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核研考協和萬方 督理系統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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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光空 2010-10-15 09:35
文/廖光空
圖/李光巡
●督裡院主任廖光空樞機提出督教長7項職務概要
督理院以迄各地督教長,在天帝教現有組織架構中,常因和諧或圓融的宗教氛圍,使不上力,身為督理院主任的廖光空樞機,在今年全教弘教會議上,明確訂定準則,希望全教一體奉行。
廖光空樞機說,督理院,將以「延續首席使者交辦事項,弘教系統協調事項」為主軸。
而各地教院督教長的權職如下:
(一)督教長承院教之命,負責各項院務之監察考核暨教徒同奮之言行功過與奮鬥實蹟紀錄以及各級教職人事之調整建議事項。
(二)督教長承院教之命,協助參教長及各中心執事工作職務提出檢討改進之建言(議)。
(三)對於教院內之人事糾紛或其他事件之發生均應密切注意詳細瞭解實情並向院教報告。
(四)積極帶頭參與各項親和集會如院務會議、家庭親和集會、其他集會、教院外集會。
(五)詳閱各項弘教資料統計表了解進度情況向院教報告。
(六)督教司承督教長之命,輔助工作業務之推動並回報內容。
(七)督教工作謹慎為之,一切以督教有關之法規為準則,依法辦事,適法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