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

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

首頁 » 天帝教教訊第106期 » 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

 1992-11-25 09:45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六日第四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廿五日核定公佈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廿五日實施

  第壹章 法源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規程依據本教教綱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暨原教綱附件、六、教職(一)極院組織綱要等規定,並衡酌實際業務需要而制訂之。

  第貳章 教主

第二條:(教主)

  本教已在地球復興,尊奉道統,教主當為 天帝,人間不設立教主。

  第參章 首任首席使者

第三條:(首任首席使者)

  奉 天帝御派天人教主凡體李極初氏,為天帝教駐人間首任首席使者,即是本教最高負責人,傳播 天帝教化,闡明宇宙大道,傳授宇宙應元妙法至寶直修昊天心法救劫急頓法門,為帝教作先鋒,奠人間之教基,手訂教綱為建教憲章之大法,奉獻新境界為帝教教義之大經,祈求拯救天下蒼生,化延核戰毀滅浩劫,確保台灣復興基地,完成中國和平統一,以達世界永久和平,澄清宇宙之最終奮鬥目標。

第四條:(坤元輔教)

  本教首任首席使者德配夫人過智忠氏為清涼聖母倒裝下凡,秉承玉旨,慧眼渡幽渡冥,降妖伏魔,應運襄輔首席收圓了道,自上海、長安、華山、台灣,以至帝教復興,毀家行道,顛沛流離,救劫渡人,艱苦備嘗,保台宏教,身靈佈施,克盡天命,不畏煎熬,相夫家齊,教子義方,堪為坤道之典範,收緣之寶筏,天人尊為「坤元輔教」,並為帝教之天人炁功最高指導人,坤德長存,後世永昭。帝教復興設「坤元輔教」神職,由首任首席使者德配過夫人榮任之。繼任首席使者之夫人,不得援任。

第五條:(首席使者繼任人之產生)

  本教首任「首席使者」證道後,由極院秘書長(輔教),依照「人間推選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辦法」之規定,召集「樞機使者會議」,就樞機使者中,互選道高德重者三名,報請 天帝核定一人繼任之,世代相傳,流衍萬古。

  第肆章 繼任首席使者

第六條:(首席使者)

  奉 天帝授命,嗣緒垂禪之首席使者,為帝教在人間之最高負責人,應恪遵教綱,宏化教義,道範師表,協和萬教,唯精唯一,參透昊天心法,以貫通天人,常親常和,傳諭 天帝意旨,而啟迪群倫,廓然大公,掄才擢用,保授天爵,窮究最後宇宙真理,以開拓人類思想領域,實踐圓滿聖凡平等天人大同之最終目標。

  首席使者為任期制,任期十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連選連任與卸任優遇辦法另訂之。

  第伍章 教院及節制

第七條:(定名定位)

  極院名為「天帝教極院」,為本教「首席使者」駐在人間行行使職權之最高組織。院址永久設於本教重現人間所在地─台北。

第八條:(組織統一)

 一、極院下轄宏教系統分為五級:

  (1)設始院、置導師、統馭全球宏教中心。

  (2)歐、亞、美、非、大洋各洲設統院、置統教,負責策劃督導全洲宏教工作。

  (3)各國設主院、置主教,負責策劃督導各該國宏教工作。

  (4)各省(市)設掌教、置掌院,負責策劃執行全省(市)宏教工作。

  (5)各縣(市)設初院、置宏教,負責策劃執行各該縣(市)宏教工作。

 二、各級教院受上級教院之指揮監督,層層節制,分層負責依法規辦事。

 三、各級教院之組織,悉依「天帝教宏教系統各級教院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人事統一)

 一、依教綱第十二條規定,本教所有內外各職悉由首席使者掄才擢用。

 二、各職位之任用,悉依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財務統一)

 一、本教財務管理,採統一會計制度,其經費之收支,以統收統支為最高目標,以期各地教院有所挹注,均衡發展教務,普化全球。

 二、財務統收統支制度,另行研訂之。

  第陸章 樞機院

第十一條:(樞機使者)

 一、極院置樞機使者五十五人組織樞機院,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樞機使者為神職,於人數超過半數以上時成立樞機院,樞機使者人數未過半數前,得先期成立樞機團,執行樞機院組織規程之任務。

