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危急困窘 重建正常家庭──一個「個案管理」的例子

改善危急困窘 重建正常家庭──一個「個案管理」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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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員 邵基元  1989-07-15 11:05

紅心字會 社工案例簡介

  家庭是滿足個人生理與心理需求的場所,同時,也有維持社會秩序和安定的功能。然而,一旦家中某一成員不幸觸犯法網時,勢必會對家庭造成衝擊。雖然,因犯罪而接受矯治是無可置議的,但若因此而使家庭受到影響,卻是無辜的,正所謂「罪不及妻孥」也,您或其他的家庭成員是否正面臨這樣的處境而感到沮喪、徬徨、挫折,不適應呢?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成立於七十七年九月廿八日,其創辦人李玉階先生,在發表成立談話時強調:五十年前抗戰時期,其正在西北,看到日本飛機經常轟炸西安等城市,造成很多死傷,便成立紅心字會,協助政府,從事社會救助的工作,首先組織救護隊,搶救傷患,平時則做些施米、施衣、施棺、施藥等慈善救濟事業。
  因此,紅心字會是以舉辦社會福利救濟事業為主,尤其是替受刑人家屬服務的工作,是目前做得最實際最多的。
  玆將本會處理的很多案例中,舉出一例以饗讀者。

  一、家庭及經濟狀況:

  案主甲太太今年三十四歲,國小畢業,台灣新竹人。其夫甲先生,三十五歲,亦為新竹人,兩人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老大,男,十二歲,小學六年級;老二,女,十一歲,小學四年級;老三,男,七歲,小學一年級;老四,女,一歲三個月。全家生活均靠甲先生一人從事水泥工維持,甲太太則在家照顧小孩。經濟狀況雖不富裕,但生活上大致還過得去,只是無多餘積蓄。去年十一月甲先生因工作不小心被壓傷(脾臟破裂),住進醫院治療,一個月後雖傷癒出院,但卻欠下六萬餘元醫藥費,再加上一時無法工作,頓使全家陷入困境,好在甲先生有一哥哥偶爾給予資助,總算不致斷炊。

  二、受刑人犯罪背景:

  今年二月甲先生恢復工作,但內心卻非常憂慮焦急,原因有三:一為負債十餘萬元,其兄所借部份雖不急,然朋友及醫院部份催收甚急。二為房租逾期二個月未繳,房東限一個月內繳清,否則須搬家。三為一家六口生活費,小孩學雜費均無著落,而且自己所賺又緩不濟急,向親友借貸,則前債未清,很難開口,何況自己巳開始賺錢。基於以上三點,使甲先生漸有鋌而走險的想法,終於在今年四月分闖入民宅行竊,但因缺乏經驗,當場被抓,立即送往XX地檢處羈押偵辦,甲家庭苦難於焉開始。

  三、求助過程:

  案主甲太太至XX看守所與丈夫會面,結束後發現本會簡介(目前北區各監所接見室均置有本會簡介)。於是打電話求助,社工員因其情緒稍顯激動,電話中又講不清楚,覺得有必要立即訪視,故在當天下午即前往案主家中做進一步瞭解。

  四、問題歸納

  1.案主屋漏偏逢連夜雨,情緒如同石沉谷底寸步難行,完全不知下一步該如何做?且房東、醫院催債期限均近,亦不知如何應付?

  2.因教育程度低落,想幫助其夫,卻不清楚法律訴訟各項規定及救濟程度。

  3.家中經濟困窘,親友濟助,亦是杯水車薪,幫助有限,斷炊即在眼前。

  4.想找工作維生,卻礙於老四(僅一歲多)乏人照顱。

  五、處理概要:

  1.心理諮商:社工員先以同理心等諮商技巧探討案主情緒,等完全瞭解案情後,再進一步將客觀環境做一分析,引導案主重拾信心,面對現實,並協助其建立短期計劃,以解決眼前困境。

