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台灣地區同奮設立家庭親和室暫行辦法
1983-09-01 10:20
目的
第一條:本辦法之目的,在便於同奮,日常在家祈禱、親和、反省、懺悔、修持、靜參,而有一集中靈氣,增加親和力之處所,並以消除暴戾,培養正氣,期能修身齊家影響親朋近鄰,進而化延核子毁滅浩劫。此項親和場所訂名為「家庭天人親和室」簡稱「親和室」。
申請設立之條件
第二條:凡同奮申請設立家庭親和室,必須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1.首使者特許者。2.皈宗滿一年上,為教奮鬥成績優良,經所隸教院認定者。3.本人或直系親屬一人在一年內誦滿皇誥拾萬遍或寶誥五十遍者。4.對本教曾有特殊貢獻,有具體事實經所隸屬教院認定者。5.其他就出心、出力、獻財等三項奮鬥方式有所貢獻,經所隸教院認定轉報上級教院核可者。
第三條:如不合上列條款之同奮,可自行發心發願完成第二條(3)(4)(5)項之一並由資深同奮二人出具保證,經所隸教院認定後,亦可提出申請。
第四條:凡合第二條各項條件之一,並須對家庭原有供奉神像,願放置在天人親和中堂神桌兩側者,方符申請規定。
「天人親和」中堂之規格
第五條:親和室正中懸掛天人親和中堂一幅,以為過往仙佛聖尊降臨之堂,及監護童子安身之所,暨教徒同奮修持之精神寄托。
第六條:「天人親和」中堂係由首席師尊親書,由院處影印統製。
第七條:「天人親和」中堂分為大、中、小三種規格,由申請人自行挑選。
第八條:「天人親和」中堂統由院處,裱裝收回成本。
申請設立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親和堂之同先徵得其家長或配偶之同意,並須填寫申請書。
第十條:經核准後,其中堂先經各級教院院教開光,于院處親和日在光殿祈禱親和儀式時由院處主儀人頒授。
第十一條:「天人親和」中堂之安設,應由申請人恭請院教或其指定人蒞臨主持,按照儀式舉行,並邀約多位同奮參加,持誦天人親和呼號及廿字真言,以示隆重,而增加親和力。
天人親和室禮儀及佈置
第十二條:天人親和室禮儀:
1.進出一律行三跪九叩禮,環境不許可得以三鞠躬禮代替。2.入室應整肅儀容,以著道袍最佳,洗手漱口,並不得赤足入室。3.早晚上香,祈禱親和,儀式以本教祈禱儀式規範為準。4.每日盤香不斷。5.每日上午清潔一次,換陰陽淨水。6.親和室不得唸誦皇誥及寶誥。
第十三條:親和室之佈置:
1.「天人親和」中堂應安置於神桌正中上方壁上。2.神桌上,中置主燈,陰陽水杯及主爐各一,兩旁置神燈及花瓶各一,檀香爐一只置於右,盤香台一只置於左。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如有必要,得報准首席使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