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公布《接受捐贈財產處理辦法》
極院 2013-03-15 10:15
資料提供/極院
圖/編輯部
天帝教《接受捐贈財產處理辦法》經154次樞機院會議訂定後,於民國102年1月15日公布。
天帝教《接受捐贈財產處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綱》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有關受理財產捐贈之辦法,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包括一般財產及遺產,種類如下:
一、不動產:不動產之範圍包括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他不動產。
二、動產:動產之範圍包括現金、存款及其他動產。
第三條 本辦法之專責單位為大藏院,專責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捐贈之申請,經審查、評估後決定接受與否。審查評估應注意受贈之財產除維護費用外,不增加負擔且無債務、產權與其他糾紛為原則,否則得不予受贈。
二、決定接受捐贈,並完成捐贈程序後,開立收據或感謝書類,並應登帳列管。現金以外之財物,不得記載金額。
三、倘有指定特定用途之捐贈,視情況成立個案專責小組處理。
四、倘有價值鑑定之必要時,得分別估定之。如無法客觀評定時,得委請專業鑑定機構為之。
五、其他與捐贈相關之必要處理。
第四條 對於接受捐贈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分揭露之原則,適時公告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
第五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通過後,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