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天帝教教訊》助印辦法

公布《天帝教教訊》助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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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部  2013-07-15 09:35

第一條 際茲帝教第三奮鬥十年,即將進入第四奮鬥十年,適值長期保臺護國法會,確保臺灣二千多萬同胞生命財產安全緊要關頭,為期順應潮流,中華民族早日和平興盛,必須落實《天帝教教訊》(以下簡稱《教訊》)發刊目標,促進天上人間精神交流,無形應化有形,有形配合無形,務使人間同奮合理要求,無形有求必應,特修訂本助印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支援發行,廣為流通。

第二條 《教訊》每份助印費,暫訂為新臺幣伍拾元整。經手募集助印之院、堂,每份得分配助印費百分之二十五。其金額可利用郵政劃撥帳號2219-4754財團法人天帝教帳戶。同奮亦可就近於所屬教院、教堂奉獻並應依第六條之作業辦理。

    寄交時請同時註明○1姓(道)名○2所屬教院、教堂○3靜坐班期別○4助印期別、份數○5助印願力○6本款為助印《教訊》用或作為贊助《教訊》充實設備用,請予註明。

第三條 《教訊》助印單位分為○1教院○2教堂○3教外機構○4同奮○5同奮親友自願發心等,五種助印者。

第四條 教院係指天帝教三大道場、主院、掌院、初院、堂、天人親和所,以及北中南各區新境界。

第五條 助印金額,請於每月十日前彙轉至極院。

第六條 同奮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助印:

    1.定期:原則上以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為期助印(請註明:第×期或第×期至第×期)

    2.不定期:隨時、隨喜、隨願助印。

第七條 助印經費專款專用,除印製《教訊》及助印教內各項宣傳刊物外,作為擴大篇幅、發行,印製特刊及裝訂合訂本等費用。

第八條 本助印辦法所訂各項收支,均依本教有關會計準則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教訊》將助印之各教院、教堂同奮芳名、助印金額,應於每期刊出,個人祈願則於當期《教訊》全部刊出後,一併專呈光殿核備,以昭公信,而彰助印功德。

第十條 其他各種鼓勵或表揚辦法,另訂實施細則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助印辦法奉駐人間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81年5月25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第一次修正公布實施
     《天帝教教訊》編輯部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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