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調和水火相濟 坤院輔佐圓成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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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坤院聯席委員會  2012-12-15 09:50

資料提供/坤院聯席委員會

  〈坤院組織規程〉是什麼?

  〈坤院組織規程〉明訂天帝教弘教系統各級教院中,坤院架構及遵循的方向,總計22條,經民國88年5月18日第三次修正後,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

  一、依據《教綱》第九條「逐級教院附設坤院」之規定。

  二、依據主院、掌院、初院組織規程範例「本院得設坤院」之規定。

  三、斟酌實際需要。

  四、依據前三項制訂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 宗旨

  本教為策勵坤道同奮對修身、齊家、相夫、教子,日常做人做事之道,個人身心靈歸宿靜參修持,以及探研宇宙人生究竟,能和諧觀摩互相切磋,加強團結坤道同奮為教奮鬥犠牲奉獻、弘揚 天帝真道,以期消除宿孽魔障,順利達成三乘進修,並倡導琴棋書畫陶冶心性活動,於各級教院內設置坤院(以下簡稱坤院),以總其事。

第三條 適用、遵守、尊重

  一、本規程適用於各級教院所設之坤院。

  二、各坤院應遵照其教院規章辦事外,並應遵守本規程之規定辦事,並依其坤院之人力、物力、財力,自行訂定辦事細則,提報所屬教院院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並層報上級教院核備。

  三、坤道同奮固應參加坤院四莊組織,但仍屬教院組織體系之一分子,應團結為教院服務,尊重教院內各級教職同奮,支持教院之各項施為。

  四、教院領導階層教職人員及同奮,對於坤院組織及坤道同奮,應加以尊重,對坤院主辦之業務與活動,亦應予以支持。

第四條 定位、功能

  一、坤院為教院組織體系之輔助單位。

  二、坤院功能之一,輔助教院,弘揚教化,鞏固教基。

  三、坤院功能之二,辦理藝文及社會公益活動。

  四、坤院功能之三,加強修持、研究與服務。

第五條 功能之一,輔助教院之任務

  一、輔助教院舉辦之各項弘化活動……。

  二、坤院應就現有人力之專長、志趣,妥為分配任務……。

第六條 功能之二,辦理藝文及社會公益活動

  一、藝文活動:舉辦才藝班、書法、繪畫、插花、烹飪、合唱團、國樂團、民俗技藝、……等活動。

  二、社會公益活動:訪問老人院、育幼院、殘障教養院、濟助孤苦;聯合社福機構等團體,舉辦愛心慈善活動;舉辦兒童寒暑假靜心靜坐班、成人或兒童讀經班;配合環保推動社區清潔、資源回收等及其他活動。

第七條 功能之三,加強修持、研究與服務

  梅莊~以勤修天人合一,研究天人親和,溝通天人文化為主。

  蘭莊~以研究本教教義,勵行品德修養,寄情于琴棋書畫為主。

  竹莊~以祈禱、誦誥,與勞動服務為主。

  菊莊~以天人炁功、社會服務救濟為主。

第八條 皈宗(師)入莊

  凡皈宗(師)坤道同奮,可按興趣志願,參加各莊組織。

第九條 組織──執行長

  一、坤院置執行長一人,為坤院最高負責人,綜理院務……。

  二、執行長對坤院之工作,應負成敗之責任。

  三、執行長之職位與教長相當。

第十條 組織──副執行長

  一、坤院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襄助執行長管理院務……。

  二、副執行長之職位與教司相當。

第十一條 組織──事務長

  一、坤院置事務長一人,協助執行長、副執行長處理院務……。

  二、事務長之職位與執事相當。

第十二條 組織──副事務長

  一、坤院置副事務長一人,協助事務長處理日常院務……。

  二、副事務長之職位與副執事相當。

第十三條 組織──莊主

  一、坤院設梅、蘭、竹、菊四莊,各置莊主一人,辦理應辦之莊務及修持自渡。

  二、莊主之職位與左典司相當。

第十四條 組織──副莊主

  一、坤院四莊各置副莊主一人至三人,襄助莊主辦理莊務及修持自渡。

  二、副莊主之職位與右典司相當。

第十五條 組織──任務編組

  一、坤院為達成本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任務,應衡酌人員之專長、能力、……作適切之編組,分別歸屬於四莊,分工合作,整體運作。

  二、四莊之修持、研究與服務,仍須繼續,不因任務編組而偏廢。

第十六條 人事

  一、執行長由院教遴選;副執行長、事務長、副事務長、正副莊主由執行長推薦,院教遴選。

  二、遴選人員,首重其忠貞誠心、素質、才能,並列具名冊,層報極院核定發布。

第十七條 經費

  一、坤院辦理各項活動,所需經費,編列於教院年度預算。

  二、坤院自行募得之款項,按本教會計制度入帳。

  三、捐獻人指定捐給坤院特定用途之款項,仍需入帳,依專款專用科目辦理。

  四、所有收支,均按會計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文書

  坤院為教院單位之一,其行政、文書、檔案均依教院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會議

  一、坤院召開之會議,得邀請教院院教列席指導及有關單位主管與會,會議記錄呈院教核閱。

  二、教院內各種會議,依規定應予出席,或受邀……應踴躍參加。

第二十條 坤院年會

  一、全教坤院得召開年會,由各坤院執行長互推二人為正、副召集人,任期二年。

  二、每年召開年會一次……研討弘化實務。

  三、坤院年會,如有建議案件,送極院處理。

第二十一條 辦事細則

  各坤院之辦事細則,由各坤院依本規程第三條第二項之原則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核定公布

  本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核定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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