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公告「首席使者傳承制度」修正
資料提供/樞機院 2024-07-15 09:15
(一)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六日第四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廿五日核定公佈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廿五日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五次樞機使者會議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二四次樞機院會議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廿七日第一五0次樞機院會議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六日核定公佈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廿五日第二一二次樞機院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三日核定公佈
第壹章 法源
(法源依據)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本教教綱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暨原教綱 附件六教職(一)極院組織綱要等規定,並衡酌實際業務需要而制訂之。
第貳章 教主
(教主)
第二條 本教已在地球復興,尊奉道統,教主當為 天帝,人間不設立教主。
第參章 首任首席使者
(首任首席使者)
第三條 宇宙應元妙法至寶,直修昊天心法救劫急頓法門,為帝教作先鋒,奠人間之教基,手訂教綱為建教憲章之大法,奉獻新境界為帝教教義之大經,祈求拯救天下蒼生,化延核戰毀滅浩劫,確保台灣復興基地,完成中國和平統一,以達世界永久和平,澄清宇宙之最終奮鬥目標。
第肆章 坤元輔教
(坤元輔教)
第四條 本教首任首席使者德配夫人過智忠氏,為清涼聖母倒裝下凡,秉承玉旨,慧眼渡幽渡冥,降妖伏魔,應運襄輔首席收圓了道,自上海、長安、華山、台灣,以至帝教復興,毀家行道,顛沛流離,救劫渡人,艱苦備嘗,保台弘教,身靈佈施,克盡天命,不畏煎熬,相夫家齊,教子義方,堪為坤道之典範,收圓之寶筏,天人尊為「坤元輔教」,並為帝教之天人炁功最高指導人,坤德常存,後世永昭。帝教復興設「坤元輔教」神職,由首任首席使者德配過夫人榮任之。繼任首席使者之夫人,不得援任。
第伍章 首席使者
(首席使者繼任人選之產生)
第五條 現任首席使者於任期屆滿前一年三個月,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樞機院議長(或副議長)依照「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之規定,推選繼任首席使者人選。報請 天帝頒授天命繼任之,世代相傳,流衍萬古。
(首席使者之授命)
第六條 奉 天帝授命,嗣緒垂禪之首席使者,依據道統、法統、炁統三統傳承,具「天帝傳人、駐人間最高負責人、師資首座」三統定位,其內涵另行公告。
首席使者應恪遵教綱,弘化教義,道範師表,協和萬教,惟精惟一,參透昊天心法,以貫通天人,常親常和,傳諭 天帝御旨,而啟迪群倫,廓然大公,掄才擢用,保授天爵,窮究最後宇宙真理,以開拓人類思想領域,實踐圓滿聖凡平等天人大同之最後終目標。
(首席使者之任期)
第七條 在天人條件成熟回歸教綱終身制前,首席使者為任期制,任期十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首席使者第一任期屆滿未經連任者,或連續二任任期屆滿者,不具未來首席使者候選人資格。
(首席使者之養成)
第七條之一 首席使者之養成有三:
一、基礎養成:培養樞機使者三統學養與實務。
二、任前傳習:以預命首席使者身分實習一年三個月。
三、實任精進:首席使者拜命昇座後奉行自律條款,持續自我精進,其辦法另訂之。
(首席使者之退任)
第八條 首席使者退任後,維持天帝傳人定位,但不再具有駐人間最高負責人、師資首座定位。退任首席使者自律條款,及相關規範與優遇,其辦法另訂之。
(首席使者之代行)
第九條 首席使者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行期間以樞機院會議訂定之期間為準。
第陸章 教院及節制
(組織統一)
第十條 極院下轄弘教系統分為五級:
一、設始院,置導師,統御全球弘教中心。
二、歐、亞、美、非、大洋各洲設統院,置統教,負責策劃督導全洲弘教工作。
三、各國設主院,置主教,負責策劃督導各該國弘教工作。
四、各省(市)設掌院,置掌教,負責策劃執行全省(市)弘教工作。
五、各縣(市)設初院,置宏教,負責策劃執行各該縣(市)弘教工作。
並於各鄉鎮(市)設教堂,置主事,負責策劃執行區內弘教工作。
各級教院受上級教院之指揮監督,層層節制,分層負責,依法規辦事。
各級教院之組織,悉依「天帝教弘教系統各級教院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弘教教區管理模式:
一、在始院、統院、主院等教院尚未回歸教綱體制運作前,極院得依地理環境及弘教需要,暫設教區或教區公署,推動弘教工作。
二、各教區及教區公署以掌院或主院為中心教院。
三、各教區設教區開導師辦公室或教區公署,下設教區主任開導師一人、副主任開導師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主任開導師兼掌教或主教,副主任開導師兼副掌教或副主教。執行秘書人選得由主任開導師提報,教區主任開導師承首席使者之命綜合督導教區弘教業務。
四、首席使者得在各教區及教區公署,指派駐區樞機使者若干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每季召開各教區開導師辦公室、教區公署之「教區業務會報」,教區責任樞機使者,均應列席指導。
五、首席使者得依弘教需要,調整或裁併教區及教區公署之弘教範圍。
(人事統一)
第十一條 依教綱第十二條規定,本教所有內外各職悉由首席使者掄才擢用。
