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機院公布實施《更新弘教資材分派調用與銷毀作業要點》
樞機院 2012-03-15 11:55
資料來源/樞機院
樞機院在1月8日第151次樞機院會議訂定《更新弘教資材分派調用與銷毀作業要點》,於2月15日向全教公布實施。
《更新弘教資材分派調用與銷毀作業要點》內容如下:
一、為整理及活用更新弘教資材,定期分派調用、清理銷毀原舊弘教資材,以節省經費、人力與空間,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更新弘教資材,包括經典、弘教文宣資料、書籍與多媒體弘教物品等。
三、為配合弘揚天帝教化各地教院(堂)之弘教資材,不論如何取得,或自何處取得,應就其內容價值確定存廢標準,分為:「保存、可分派調用及定期銷毀」3種。
四、更新弘教資材之「保存」乃指其內容尚可供弘教使用,且其數量尚在可容許範圍;「可分派使用」乃指其內容尚可供弘教使用,但其數量多年尚無法消化,同意提供其他教院、堂使用;「銷毀」指其內容已破損、過時,無法供弘教使用,宜進行銷毀作業。
五、更新弘教資材之現況,每年全教弘教會議召開前由極院弘化院要求進行清查,各地教院(堂)按清查清單所載內容進行查核,以便及時掌握弘教資材庫存現況,清查完畢後,各地教院(堂)應作成更新弘教資料清查報告,陳報極院弘化院,可分派使用由弘化院進行調撥分派,以物盡其用。
六、更新弘教資材銷毀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更新弘教資材(除經典類)若數量極多,應每年統一運至極院弘化院,由弘化院集中處理。
(二)經典類更新弘教資材,每年由各教院(堂)報極院道務院,依道務院指定處理。
七、本要點經樞機院會議通過,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