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台灣省掌院國際宏教專款籌募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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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03-25 10:30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天帝教台灣省掌院國際宏教專款籌募委員會(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教教綱附件六─(二)教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之精神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宗旨在加強團結天帝教同奮向心力,籌措道財,支援各地宏教工作,落實未來宏教任務之推動。

第三條:本委員會目標在爭取天帝教同奮之認同,協力籌募宏教專款,並分:

  一、近程:

  (一)支援國外宏教及促成日本國主院重新開光。

  (二)國內急須設置院、堂之支援。

  二、中程:

  (一)擴大天帝教同奮之參與並設立各地分會。

  (二)積極協助國內(台灣)未購置房地產之教院建院活動。

  三、遠程:

  (一)促成國內(大陸)及國外教院之成立,協助購置教院所需房地產,邁向普化全球之目標。

  (二)本委員會擴大編組為未來教內外溝通實體─「華山功德會」之基本組織。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成員,不分年齡、性別、凡認同本委員會宗旨與任務者,均可申請為委員,委員人數不加限制。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本委員會為遂行工作任務,設執行委員會,置執行委員三十五人,任期三年,自委員大會選舉產生之次日起計算。並由執行委員互選監察委員七人,常務委員七人,並分別選出左列負責人:

  一、監察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監察委員。

  二、常務委員中互選一人為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本委員會之原發起人為當然執行委員。

第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監察委員之任期為乙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召開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執行委員會就工作任務需要編組:

  一、專款籌募組:置主任一人綜理組務,並置籌募委員若干人,辦理籌募工作。

  二、秘 書 組:置主任一人,秘書若干人,綜理文書事務、會議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財 務 組:置主任一人,綜理組務,並置會計及出納若干人,辦理財務工作。

  四、公共關係組:置主任一人,綜理組務,並置公共關係委員若干人辦理公關事務。

  五、各組委員之工作範圍及其權責,由執行委員會訂定之,並得視工作任務實際需要增加編組。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本委員會各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之召開期間如左:

  一、執行委員會議: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視需要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委員大會會議: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大會選舉執行委員時,需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

第九條:本委員會隸屬台灣省掌院,受掌教監督,委員大會會議及執行委員會議召開時,須請掌教(或指定代理人)出席指導,並請三教長列席。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條:經費來源:

  一、凡本委員會委員,均需繳會費:

   (一)入會費:每人壹佰元正。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月壹佰元(每年壹仟貳佰元)以上。

  二、委員捐款。

  三、專款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籌募之宏教專款為專款專用,其年度預(決)算及經費收支,須經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送監察委員審核,其帳務處理依本教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經費採公開制,經費收支狀況,除凡為委員均有權查詢外,且於每年委員大會會議中提報,及將收支明細函寄各委員,以彰共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組織辦法,依本教宏教組織體系層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之。

第十四條:本組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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