極院內一級單位正、副主管應以具樞機使者或傳道使者之道歷神職者擔任之。
(財務統一)
第十二條 本教財務管理,採統一會計制度,其經費之收支,以統籌統支為最高目標,以期各地教院有所挹注,均衡發展教務,普化全球。
財務統籌統支制度,另訂之。
第柒章 諮詢議事
(樞機院)
第十三條 極院設樞機院,由樞機使者五十五人組成。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樞機使者)
第十四條 樞機使者為首席使者最高諮詢幕僚,本教人間重大決策,得由首席使者提出樞機院會議商決之。
各樞機使者均為本教道歷、道功、道行最精進之同奮,應能把握大局,依據教義、教綱、鞏固領導中心。
樞機使者中心工作:
一、推選首席使者繼任人選。
二、接受首席使者之工作指派。
三、解釋教綱。
四、審議規章。
(傳道使者團)
第十五條 傳道使者團以開導師、預命開導師、傳道師、傳道使者為成員,主管開導師、預命開導師、傳道師之遴選、考核、培訓;全教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成果,及預算、決算之初審;推薦新樞機使者候選人等,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捌章 普化教政
(普化教政)
第十六條 在始院、統院、主院等教院尚未回歸教綱體制運作前,極院暫設教區或教區公署,推動弘教工作,目前極院教政工作涵蓋,極院內職─內執本部(侍居執儀十五級職)、始院外職全球弘教工作,統稱為「普化教政」;並根據前述原則,將內職侍居執儀、始院三教長、五中心之職務作平行分配,設內職─內執本部,及外職弘教中心─成立七個院,與目前弘教教區(公署)─台灣北部教區、台灣中部教區、台灣南部教區、台灣東部教區、日本國教區公署與美國教區公署(始院)、大陸地區(中華民國主院)等。
(內職侍居執儀)─內執本部
第十七條 侍居執儀十五級職:輔教─翊教─道通─都總─宏宣─道綱─文機─參贊─督理─淨堂─書記─主儀─守乘─化覺─知禮。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侍居執儀任務。
(外職弘教中心)
第十八條 外職弘教中心有:
一、參教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協調綜合全球弘教業務(弘化、道務、管理、天人炁功)。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二、督理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督導全教各教院院務之督監考核暨教徒同奮之言行功過與奮鬥實績記錄,以及各級教職人事之調整建議事項。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三、大藏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督導全教財務之預算、決算及教財之籌措等財物之管理事項。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四、弘化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督導全教規劃評估、真道宣揚、編組訓練及協和萬方等有關教務事項。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五、道務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督導全教經務、儀務、及壇務等有關道務事項。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六、管理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督導全教人事管理、文案管理及事物管理等有關管理事項。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七、天人炁功指導院
(一)承首席使者之命,負責督導全教天人炁功有關事項。
(二)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主任及秘書若干人協助之。
以上各院之工作細則得另訂之。
第玖章 委員會、道場、輔翼組織
(極院委員會)
第十九條 極院得設各種委員會,目前已設:
一、人事評議委員會
二、教史委員會
三、傳播出版委員會
四、資訊委員會
五、坤院聯席委員會
六、弘教經費籌募與節用委員會
七、青年團體指導委員會
八、審計委員會
(直轄道場指導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極院設直轄道場指導委員會,直接指導下列道場:
一、天曹道場—鐳力阿道場管理委員會。
二、人曹道場—天極行宮管理委員會。
三、地曹道場—天安太和道場管理委員會。
以上指導委員會及各道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輔翼組織)
第廿一條 極院下設各輔翼組織:中華民國宗教哲學研究社、中華民國紅心字會、中華天帝教總會、極忠文教基金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拾章 研究教育訓練
(天人研究總院)
第廿二條 極院設天人研究總院,為本教精神活動最高中心,為期揭破宇宙秘奧,深入太空,探求宇宙最後究竟,溝通天人文化,傳播天帝真道。
總院下設天人合一院、天人文化院、天人親和院、天人炁功院、天人研究學院、天人修道學院、天人訓練團。
以上研究總院暨所屬院、團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拾壹章 會議
(院務會議及業務會報)
第廿三條 首席使者得依需要召集樞機使者、各單位主持人舉行「院務會議」並為推展教務,得召集極院擴大業務會報。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拾貳章 附則
(辦事細則)
第廿四條 極院辦事細則另訂之。
(核定頒行)
第廿五條 本組織規程經樞機院會議通過,呈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