之教訊。

   (3)發明信片(如附件二)函知各教職辦理總辭手續。

   (4)各級教院整理教職名冊(格式如附件三)按三教處,教務、道務、管理、教財、天人炁功等中心分列之。

   (5)各教職簽名總辭。

   (6)彙整送人事組。

   (7)人事組上簽。

   (8)首席使者批示。

   (9)公告總辭生效於教院及教訊。(八十二年元月份)

二、教職任命原則、晉用權責:

  1、任命原則:

   (1)專職─以一項職務為專任,其餘為兼任。工作以專任工作為第一優先,再兼任之職務以不超過二個為原則。

   (2)兼職─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必要時以不超過二個為原則。

   (3)所有委員會(除天人炁功委員會外)及外圍組織之職務不受限於此項原則。

   (3)教司人數不應超過五人,副執事人數不應超過四人。

  2、晉用資格:

   (1)司:以靜心靜坐班結業同奮為原則。

   (2)左、右典司:以靜坐班結業同奮為原則,左典司應具備右典司或司之資歷。

   (3)執事、副執事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靜坐班結業,曾擔任左(右)典司。

    2 .院教特別推薦。

    3 .師尊指定。

   (3)教長、教司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師資或高教班結業。

    2 .靜坐班結業曾任執事(曾任三個中心執事尤佳)。

    3 .特殊人才專案保薦。

    4 .院教特別推薦。

    5 .師尊指定。

  3、晉用權責:

   (1)首席使者核定

    1 .始院、主院各級人事教職。

    2 .掌院執事以上教職。

    3 .初院教長、堂主事以上教職。

   (2)除上述所列教職,以外之人事由各級教院或督導開導師之院教核定。

  4、教職呈報原則:

   (1)請各地教院院教於十二月十日前函送教職人事,由人事組簽呈首席使者核定。

   (2)教職呈執按教長(教司)、執事(副執事)、左右典司、司級等四級分列名冊呈核,並附教院教職組織表一併呈核(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三、教職宣誓移交日期:

  1、宣誓日期:

   (1)執事以上教職─八十二年元月三日上午十時於中華民國主院,由首席使者監誓,院教列席。

   (2)一般教職─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八十二年元月三日之間,於各地教院由院教或開導師監誓。

   (3)補宣誓─八十二年元月三日至元月十五日,由督教長監誓。

   (4)第二次補行宣誓由各地教院自行辦理。

  2、移交日期─各地教院自行決定,並轉知人事組。

  3、發通知函給新任教職(如附件五)。

  4、宣誓儀式(各地教院使用):

   (1)大同堂集合,填誓文(附件六)並說明程序。

   (2)依「天人禮儀手冊第二篇儀式篇第七章教職宣誓就職典禮」(儀式如附件七)上光殿頂表宣誓。

   (3)院教發聘書(如附件八)給每位來宣誓就職之教職(此外加上一份誓文及教職同奮奮鬥卡)。

   (4)填教職資料表。

    註:無法前來領聘書之教職由典司人協同其上級教職同奮負責送達,聘書若遭退回,該同奮視同放棄擔任該項教職。

  5、移交儀式可於擴大親和集會時舉辦,最好宣誓典禮完後接著舉行。

   移交地點:大同堂。

   (1)教長印信移交(院教監交)。

   (2)執事移交(工作職掌說明書)。

   (3)教長、執事說明來年工作目標。

   (4)院教講話。

  6、請道務組負責規劃在中華民國主院之教長、教司及執事宣誓儀式。

  (所有附件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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