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
資料提供/樞機院 2025-05-15 09:15
資料提供/樞機院
中華民國86年 1 月 4 日(86)帝極(樞)字第0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5年 9 月20日(95)帝極(樞)字第004號公告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 6 月 26 日第171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 8 月15日(105)帝極(樞)字第005號公告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 3 月15 日第215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114)帝極(樞)字第002號公告公布
第壹章 總 則
(法源)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左列規章,並斟酌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教綱附件五「人間推選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辦法」。
二、極院組織規程。
三、樞機院組織規程。
(立法精神)
第二條 首席使者受天上人間之付託,身繫人間帝教興衰榮枯,推選標準當奉本師自述「道高德厚之根基、半聖半凡之風骨、悲天憫人之胸懷、靈肉佈施之決心、正直無私之行為」為最高典範,而以「絕對信賴上帝,堅守天人關係,克盡時代使命」為基本要求,推選作業應審慎嚴密週詳,推賢選能,維護制度,為本辦法之立案精神。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前一年三個月,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推選新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作業。
前項現任首席使者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向樞機使者會議報告,並經由樞機院會議通過後召開推選會議。
第貳章 會 議
(會議召集)
第四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屆滿前一年三個月或輔教於代行首席使者職權期間,應發布召集通知,召開樞機院會議,執行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任務。
副議長(輔教)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得由樞機院過半數現任樞機使者聯名辦理,並公推一人為代表人。
(期限、地點)
第五條 為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會議,於極院(或視同極院)所在地舉行,會期以完成推選之任務為限。
(推選作業)
第六條 推選首席使者之作業如左:
一、以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會議由議長召集,或輔教代行首席使者時由副議長召集,樞機院全體樞機使者均有應出席之義務,實際出席人數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會,並推出會議主席。
二、全體樞機使者均為推選人及被推選人。
三、即將退任之首席使者,在第四任首席使者任內,依「不得連選連任」制度,僅具推選權;自第五任首席使者任期開始,依「連選得連任一次」制度,具推選權及被推選權,俟第二任期將屆滿,僅具推選權。
四、退任之首席使者,奉聖示不再參與推選作業,不具推選權及被推選權。
五、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六、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最多可圈選三人。
七、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
八、推選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九、會議主席於接獲全部天人交通侍生閟送之教主核定候選人後,應於會埸內召集全體與會樞機使者公開啟封。
(即時處置機制)
第七條 樞機使者連續三輪選出之候選人,天人之間有不同意見時,會議主席應召集樞機院會議,彙整人間意見,舉行「天人會談」進行天人間協調與溝通。
第參章 天人親和作業
(呈報推選結果)
第八條 推選結果由封票人員密封後,由會議主席代表於教壇光殿頂表上呈。
在未奉 天帝詔命核定前,所有與會人員不得離開會議埸所。
(承接教主核定與詔命)
第九條 天人親和院應指派合格天人交通侍生,於指定之教壇光殿承接教主所核定旨意。
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之教主核定候選人與詔命,閟封後,直接持送交樞機院會議主席。
第肆章 教主詔命
(宣布教主詔命)
第十條 頒布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確定後,由樞機院會議主席宣布,並於光殿 教壇鐘鼓齊鳴八十一響,天人同慶。
(公告教主詔命)
第十一條 奉 天帝核定繼任首席使者之聖訓,由樞機院會議主席簽署公布,昭告教內外。
第伍章 典 藏
(推選文件之典藏)
第十二條 推選繼任首席使者之全部文件,樞機院應加以整理、複印、裝訂成冊,正本由本院典藏。十年後移送教史委員會列入檔案永久保存。
第陸章 公布實施
(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會議審議通過,經由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