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九十六年度人事通報
2007-08-25 11:10
極院系統
以下自五月七日起生效
朱敏隱辭傳道使者團副秘書長。
以下自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派 陳正精為中華民國主院主教辦公室秘書。
以下自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光靈開導師免兼洛杉磯掌院掌教、始院美國教區公署副主任開導師。
派 陳光靈為開導師兼中華民國主院副主教。
派 王敏源為樞機使者兼洛杉磯掌院掌教。
調 趙光武為開導師兼臺灣省掌院副掌教。
調 鄭光垂為天極行宮駐宮開導師。
以下自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授命陳光理為樞機使者兼極院內執本部輔教。
授命陸光中為樞機使者兼極院內執本部翊教。
童光照免兼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主任委員。
派 黃光啟為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主任委員。郭光城、何光昌為副主任委員。
以下自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陸光中免兼樞機使者兼中華民國主院主教。
授命何光傑為樞機使者兼中華民國主院主教。
派 何光傑為天人研究學院副院長。
弘教系統各級教院第九屆各中心副執事、坤院副事務長、教堂副主事以上教職人員
以下自七月一日起生效
台北市掌院
聘派 郭緒吸、許光炯為督教司。
聘派 徐奮昇為道務中心執事。林鏡桂、陳靜忱、李靜忍、唐正源、楊靜元、劉正緩為副執事。
聘派 李鏡住為管理中心執事。李靜奐、林鏡治、陳正端為副執事。
聘派 林靜晚為教財中心執事。許鏡繫、陳鏡濟、蔡正仁、陳月願為副執事。
聘派 曹靜還為坤院執行長。李靜濟、周靜得、朱敏齊、謝鏡博、陳靜輔、楊靜元、張敏蕊為副執行長。李靜忍為事務長。李靜奐、林鏡昂、林王鏡孚、徐月段為副事務長。
聘派 張敏福、葉光雨、陳光綿、黃光晴為天心堂副主事。
桃園縣初院
聘派 馬正始為道務中心執事。張鏡悟、邱正寧、張簡鏡昊、張鏡卓、鄭鏡不為道務
中心副執事。
聘派 黃鏡可為教務中心執事。徐靜祈、鍾鏡輝、陳奮吾、陳鏡醒、劉鏡其為副執事。
聘派 劉正穩為管理中心執事。陳鏡對、許奮白、姜鏡曼、劉貞翼、曹靜帆為副執事。
聘派 李光耿為天人炁功中心執事。李光遂、鄭鏡不、林鏡圭、林光踞為副執事。
聘派 楊敏萊為教財中心執事。張敏暠、彭靜應、曹靜帆、古鏡賜、張簡鏡昊為副執事。
聘派 游光羨為天鎮堂主事。莊靜暢、洪緒幬、賴靜吉、劉嗣琦為副主事。
南投縣初院
聘派 蕭敏潑為參教長、李靜釋為贊教長、陳緒吞為督教長。
聘派 施光懦、陳光皦、黃敏返、鄒緒富、康緒芏為參教司。
聘派 楊緒倚、林緒換、陳靜響、洪靜藝為贊教司。
聘派 廖光效、趙緒間、李敏林為督教司。
聘派 王靜參為天南堂主事。
高雄市掌院
聘派 蘇光饋為參教長、江緒雄為贊教長、鄭靜心為督教長。
聘派 黃光狀、許光襄、陳敏孕、吳淑培、黃敏信為參教司。
聘派 盧靜日、郭靜獅、洪光防、陳鏡照為贊教司。
聘派 蕭光穎、鄭緒亮、鄭靜寬、陳敏棟為督教司。
聘派 黃靜運為坤院執行長。鄭靜寬、陳鏡照為副執行長。
聘派 李正園為天風堂主事。
嘉義縣初院
聘派 馬光若為參教長﹑鄧光琳為贊教長﹑林光內為督教長。
聘派 林緒裁、林光越、黃敏娟、林光貼為參教司。
聘派 詹靜阿、許靜地、黃靜體、莊敏瑩為贊教司。
聘派 林敏交、黃光嚀、陳敏慷、方敏風為督教司。
聘派 詹靜阿為坤院執行長。
台南縣初院
聘派 顏光動為參教長、郭緒士為贊教長、黃敏輪為督教長。
聘派 張緒黑、吳敏浩、劉光室為參教司。
聘派 馬敏助、郭敏懇為贊教司。
聘派 廖敏樞、侯光疚、黃光晨為督教司。
聘派 郭敏懇為坤院副執行長。
台南市初院
聘派 葉緒漿為參教長、杜敏射為贊教長、林緒歲為督教長。
聘派 劉緒顏、陳緒凝、楊緒潛為參教司。
聘派 徐緒統、王靜駐、陳敏臣、薛光趾為贊教司。
聘派 張光周、劉光攝、吳靜中、蔡光逍、黃緒克、吳緒眾為督教司。
聘派 楊敏穗為坤院執行長。陳敏臣、楊敏綿、蔡敏央、葉敏熱為副執行長。
聘派 林光曠為天門堂主事。
高雄縣初院
聘派 曾緒攜為參教長、石光琴為贊教長、黃光貽為督教長。
聘派 邱鏡性、鍾靜瞻、葉華忱、施敏采為參教司。
聘派 傅光題、郭光索為贊教司。
聘派 范敏陽、陳華貼、陳正建為督教司。
屏東縣初院
聘派 林奮松為參教長、莊緒禾為贊教長、賴光崧為督教長。
聘派 曾緒商、林敏跳、楊緒可為參教司。
聘派 吳光忻為贊教司。
聘派 陳敏瑤為督教司。
聘派 黃光緒為天然堂主事。
花蓮港掌院
聘派 李光果為參教長、劉光慧為贊教長、張敏麗為督教長。
聘派 張光穗、莊光梅、林緒力為參教司。
聘派 曾敏帆、黃光掌為贊教司。
聘派 楊光檢、劉光煒為督教司。
聘派 張靜基為坤院執行長。簡敏暉、吳敏渡、程素唱為副執行長。
聘派 陳維程為天福堂主事。
宜蘭縣初院
聘派 陳緒淼為參教長、游光幕為贊教長、林光彪為督教長。
聘派 林顯奇、陳靜季為參教司。
聘派 簡光辰、吳光式為贊教司。
聘派 簡光甦為督教司。
台東縣初院
聘派 林緒式為參教長、張正倫為贊教長、侯正朗為督教長。
聘派 林華幸、陳光綠、陳緒阡為參教司。
聘派 劉緒郝為天震堂主事。
(以上係依照極院內執本部發函之順序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