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機使者今年年底補選 遴選辦法作業準則公布

樞機使者今年年底補選 遴選辦法作業準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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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樞機院  2013-05-15 09:30

資料提供/樞機院

  天帝教第3任首席使者拜命後,將進行任內首度遴選幕僚~樞機使者的作業,可望今(102)年年底前實施。

  樞機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議〈樞機使者遴選辦法〉與〈樞機使者遴選作業準則〉多時,經修正後,4月9日由光照首席核定公布。

  樞機院指出:樞機使者為首席使者最高的幕僚群,訂定55名,由於部分樞機使者年事已高,轉為平議樞機,有的則是回歸自然,因而亟待補足。

  民國84年天帝教〈樞機使者遴選辦法〉與〈樞機使者遴選作業準則〉,在2月12日第003次樞機使者會議時通過,隨後於民國89年5月、民國90年11月、民國94年3月、民國102年3月,經過4次修正,今年4月由光照首席定案,並予公布。

 

民國102年新修正的〈樞機使者遴選辦法〉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依據)

第一條 依樞機院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訂定「樞機使者遴選辦法」(簡稱本辦法),以為遴選樞機使者之依據。

(遴選樞機使者之基本原則)

第二條 樞機使者為繼任首席使者之候選人及選舉人,肩負議決本教人間重大決策、解釋教綱、審議法案、糾舉議處敗德毀道者,攸關教運興衰,應遴選博學宏識、道高德重、智慧圓融、忠貞堅毅、譽孚眾望之同奮擔任之。

(遴選流程及辦理單位)

第三條 遴選樞機使者候選人,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依第六條提名者,由傳道使者團依本辦法推薦為候選人,經樞機院行使同意權後,呈首席使者報請教主 天帝核定。

    前項遴選,應循決策、公告、提名、推薦、遴選之程序辦理,其辦理單位(人)如下:

  一、決策:遴選日期、遴選名額、遴選區域,由常務樞機使者會議作成建議文,提經樞機院同意後作成決議文,呈首席使者核定。

  二、公告:首席使者核定之決議文,由樞機院公告全教周知,並通知傳道使者團辦理。

  三、提名:首席使者及樞機使者。

  四、推薦:傳道使者團負責,相關掌院(或教區公署)協助辦理。

  五、遴選:樞機院。樞機院依前項第一款召開常務樞機使者會議之前,傳道使者團應提供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具體人事資料供參。

 

第二章 樞機使者候選人之資格

(樞機使者候選人之積極資格)

第四條 凡年滿四十歲之同奮,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具樞機使者候選人之資格:

  一、輔教。

  二、統教、主教中,道學、德行、法技、道歷之資深者。

  三、對本教有特殊貢獻,眾望素孚者。

  前項第二款,在本教普化全球派任統教之前,暫以開導師兼任(現任或曾任)掌教以上教職,合計年資三年以上,道學、德行、法技、道歷之資深者為條件。

  第一項候選人年齡之計算,算至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決議文核定之日為準。

(樞機使者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第五條 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樞機使者候選人:

  一、在教內職務上有重大違失事證者。

  二、傳道使者團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

  當事人對前項事實有爭議者,由樞機院認定之。審議時,須有樞機使者二分之一出席,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作成決議。

 

第三章 推薦程序

(提名)

第六條 具第四條第一項之資格者,經首席使者提名或三位樞機使者連署提名,得依本章規定推薦為樞機使者候選人。但每位樞機使者連署提名人數,不得超過三位。

  前項提名,應於第三條第二項之決議文核定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載明足供認定資格之具體事由提交樞機院;逾期不予受理。

  提名,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具體事由或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樞機院應限期通知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提名,符合前三項規定後,樞機院應將被提名人名冊(含提名人)交由傳道使者團依規定編造候選人名冊。

(徵詢被提名人意願)

第七條 傳道使者團收受前條第四項之被提名人名冊後,應先檢附候選人同意書,限期通知回覆是否接受提名;逾期未回覆者,視為同意。

  前項通知,國際教區得委託教區公署辦理。

(選舉人名冊)