 二、樞機院採議長制。

 三、樞機使者中心工作:

  (1)推選首席使者繼任人選。

  (2)為極院最高諮詢幕僚。

  (3)決議首席使者交議之人間重大決策。

  (4)接受首席使者指派工作之義務。

  (5)解釋教綱、審議規章。

  (6)巡訪各級教院,對違反教綱教紀者有糾舉之責。

  (7)出列席極院及全教會議,有建言或提案之責。

  (8)其他未列舉及交辦事項。

  第柒章 十五級職與精神秩序

第十二條:(極院內職侍居執儀十五級職)

 一、侍居執儀十五級職─輔教─翊教─道通─都總─宏宣─道綱─文機─參贊─督理─淨堂─書記─主儀─守乘─化覺─知禮。逐級上升,立案至善。

 二、極院組織規程,為適應時代,原規劃之侍居執儀十五級職,經修正擴大,人數增加數倍,雖原十五級職未能一一妥置於新組織之職位職等,仍應採用其務實之精神,按道務、教務、行政等職務之工作性質相當者,依其工作份量輕重難易,配以妥切之職等職位。其道歷之升遷,亦應由任用法及考績法以適應之。

 三、極院內一級單位正、副主管應以具樞機使者或傳道使者之道歷神職者擔任之。

  第捌章 秘書長(輔教)

第十三條:(秘書長【輔教】、副秘書長【翊教】)

 一、極院置秘書長【輔教】一人,職位列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以道行、德性、道歷深邃者晉升。

 二、秘書長承首席使者之命,處理全院院務,直接對首席使者負責,負有協調、連繫、輔助極院內各單位之責任。

 三、極院置副秘書長【翊教】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為首席使者、秘書長之輔弼。

第十四條:(秘書長室)【輔教室】

 一、秘書長下設秘書長室【輔教室】。

 二、秘書長室得分組辦事。

  (1)設秘書組,置組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協調連繫推展極院各單位之業務。

   2.協調連繫推展各宏教系統工作計畫。

   3.極院各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或專案之進度管制。

   4.撰擬重要文稿。

   5.審核極院各單位文稿、提呈文件。

   6.對外重要人與事聯繫、對外發言。

   7.法制、法規業務之承辦。

   8.典守印信及督導各級教院印信製頒、撤銷。

   9.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2)設行政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公文繕校、收發。

   2.會議紀錄、錄音、錄影。

   3.檔案管理。

   4.其他有關行政交辦事項。

 三、秘書長室組長二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秘書、專員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各組所需人員由秘書長分配之。

  第玖章 七院一團

第十五條:(參機院)

 一、參機院負天機、機要、侍居執儀任務,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

 二、參機院得分組辦事。

  (1)設天機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侍生若干人,為對上聖所司天人交通之職,掌理天機要案、天人會談、侍準、侍筆、侍光及交辦事項。

  (2)設機要組,置機要秘書一人主其事,助理秘書若干人,隨侍首席使者辦理記錄行誼、傳達諭命、轉呈文案、處理文牘、安排會客及其他機要事項。

  (3)設侍居執儀組,置侍從長一人主其事,副侍從長一人至三人,侍從若干人,隨侍首席使者與坤元輔教,護衛安全,照料供奉生活起居、接見各級教職同奮及教外來賓,及其他有關侍居執儀交辦事項。置知禮一人負有維護威儀,接待承啟之任務。

 三、參機院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天機室組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職等。副組長一人,職位列九職等。

  侍生二至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

  機要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職等,助理秘書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侍從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副侍從長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九職等。侍從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侍生二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知禮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

  各組所需人員由主任分配之。

第十六條:(內務院)

 一、內務院負責人事、事務、出納、資訊、史料等任務,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

 二、內務院得分組辦事:

  (1)設人事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本教人事甄選、任免、遷調、差假、考勤、退撫、資遣、登記、獎懲。

