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成立新弘教據點前置作業準則

天帝教成立新弘教據點前置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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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院  2009-04-15 09:2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三二次樞機院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 依據:

  稟承 本師世尊弘揚天帝教化之精神與闡揚 上帝宇宙真道之原則辦理。

第二條 目的:

  為使對本教信仰堅定,志願獻身弘教工作或定居於當地之同奮,能有固定祈禱、親和、反省懺悔、修持靜參、誦唸「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基本經典等以為培養正氣、弘揚天帝真道之場所。

第三條 籌備

  一、籌備委員會:

   (一)首席使者基於弘教擴展之需要指示成立。

   (二)始院以下各級教院基於弘教擴展之需要,或地區同奮發心請願成立新弘教據點(院、堂)時成立。

  二、籌備會議:

    主辦單位或召集人得召集籌備會議,提出籌備委員會組織及弘教計畫之申請。逐級呈報,經首席使者核准,呈報無形配合運化。

第四條 籌備期弘教據點

  經審查核准後,籌備委員會應在一年內成立籌備期弘教據點。

  籌備期弘教據點之設置可依下列二項,擇一辦理:

  一、申請行持廿字真言匾(軸)暨隨持天人親和匾(軸):

   (一)行持廿字真言匾(軸)依據「天帝教同奮申請廿字真言匾(軸)行持《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暨基本經典作業辦法」辦理之。

   (二)隨持天人親和匾(軸)依據「天帝教同奮申請恭奉『隨持天人親和匾軸』作業要點」辦理之。

   (三)可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親和集會、上課等弘教活動。

   (四)可持誦基本經典、《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及會禱會坐。

  二、成立天人親和所

   (一)依據「天帝教台灣地區申請設置天人親和所暫行辦法」辦理之。

   (二)設立「天人親和」中堂。

   (三)可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親和集會、上課等弘教活動。

   (四)可持誦基本經典、《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及會禱會坐。

第五條 臨時光幕

  為就近在當地辦理皈師儀式,或特殊需要,舉行之臨時性(短期)侍天道務時使用。

  一、依據申請使用臨時光幕規定辦理。

  二、辦理救劫弘教之需要,經首席使者同意,可設立臨時光幕,進行侍天道務之儀式。

  三、提供開導師於教院(教堂)外,隨方應化,機動辦理皈師儀式,但不可持誦「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暨基本經典。

第六條 臨時光殿

  籌備期弘教據點舉辦各項活動達一定之成果,得申請成立臨時光殿以擴大弘教工作。

  一、申請條件:

   (一)皈師人數達十人(含)以上。

   (二)有獨立適宜之地點(租賃或自有)。

  二、申請期限:最多二年,時間屆滿,可重新申請。

  三、可辦理皈師儀式。

  四、可持誦「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基本經典。

  五、可辦會禱會坐、集體誦誥、誦經、親和集會等修持功課。

  六、可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正宗靜坐班、上課等弘教活動。

第七條 光殿

  籌備期弘教據點舉辦各項活動達一定之成果,得申請成立光殿以擴大弘教工作,穩固教基。

  一、申請條件:

   (一)教堂(外殿):

     1、皈師人數達三十(含)人以上。

     2、須誦滿貳佰萬聲「皇誥」數(含《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

   (二)初院或掌院:依據各國行政區域劃分,如果達成左列條件,可以成立。

     1、皈師人數達一百人(含)以上。

     2、須誦滿壹仟萬聲「皇誥」數(含《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

  二、可舉辦各項修持功課與弘教活動。

第八條 教院、教堂成立

  一、依據本教教堂組織規程範例、初院組織規程範例、掌院組織規程範例等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之。

  二、教職人事,依據現行人事制度辦理之。

  三、神職人員由首席使者指派。

第九條 附則

  國際地區未能符合上述規定時,另呈請首席使者專案核定。

第十條 公佈實施

  本作業準則經樞機院會議通過,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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