第八條 推薦樞機使者候選人,由全體傳道使者投票決定之。但接受提名之候選人及第五條第一項之傳道使者,不在此限。

  傳道使者團應依教院別(含教堂)編造選舉人名冊,造冊之前應先檢附選舉人同意書,限期通知選擇投票地點;逾期未回覆者,限在原名冊所列之掌院參加投票。

  前項通知,得請相關掌院(或教區公署)轉請所屬教院(含教堂)協助催覆;亦得逕行委託相關掌院(或教區公署)辦理。

  選舉人名冊限於推薦程序使用,不得對外公開。

(徵詢意見名冊)

第九條 傳道使者團應將遴選區域各教院之諮詢委員、研究發展委員及卸任教長、執事、主事,依教院別(含教堂)編造徵詢意見名冊。但具傳道使者身分或已接受候選人提名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意見調查表)

第十條 前條徵詢意見之調查表,應就足供認定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事實之事項,以簡潔明確方式列舉,以利勾選;其調查表採無記名方式,並應連續編號。

  前項意見調查表,由傳道使者團設計,並提樞機院審認。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傳道使者團應推選第八條選舉人中之開導師五位及其他傳道使者四位成立資格審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審查第七條同意接受提名者是否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之資格。

  前項審查結果,應提報樞機院參考。

(候選人名冊)

第十二條 傳道使者團應依前條第一項之審查結果編造候選人名冊,並於投票當天在投票所公布。

(監選)

第十三條 推薦投票時,傳道使者團應報請樞機院推派樞機使者監選。

(選票)

第十四條 選票應載明推薦屆別、圈選欄位、候選人號次、姓名及道名,並應連續編號。

(投票所)

第十五條 遴選區域之掌院皆設投票所。但選舉人及徵詢意見者較少之掌院,得併入鄰近掌院辦理。

  國際教區之投票所,由傳道使者團與教區公署洽定。

(推薦名額)

第十六條 傳道使者團推薦樞機使者候選人之名額,為樞機院決議文所訂遴選名額至多一倍。但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圈選名額)

第十七條 推薦樞機使者候選人,以秘密及無記名投票連續圈選方式行之。

  前項連續圈選,應按第六條第一項提名人數之半數足額圈選;圈選不足額或超額者,其選票皆無效。

(當選最低得票率)

第十八條 候選人得票數,須達出席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為樞機使者候選人;如得票數相同而影響當選之結果者,視同皆推薦當選。

  前項投票結果,當選人數如未足額,不再補選。

  第一項之當選名冊,應呈報首席使者,並副知樞機院。

(徵詢意見之時機)

第十九條 推薦程序完成之後,傳道使者團應擇期通知第九條徵詢意見名冊之同奮至相關掌院,對推薦當選之樞機使者候選人實施意見徵詢。

  前項徵詢意見,應於第二十四條遴選會議之前彙報樞機院參考。樞機使者、選務人員及提供意見之同奮,一律不得對外公開其內容。

 

第四章 遴選程序

(首席使者補提名程序)

第二十條 依前章推薦當選之樞機使者候選人人數不足第三條第二項決議文之遴選名額時,首席使者於收受第十八條第三項之當選名冊後五日內,得就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者補提名,由樞機院依本章規定辦理。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前項補提名準用之。

(資格審查)

第二十一條 由常務樞機使者五位成立資格審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審查候選人之資格。

  前項審查,前章推薦當選部分,除覆核傳道使者團就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結果外,應併就推薦之程序及結果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前條部分,應審查是否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審查結果,應於遴選投票之前,提請樞機院核備。

  第十九條之徵詢結果,由資格審查小組於第二十四條之遴選會議重點提報。該徵詢意見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從事競選活動或請託事實,或審查候選人資格時發現有同一事實者,應專案提報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辦理。

(候選人名冊)

第二十二條 樞機院應依前條之審查結果編造候選人名冊。

(遴選日期通知)

