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育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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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研究總院  2002-11-01 11:50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通過

一、法源:本辦法係依據「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修道學院學員學成服務辦法」延伸設置。

二、宗旨:為培養本教傑出國際弘教人才、學術人才,鼓勵並協助有志同奮赴國內外大學深造,特設置本辦法。

三、獎助對象:凡本教同奮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可依本辦法提出申請。

四、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三項:

  1、本教同奮經正宗靜坐班結業者。

  2、具大專學歷,或本教研究學院、修道學院學歷者。

  3、具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之入學許可,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

五、獎助年限:以所攻讀學位之正常修業年限為準,可續申請。

六、獎助金額:補助學費、雜費。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含深造計畫,表格請來函索取)。

  2、學位證明書。

八、義務:(統由總院負責)

  1、在學期間,得接受總院委任工作,以不影響課業為前提;同時每年應送交學習報告一份,直至取得學位為止。

  2、畢業後或學業停止時,應即返教內專職奮鬥,時間不得少於所受獎助年限,其工作性質,以兼顧個人專長及本教需求為原則,若因故未能即時專職或接受派任,應提出申請說明,經總院同意後延期派任或改用其他辦法。

九、審核:由總院院長指派審核委員,專司審查申請文件,核准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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