  2.法律諮詢:解答案主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各項疑問並代撰陳情書狀。

  3.經濟援助:(A)代案主聯繫里長及里幹事,請求協助。(B)撰寫急難救助轉介單兩份,向有關機構申請救助金。

  4.老弱安置:代案主聯繫當地「家扶中心」,請求安撫幼子寄養事宜,使案主能安心就業,賺錢養家以解困境。

  六、處理結果:

  1.心理諮商:案主在社工員情緒支持下逐漸冷靜,並確實瞭解問題終要解決,逃避不是辦法。

  於是與社工員商量,最後決定將實情告訴醫院和房東,設法讓他們瞭解還債之誠意並請求延期。數天後社工員追蹤結果,醫院及房東均願暫緩催繳,讓案主分期攤還。且醫院社工員部門主動介紹工作,希望幫助案主,惟案主因幼子問題予以婉拒,內心則十分感動。

  22.法律諮詢:案主在社工員解說下,瞭解本身請不起律師,同時其夫也不能交保,目前所能做者只有寫一份陳情狀,懇求審判長考慮被告家庭狀況及犯案動機,從輕量刑,而一週後法院回函,表示將慎予考慮,使案主寬心不少。

  3.經濟援助:(A)里幹事經本會居中連繫後,亦非常關心案主一家五口的生活,除協同里長立即開出清寒證明外,並向鎮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金三千元應急,同時收集案主家庭背景資料,做為向縣政府社會科申請低收入戶用,雖然要到二個月後才能生效,但案主猶如吃了一顆定心丸,至少不用擔心往後基本生活所需。(B)本會替案主申請之急難救助金兩筆,亦均順利獲得核准,一共是一萬元,分別於接案後第二週及第四週由社工員親自轉交案主,對案主家中生活不無小補。

  4.老弱安置:當地家扶中心經本會居中轉介後,決定受理本案並代為安排寄養事宜,然在尋找寄養家庭期間,案主找到一份家庭代工的事情,自己覺得有能力照顧孩子,故請求家扶中心延緩本案,視其丈夫所判徒刑後,再做進一步打算。屆時其夫如刑期過長,則幼子仍需寄養,其餘三個均已上學,比較沒關係。如徒刑不長,則咬緊牙關撐過去,終究不到萬不得已,還是親自教養較為安心妥當。家扶中心在知道案主意願後,欣然同意暫緩本案,另外並採取助養方式,使案主每月固定領取補助金以及奶粉等物資,俾能暫時穩定案主全家生活,本會亦覺得案主情況已能控制,暫無寄養必要。

  七、成效評估:

  1.本案已進入追蹤階段,而根據申請低收入戶規定,案主情形符合第一類貧戶條件,只待縣政府審核通過,每月即有五千餘元生活補助和免費醫療等優待。屆時不僅房租沒有問題,更具備分期償債之能力,經濟狀況勢必好轉,案主也可將心思放在孩子身上,並等其夫出獄,重建正常家庭。另就本會言,目前除定期(一週)追蹤外,只等低收入戶核准後再觀察一個月,若無間問題即可結案。當然若情況有變,案主可隨時申請重新開案。

  2.綜觀本案,無論是在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經濟援助,本會所提供之服務均有相當成效,並順利幫助案主渡過難關,惟有幼兒寄養部份未能成功,但究其主因乃為案主個人意願所致,故整體來看,本案雖未正式終結,且案主家庭生活仍然清苦,但危急困境已獲改善,只要案家繼續努力,重建正常家庭應為可期,而本會服務的最終目的也就在此。

  八、附註:

  本會服務方式是以「個案管理」為主,亦即尋求社會上各種福利資源,以針對案主困難提供有效之協助。前述個案,即為一例,雖然本會無法像政府或家扶中心等機構提供各種資助,但案主卻是經由本會居中轉介、安排程序,方能充分運用這些資源使社會服務發揮其效,並適時解決其困難,此與一般機構之濟助實為殊途同歸。然我們更有理由相信「個案管理」在分工日趨細密而又注重整合的今天,將是未來社會服務工作的主流。因為團隊合作下之整合服務,絕非單一機構所能相比,在使案主獲得最大安定與福祉之前提下,「個案管理」應是最能擴大服務效果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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