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
1997-01-25 11:5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第四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四日(86)帝極(樞)字第00一號函公佈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法源)
本辦法依據左列規章,並斟酌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教綱附件五「人間推選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辦法」。
二、極院組織規程。
第二條 (立法精神)
首席使者受天上人間之付託,身繫人間帝教興衰榮枯,推選作業應審慎嚴密週詳,推賢選能,維護制度,為本辦法之立法精神。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現任首席使者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任期即將屆滿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推選新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作業。
前項現任首席使者因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祕書長(輔教)向樞機使者會議報告,並經樞機使者會議支持後,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行期間以樞機使者會議訂定之期間為準。
第貳章 樞機使者會議
第四條 (會議召集)
祕書長(輔教)於代行首席使者職權期間或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發佈召集通知,召開樞機使者會議,執行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任務。
祕書長(輔教)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得由樞機院過半數現任樞機使者聯名辦理,並公推一人為代表人。
第五條 (期限、地點)
為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樞機使者會議,於極院(或視同極院)所在地舉行,會期以完成推選之任務為限。
第六條 (推選作業)
一、以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樞機使者會議,樞機院全體樞機使者均有應出席之義務,實際出席人數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會,並推出會議主席。
二、全體樞機使者與榮譽樞機使者均為被推選人。
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四、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最多可圈選三人。
五、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但得票數至少應達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票數超過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未達三人,以實際超過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
六、推舉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七、推選結果由會議主席宣佈。
第參章 教主御定
第七條 (呈報推選結果)
一、推選結果由封票人員密封後,由會議主席代表於光殿頂表上呈。
二、在未奉 天帝詔命核定前,所有與會人員不得離開會議場所。
第八條 (承接教主詔命)
一、執行本教天人交通之單位應分別指派合格天人交通(侍光、侍準、侍筆)侍生三人,在不同之教壇光殿承接教主詔命。
二、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之教主詔命,應分別密封後,直接持送交樞機使者會議主席。
第九條 (公佈教主詔命)
樞機使者會議主席於接獲全部天人交通侍生持送之教主詔命後,應於會場內召集全體與會樞機使者公開啟封,經教主詔命一致御定一人為繼任首席使者,即是真命。
第十條 (宣佈教主詔命)
真命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確定後,由樞機使者會議主席宣佈,並於光殿教壇鐘鼓齊鳴十九響,天人同慶。
第十一條 (非真命之措施)
如天人交通侍生所承接之 天帝詔命非同屬候選人之一人時,即非真命,樞機使者會議應作左列之措施:
一、就原入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道高德重事實,敘明理由,作成決議文,報請 天帝重核,降示真命。
二、經報請 天帝再鑒核,詔命所示均非真命,應重新選舉候選人,重新報核。
第十二條 (再重新選擇)
重新選舉候選人之作業方式,仍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直至 教主天帝核定真命繼任首席使者為止。
第十三條 (公告教主詔命)
奉 天帝核定真命繼任首席使者之聖訓,由樞機使者會議主席簽署,由祕書長(輔教)公佈,昭告教內外。
第十四條 (選舉文件之典藏)
選舉繼任首席使者之全部文件,樞機院應加以整理、複印、裝訂成冊,正本移送史料中心永久典藏。複本分由樞機院及祕書長室列入檔案永久保存。
第肆章 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 (公佈實施)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審議通過,報經首席使者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