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

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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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01-25 11:5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第四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四日(86)帝極(樞)字第00一號函公佈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法源)

    本辦法依據左列規章,並斟酌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教綱附件五「人間推選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辦法」。

    二、極院組織規程。

第二條 (立法精神)

    首席使者受天上人間之付託,身繫人間帝教興衰榮枯,推選作業應審慎嚴密週詳,推賢選能,維護制度,為本辦法之立法精神。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現任首席使者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任期即將屆滿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推選新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作業。

    前項現任首席使者因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祕書長(輔教)向樞機使者會議報告,並經樞機使者會議支持後,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行期間以樞機使者會議訂定之期間為準。

 

    第貳章 樞機使者會議

第四條 (會議召集)

    祕書長(輔教)於代行首席使者職權期間或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發佈召集通知,召開樞機使者會議,執行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任務。

    祕書長(輔教)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得由樞機院過半數現任樞機使者聯名辦理,並公推一人為代表人。

第五條 (期限、地點)

    為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樞機使者會議,於極院(或視同極院)所在地舉行,會期以完成推選之任務為限。

第六條 (推選作業)

    一、以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樞機使者會議,樞機院全體樞機使者均有應出席之義務,實際出席人數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會,並推出會議主席。

    二、全體樞機使者與榮譽樞機使者均為被推選人。

    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四、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最多可圈選三人。

    五、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但得票數至少應達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票數超過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未達三人,以實際超過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

    六、推舉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七、推選結果由會議主席宣佈。

 

    第參章 教主御定

第七條 (呈報推選結果)

    一、推選結果由封票人員密封後,由會議主席代表於光殿頂表上呈。

    二、在未奉 天帝詔命核定前,所有與會人員不得離開會議場所。

第八條 (承接教主詔命)

    一、執行本教天人交通之單位應分別指派合格天人交通(侍光、侍準、侍筆)侍生三人,在不同之教壇光殿承接教主詔命。

   二、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之教主詔命,應分別密封後,直接持送交樞機使者會議主席。

第九條 (公佈教主詔命)

    樞機使者會議主席於接獲全部天人交通侍生持送之教主詔命後,應於會場內召集全體與會樞機使者公開啟封,經教主詔命一致御定一人為繼任首席使者,即是真命。

第十條 (宣佈教主詔命)

    真命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確定後,由樞機使者會議主席宣佈,並於光殿教壇鐘鼓齊鳴十九響,天人同慶。

第十一條 (非真命之措施)

     如天人交通侍生所承接之 天帝詔命非同屬候選人之一人時,即非真命,樞機使者會議應作左列之措施:

     一、就原入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道高德重事實,敘明理由,作成決議文,報請 天帝重核,降示真命。

     二、經報請 天帝再鑒核,詔命所示均非真命,應重新選舉候選人,重新報核。

第十二條 (再重新選擇)

     重新選舉候選人之作業方式,仍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直至 教主天帝核定真命繼任首席使者為止。

第十三條 (公告教主詔命)

     奉 天帝核定真命繼任首席使者之聖訓,由樞機使者會議主席簽署,由祕書長(輔教)公佈,昭告教內外。

第十四條 (選舉文件之典藏)

     選舉繼任首席使者之全部文件,樞機院應加以整理、複印、裝訂成冊,正本移送史料中心永久典藏。複本分由樞機院及祕書長室列入檔案永久保存。

 

    第肆章 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 (公佈實施)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審議通過,報經首席使者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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