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使者會議列席辦法
2003-12-01 11:00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八日第三十一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八五帝極(樞)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日第一0二次樞機使者會議第一次修訂
(施行)
第一條 樞機院之樞機使者會議採合議制,決議過程為求時效、績效及廣納建言,特訂「天帝教樞機使者會議列席辦法」。
第二條 列席人員包括專案報告、備詢。指定及邀請,均由會議主席視會議性質與流程需要,裁定列席人員之參加人數。
第三條 列席人員接獲開會之通知後,應在指定開會之時間準時列席參加,未經同意不得中途隨意進出,亦不得無故缺席。
第四條 列席人員參加會議時,應遵守會議秩序,不得隨意交談或有越矩行為。
第五條 列席人員在開會進行中,未獲主席之同意,不得任意發言。在獲准發言時,應本慎重、知無不言、據實以答之態度發言。
第六條 在獲主席同意後,列席人員亦得針對議案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七條 在會議進行中遇有不宜列席人員在場之議程時,主席得請列席人員暫時離席。
第八條 列席人員對於會議內之內容,應負絕對保密之責任。會議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由樞機院發給之會議參考資料及其抄件不得帶出會場。
第九條 列席人員對於會議之過程,不得做任何批評或對外發表不當言論。
第十條 列席人員在會議進行中有不當言行時,主席得隨時制止或請其離席。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