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成立新弘教據點前置作業準則
極院 2009-04-15 09:2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三二次樞機院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 依據:
稟承 本師世尊弘揚天帝教化之精神與闡揚 上帝宇宙真道之原則辦理。
第二條 目的:
為使對本教信仰堅定,志願獻身弘教工作或定居於當地之同奮,能有固定祈禱、親和、反省懺悔、修持靜參、誦唸「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基本經典等以為培養正氣、弘揚天帝真道之場所。
第三條 籌備
一、籌備委員會:
(一)首席使者基於弘教擴展之需要指示成立。
(二)始院以下各級教院基於弘教擴展之需要,或地區同奮發心請願成立新弘教據點(院、堂)時成立。
二、籌備會議:
主辦單位或召集人得召集籌備會議,提出籌備委員會組織及弘教計畫之申請。逐級呈報,經首席使者核准,呈報無形配合運化。
第四條 籌備期弘教據點
經審查核准後,籌備委員會應在一年內成立籌備期弘教據點。
籌備期弘教據點之設置可依下列二項,擇一辦理:
一、申請行持廿字真言匾(軸)暨隨持天人親和匾(軸):
(一)行持廿字真言匾(軸)依據「天帝教同奮申請廿字真言匾(軸)行持《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暨基本經典作業辦法」辦理之。
(二)隨持天人親和匾(軸)依據「天帝教同奮申請恭奉『隨持天人親和匾軸』作業要點」辦理之。
(三)可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親和集會、上課等弘教活動。
(四)可持誦基本經典、《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及會禱會坐。
二、成立天人親和所
(一)依據「天帝教台灣地區申請設置天人親和所暫行辦法」辦理之。
(二)設立「天人親和」中堂。
(三)可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親和集會、上課等弘教活動。
(四)可持誦基本經典、《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及會禱會坐。
第五條 臨時光幕
為就近在當地辦理皈師儀式,或特殊需要,舉行之臨時性(短期)侍天道務時使用。
一、依據申請使用臨時光幕規定辦理。
二、辦理救劫弘教之需要,經首席使者同意,可設立臨時光幕,進行侍天道務之儀式。
三、提供開導師於教院(教堂)外,隨方應化,機動辦理皈師儀式,但不可持誦「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暨基本經典。
第六條 臨時光殿
籌備期弘教據點舉辦各項活動達一定之成果,得申請成立臨時光殿以擴大弘教工作。
一、申請條件:
(一)皈師人數達十人(含)以上。
(二)有獨立適宜之地點(租賃或自有)。
二、申請期限:最多二年,時間屆滿,可重新申請。
三、可辦理皈師儀式。
四、可持誦「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基本經典。
五、可辦會禱會坐、集體誦誥、誦經、親和集會等修持功課。
六、可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正宗靜坐班、上課等弘教活動。
第七條 光殿
籌備期弘教據點舉辦各項活動達一定之成果,得申請成立光殿以擴大弘教工作,穩固教基。
一、申請條件:
(一)教堂(外殿):
1、皈師人數達三十(含)人以上。
2、須誦滿貳佰萬聲「皇誥」數(含《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
(二)初院或掌院:依據各國行政區域劃分,如果達成左列條件,可以成立。
1、皈師人數達一百人(含)以上。
2、須誦滿壹仟萬聲「皇誥」數(含《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
二、可舉辦各項修持功課與弘教活動。
第八條 教院、教堂成立
一、依據本教教堂組織規程範例、初院組織規程範例、掌院組織規程範例等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之。
二、教職人事,依據現行人事制度辦理之。
三、神職人員由首席使者指派。
第九條 附則
國際地區未能符合上述規定時,另呈請首席使者專案核定。
第十條 公佈實施
本作業準則經樞機院會議通過,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