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修道學院設置辦法
1992-07-25 10:15
天帝教天人修道學院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公佈實施
帝教極(秘)字第0三一號函首次頒行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天帝教天人研究總院組織綱要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天人修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乃本教為鼓勵教徒同奮專研宇宙大道暨法華上乘昊天心法急頓法門,及培育真修實煉之宏教人才,終生為教奉獻,服侍 上帝,特設置之最高修道機構。
第三條: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至三人。下設指導處,置指導長一人,副指導長一至三人,秉承院長之命,負責院內全盤工作。
另置秘書一至五人,助理秘書及專員各一至五人,協助處理各項事務。
第四條:本院修道課程以「修持」、「苦行」、「研習」三項內容為主:
一、修持項目:以靜參(四坐)誦誥為主。
二、苦行項目:以服勤(服務)墾植為主。
三、研習項目:以學習(學勤)研讀為主。
上述修持與苦行課程,由本院指導處統籌規劃辦理,研習課程則由天人研究學院教務處協助辦理。
第五條:本院修道學則規定如下:
本院依據「天帝三乘」規定,修道進程暨年限區分下列三級:
一、奮鬥初乘:
主旨:擴大心胸、奉獻犧牲、化延毀滅、拯救蒼生。
進程:向己奮鬥、自強不息。
力行:親和祈誦、反省懺悔、力行教則、培養正氣、涵詠體會、鍛鍊體魄、篤實踐履、自強自創。
二、平等中乘:
主旨:聖凡同源、靈肉共存、無畛無倫、萬殊同仁。
進程:向天奮鬥、性命雙修。
力行:煉心發願、積功累德、堅苦修煉、罪孽自拔。
三、大同上乘:
主旨:雍穆無為、率性自然、萬象同春、與道合真。
進程:親愛精誠、通天徹地。
力行:無色無相、隨方應化、救世救人、常應常靜。
上述三級年限規定,每級應修持二年,全部年限共需六年。本院得依學員道心,修持與入學志向,決定修道級別與年限。
學員完成三級修道規定課程,經天上人間考核通過,始予畢業。畢業學員一律授予「真修傳道使者」神職資格。
第六條:本院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凡本教皈宗同奮、身心健康、不分性別、年齡滿三十歲至六十歲者。
二、經本教正宗靜坐班結業者。
三、淡泊名利、道心堅定、生活安定。人道已盡、有志深造、終生為教奉獻者。
凡具備上述三項資格,經本院考試及格通過,始准入學。
四、具有特殊條件與貢獻之同奮,矢志終生為教奉獻,經駐人間首席使者特許徵召者。
第七條:本院學員一律集中住宿、修持與研習。
學員修持、苦行與研習均由指導處嚴格加以考評,凡未達考評基本標準者(考評標準另訂之),報經總院核定一律予以退學。
第八條:本院學員所有學雜膳宿費用,一律免繳,由本教極忠文教基金會辦理獎助學金,亦可自由酌情奉獻。
第九條:本院畢業學員經天上人間核定,掄才擢用,或接受帝教之遴派擔任適當之內職,或授予宏揚天帝教化及指導法華上乘昊天心法之神職。
第十條:本院之財務、會計事項,統由天人研究總院財務處統一辦理之。
第十一條:本院有關之修持、苦行、研習等課程規,及其他生活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本教駐人間首席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