第二十三條 前條之候選人名冊完成後,樞機院應將常務樞機使者會議決定之遴選日期通知全體樞機使者,並通知全體候選人於第二十四條之遴選會議報告治教理念及備詢。

  樞機院為前項通知時,應副知傳道使者團準備辦理推薦程序之相關資料備詢。

(遴選會議)

第二十四條 樞機院在行使同意權當天,應召開遴選會議,並聽取被推薦候選人之治教理念,以為遴選之參考。

  前項會議,須有樞機使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及行使同意權。

  第十九條之徵詢結果,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其他有關遴選程序應優先處理事項,應於聽取被推薦候選人治教理念之前,完成報告、核備或處理。

(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五條 遴選樞機使者候選人,以秘密及無記名方式行使同意權。

(當選最低得票率)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獲得之同意票數,須達出席行使同意權之樞機使者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同意票數較多者當選為樞機使者候選人;如同意票數相同而影響當選之結果者,應針對同意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次行使同意權,由同意票數較多者當選。

  前項行使同意權之結果,當選人數如未足額,不再遴選。

  第一項之當選名冊,由首席使者報請 教主天帝核定。

 

第五章 人員守則

(競選活動之禁止)

第二十七條 樞機使者肩負本教高層神職重任,須道學、德行、法技、道歷之資深者或對本教有特殊貢獻,眾望素孚者,始能勝任,推薦及遴選過程務必公平、和諧,以維候選人之清操,嚴禁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或請託。

  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並有具體事證者,樞機院應於遴選會議優先處理。如經出席樞機使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推薦當選之樞機使者候選人,應予除名。

  二、推薦當選之樞機使者候選人以外之同奮,依其教內身分高低,決定懲處方式,列入人事考核。

(選舉人守則)

第二十八條 參與推薦或遴選投票者,皆為本教忠貞同奮,應本諸為教舉才之正念,審慎為教薦才與遴才,不得因情緒而妄言失態,更不可因受人之請託而矇眛本性,因私害公。

  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並有具體事證者,樞機院應於遴選會議優先處理。如經出席樞機使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應予議處,列入人事考核。

(選務人員守則)

第二十九條 選務人員應秉持公正、中立原則,完成本辦法之推薦或遴選程序,對其過程與結果,不宜惡意批評,更不宜為任何落選人打抱不平。

  選務人員辦理選務事宜明顯違反公正、中立原則者,監選樞機使者應即時糾正;如不服糾正,得即時更換。違反情節嚴重或不服糾正者,監選樞機使者應於遴選程序結束後,提報樞機院決定是否議處。如經樞機使者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應予議處,列入人事考核。

 

第六章 附則

(作業準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之作業準則,另訂之。

(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通過,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2年新修正的〈樞機使者遴選作業準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依據)

第一條 本作業準則係依「樞機使者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推薦程序

(提名同意書)

第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同意書,應在接受提名之適當欄位,揭載被提名者願意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禁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或請託規定之誓詞,經其簽名後逕呈光殿,恭請無形鑒察。推薦當選之候選人未履行該宣誓者,應於樞機使者推薦當選名冊註記其事由。

(資格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資格審查,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完成期限:召開傳道使者團會議推薦資格審查小組成員,並在推薦投票日期十天之前,完成資格審查。

  二、審查內容: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審查方式:按樞機使者候選人資格審查表(傳道使者團提供)之項目逐項審查,並填載審查結果。

  四、審查結論:應就是否符合資格作成結論,並由全體成員在資格審查表上共同簽名,交回傳道使者團。小組成員意見不同時,以過半數決定之。

(投票及徵詢意見)

第四條 推薦投票及徵詢意見之日期及時間,應審慎規劃,並儘早通知相關同奮、掌院(或教區公署)及樞機院。

  本辦法第十條之意見調查表,應包括候選人或其他同奮有無從事競選活動之項目;其他項目,以道功及教職表現各五項為原則,應以簡潔明確方式列舉。

(監選)

