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教名義發行刊物 必須先徵得本教同意

以本教名義發行刊物 必須先徵得本教同意

首頁 » 天帝教教訊第128期 » 以本教名義發行刊物 必須先徵得本教同意

 1994-09-25 10:20

  (本刊訊)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天帝教始院以帝教始督字第五四號函通知各級教院、教堂、道場,規定同奮自費印行弘教刊物時,未經本教同意,請勿使用本教名義,並請注意尊重他人著作權,並請公布週知。

  說明:

  一、同奮肯自費印行弘教刊物,本是值得鼓勵的事,但在印行時,如未注意人間法律規定,容易滋生無謂的困擾,甚至牽涉法律責任問題。因此除印行同奮須自行留意外,各教院、教堂應給予必要的輔導。

  二、同奮自行印製弘教刊物的內容,如未經本教審查同意,尚難代表本教的立場,因此不得逕行使用本教名義,以免引起外界的混淆。

  三、有關他人或其他宗教之宗教著作,不論他們是否主張著作權,基於互相尊重及國家法律的遵守,在印行之前,應先取得其同意,且不可擅自增刪,以免牽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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