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整體年度計劃安定人心 教職任期制廷至年底時實施

配合整體年度計劃安定人心 教職任期制廷至年底時實施

首頁 » 天帝教教訊第76期 » 配合整體年度計劃安定人心 教職任期制廷至年底時實施

 1990-05-25 11:30

  (本刊訊)本教宏教系統各級教院教職任期制,自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按任期制精神,所有教職應於本年四月三十日總辭,再行派任,於五月一日重新宣誓就職。

  但因主客觀因素,本任教職之任期決定延長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下任兩年制教職任期自八十年元旦起(即本教復興進入第十一年)開始實施,而於七十九年復興節十週年慶時,宣誓就職以加重使命與責任感。

  此案已由首席使者辦公室人事組研擬一套符合現實需要的新任期辦法,業呈首席使者核可在案,從本年度起開始實施。

  延長本教任職任期,乃兼顧到:

  一、七十八年底本教教院組織規程修定完成後,按規定由贊教長兼管財務,下設教財中心,此外也修訂管理中心執掌,並增設天人炁功中心負責「天人炁功」療理業務。除教財中心外,其餘四個中心均歸參教長督導,三教長所負之職掌及責任皆因此次修訂而有大幅變動,為配合修訂的組織規程實施,始院、主院、台灣省掌院及台北市掌院的高級教職已於七十九年元月一日宣誓就職。若依原任期制五月份教職一調整,必須重新宣誓,時日相距太近,而且剛接任,便要重新調整其他教職,易造成工作困難。

  二、本教各項工作、活動,使用之年度均以元旦開始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例如會計制度、年度工作、工作計劃之編訂與執行,同時同奮誦誥數之統計以及同奮其他奮鬥成果之統計等,均與現行教職任期制無法配合。

  今將教職任期制改以元旦起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但易於配合年度計劃之擬定與執行,避免年度工作目標因更換教職無法達成,另一方面,教職人員之考核可以配合誦誥以及其他奮鬥成果之統計,避免因查閱跨年度之資料,而增加不必要的困擾,並且於巡天節時可呈報年度或該任教職奮鬥成果,給予教職有形、無形的慰勉及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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