第五條 監選樞機使者名額,傳道使者團得審酌各投票所選舉人及徵詢意見者之人數,建請樞機院分別推派一或三位(若為三位,應指定其中一位為主任監選樞機使者)。

  監選樞機使者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五章規定之情事時,除應即時糾正、處理外,並應依該章規定作成具體紀錄提報樞機院。

(選票)

第六條 推薦用選票,用白色紙印製,蓋傳道使者團章;遴選用選票,用黃色紙印製,蓋正大光明法印。供徵詢意見用之調查表,準用前者。

  前項選票之候選人號次,由選務人員代為抽籤決定。

第一項推薦用選票及意見調查表,均應連續編號,分發各投票所之序號應確實登載,以利查核。

(投票所)

第七條 設置投票所之場所,應注意動線及隱密性,並應備妥圈選及勾選所需工具暨票匭、計票榜。

(推薦投票)

第八條 推薦投票,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唱票、記票及監票人員,由傳道使者團審酌各投票所選舉人之多寡,分別指定。

  二、選票、候選人名冊及選舉人名冊應密封,逕以各投票所之監選樞機使者為收受者;各投票所收受後,應交由監選樞機使者開封、點交。

  三、攸關投票效力之注意事項(傳道使者團提供),由監選樞機使者於投票當天先予宣布。

  四、選舉人未帶選舉通知單者,仍可投票。但須確認其身分與該教區選舉人名冊相符。

  五、廢票之認定,由監票人員會同唱票及記票人員共同認定。意見不同時,以過半數決定之;未能過半數者,由監選樞機使者裁定之。

  六、各投票所開票完畢,應先將計票結果(表格由傳道使者團設計、提供,須預留監票人員及監選樞機使者簽名欄位)電傳傳道使者團彙總;選票應按有效票、無效票及空白票分別封裝(三者合計應與傳道使者團分發各投票所之總數相符),由監票人員在封口簽名,會簽監選樞機使者後匯回傳道使者團。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於辦理本辦法第十九條之徵詢意見時準用之。

(當選名冊)

第九條 傳道使者團彙總全部開票結果後,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編造樞機使者推薦當選名冊,呈報首席使者,並副知樞機院。

 

第三章 遴選程序

(資格審查)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資格審查,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完成期限:資格審查小組至遲應在行使同意權日七天之前,完成資格審查並提請樞機院核備。

  二、審查內容: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留意同條第四項規定。

  三、審查方式:按遴選樞機使者候選人資格審查表之項目逐項審查,並填載審查結果。

  四、審查結論:除小組成員意見不同,各自簽名表述,由樞機院決定外;應就是否符合資格作成結論,並由全體成員在資格審查表上共同簽名。

(行使同意權)

第十一條 樞機院行使同意權,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常務樞機使者會議決定遴選日期及地點後,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全體樞機使者、候選人及傳道使者團。

  二、備妥圈選所需工具、票匭、計票榜。

  三、遴選會議在大同堂、行使同意權在教壇舉行,除樞機使者外,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含在外旁聽),遴選會議討論經過及遴選結果均應保密。

  四、遴選會議開會及行使同意權之出席率暨應審議或處理事項,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唱票、記票、監票,由樞機使者互推一人擔任。

  六、攸關行使同意權效力之注意事項,由監票樞機使者於遴選會議說明。

  七、廢票之認定,由監票樞機使者會同唱票及記票樞機使者共同認定。意見不同時,以過半數決定之。

(教壇遴選儀式)

第十二條 樞機院行使同意權應在教壇舉行,在完成遴選儀式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全員退至教壇後列,依序端坐。

  二、樞機使者依序(每次一位),至香案上領取選票;圈選後,投入票匭。

  三、全部圈選完畢,現場計票。

  四、當選最低得票率、同意票數相同而影響當選結果及當選人數未足額等之處理,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遴選結果,由監選樞機使者簽名確認。

 

第四章 附則

(遴選選票之保存)

第十三條 遴選作業之選票,由教史委員會永久典存。

(生效)

第十四條 本作業準則經樞機院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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