   2.登記人員功過,其有違反教綱教紀者,移送樞機院處理。

   3.人員動態靜態資料之建管。

   4.入祀配祀堂功德堂同奮資料整理送史料中心典藏。

   5.其他有關人事交辦事項。

  (2)設事務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物品採購、保管、供應。

   2.營繕工程、院舍管理分配。

   3.交通車輛保養駕駛、油脂管理。

   4.膳食、茶水、內外活動所需之供應。會議及來賓接待。

   5.水電、電話管理。

   6.勞工保險、保健。

   7.其他有關事務交辦事項。

  (3)設出納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本院現金出納。

   2.本院帳務整理、公告。

  (4)設資訊中心,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資訊管理事項。

  (5)設史料中心,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負責執行其任務。

  史料為時間之歷程,經驗之累積,智慧之結晶,歷史之見證,彌足珍貴。茲為啟示創業維艱,警剔後進繼往開來,豎帝教億萬年而不墜之大業,故設史料中心,廣蒐帝教復興之前及復興初期,首任首席使者之思想行誼,立教之典章文物,弘教之發展軌跡,以及爾後之治教史實,等等珍貴資料,詳加整理歸類立案典藏,用垂久遠。

  史料中心應訂定史料管理作業準則,以為辦事之依據。

 三、內務院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組長五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專員五至十五人,職等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五人至十五人,職等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各組、中心所需人員由主任分配之。

第十七條:(弘化院)

 一、弘化院負責弘揚真道任務,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

 二、弘化院得分組辦事:

  (1)設教務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神職、教職人員教育培訓之策劃。

   2.中文經典論著翻譯工作。

   3.教材蒐集、選購、編輯、刊行及分發。

   4.教牒、教證之製頒。

   5.建立全教教徒同奮冊籍、整理、登記、保管、運用、典藏。

   6.其他有關教務事項交辦事項。

  (2)設弘化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國內弘教遠程計劃之策訂。

   2.短程、中程弘教計劃之擬議。

   3.年度弘教工作計劃之擬議,各級宏教系統工作計劃之審查管制考核。

   4.本教宏教系統「教務中心」工作之策劃指導考核。

   5.主辦全教宏教成果之統計。

   6.廣播電視及文字宣揚真道之策劃執行。

   7.佈道大會、講演會之策劃執行指導。

   8.普化資訊及教內外各種宗教活動資訊之蒐集、整理、研判、運用與提供。

   9.其他有關弘教事務交辦事項。

  (3)設道務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極院道務法事、教壇維護、法器保管。

   2.天人禮儀準則製頒修訂。

   3.製頒禱告、奉祀、禳福、祝文、嘉禮、天命狀、功德狀等表疏範式。

   4.本教宏教系統「道務中心」工作之策劃指導考核。

   5.其他有關道務事項交辦事項。

  (4)設公共關係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與教外團體或個人協調聯繫,互相訪問與宣傳。

   2.與教內各宏教系統教院聯繫,協助支援。

   3.與教內同奮聯繫,其有所請求或提供意見,反映上級。

   4.外賓接待與簡報。

   5.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交辦事項。

  (5)設天人炁功指導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專員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本組辦理天人炁功指導業務,應秉持坤元輔教兼天人炁功最高指導人之諭行之。

   2.本組承辦公文,應層報坤元輔教兼天人炁功最高指導人核辦。

   3.本組應策劃指導國內各教院天人炁功單位,執行天人炁功工作,結合弘教單位推展弘教任務。

   4.本組於國際弘教各部奉准在各國設立教院前,應即策劃指導以天人炁功作先驅設立據點,結合弘教單位,推展國際弘教任務。

   5.本組應注意發掘天人炁功優異人才,報請培育。

   6.其他有關天人炁功交辦事項。

 三、弘化院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組長五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副組長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各組所需人員由主任分配之。

第十八條:(國際弘教院)

 一、國際弘教院之設置:

 (一)國際弘教院負責推展國際弘教事務,弘揚 天帝大道,以逐步開拓各國傳教據點為原則,以普化全球為最終目標,鑒於任務艱鉅,故設國際弘教院以專其責。

 (二)國際弘教院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置副主任一人至五人襄助之。

 (三)國際弘教院設歐洲部、亞洲部、美洲部、非洲部、大洋洲部等五部,部內不設科組,其人員及工作之分配,由院主任及部長採機動性調配處理,以收靈活運用之效。

 (四)各部置部長一人,由院副主任兼任,綜理部務,置副部長一人至五人襄助之。

 (五)各部置佈教使者一人至五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

 (六)各部為開拓各國宏教需求,得網羅教內、教外語文專業人才,設置高級研究委員若干人協助各部工作。

 (七)各部所需國際巡迴開導師得報請首席使者派遣。

 (八)各部於各所在國建立教院之初,得聘當地神學教授及名流為顧問。

 (九)各部為翻譯各所在國語文需要,得臨時聘請翻譯人員若干人協助之。

 二、國際弘教院各部工作重點:

 (一)瞭解與評估。

 (二)弘教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三)翻譯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四)行政工作之處理。

 三、國際弘教院:

   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

   副主任一至五人職位列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

   副部長五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高級研究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佈教使者一人至五人職位列第八至第九職等。

   專員五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

   助理一人至二十五人職立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各部所需人員由主任分配之。

第十九條:(大藏院)

 一、大藏院負本教教有財產管理及會計事務,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

 二、大藏院得分組辦事。

  (1)設教財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本教教有財產之管理事務。

   1.教有財產之列管。

   2.教有財產之處分。

   3.教有財產之適用。

   4.不動產之收益。

   5.教有財產之檢查。

   6.國外教院教有財產之管理。

   7.對於各單位之預估,其有大宗財物之購置、定造、營繕、交換、變賣,應審核查其預估底價,並參與議價、比價、招標、驗收、交付之監視。

   8.其他事項。

  (2)設財務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助理若干人,辦理本教會計管理事務。

   1.會計事務。

   2.預決算業務。

   3.本教教庫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

   5.財產系統人事案之會簽。

   6.研究業務。

   7.其他事項。

 三、大藏院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十三職等,組長二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各組所需人員由主任分配之。

第二十條:(審計院)

 一、審計院辦理本教之財務審計及財物審計。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

 二、審計院置審計及助理審計、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審計業務。

 甲、財務審計

  (1)審查年度預算。

  (2)查核預算之執行。

  (3)審核年終決算。

  (4)審查特別(專案)預決算。

  (5)其他事計。

 乙、財物審計

  (1)查核國內外教有財產管理。

  (2)查核教有財產之處分,是否依規定程序處理。

  (3)查核不動產收益所得之處理,是否合乎規定。

  (4)監視大宗財物之購置、定做、營繕、交換、變賣,

   應審核其預估底價,並參與議價、比價、招標、驗收、交付之監視。

  (5)其他事項。

 三、審計院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十三職等,審計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助理審計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人員視業務之需要由主任分配之。

第廿一條:(督理院)

 一、督理院負宏教事務之督導考察與風紀監察任務,置主任一人綜理院務。

 二、督理院置督察若干人,助理督察若干人,辦理下列宏教事務督導考察與風紀之監察。

 甲、考察部分

  (1)考察宏教事務。

  (2)考察行政事務。

  (3)聽取意見。

 乙、督導部分

  (1)考察人員於督察過程之資料,應一一加以整理、統計、分析、對於宏教效果不彰之單位進而研擬改善方法,督促改善。

  (2)對於績優單位,研究宣導表揚之方式,作為奮鬥宏教之楷模。

 丙、調查部分

  (1)調查涉有違反教紀戒律情事之人員。

  (2)調查各單位行政設施不良情形。

  (3)對於調查結果握有證據,認有應行糾正或糾舉或彈劾之必要者,依本教懲戒法之規定處理。

 丁、其他事項。

 三、督理院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一至十三職等,督察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職等,助理督察五人至七人,職等列第六至第八職等。

   其人員視業務之需要由主任分配之。

第廿二條:(傳道使者團)

  傳道使者團以開導師、傳道使者為成員,均為神職,主管開導師之授天命與任免調派、考核培訓,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拾章 委員會

第廿三條:(直轄道場指導委員會)

  極院設直轄道場指導委員會,直接指導下轄道場:

  天曹道場─鐳力阿道場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處。

  人曹道場─天極行宮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處。

  地曹道場─天安太和道場管理會與管理處。

  以上指導員委會及各道場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處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廿四條:(輔翼組織指導委員會)

  極院設輔翼組織指導委員會,直接指導各輔翼組織。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廿五條:(各「社」「會」組織)

  本教輔翼組織如:宗教哲學研究社、天帝教教訊誌雜社、紅心字會、帝教出版社、天帝教總會、極忠文教基金會,均為獨立組織,具「法人」地位,有關各該組織之人事、財務暨業務績效均應由輔翼組織指導委員會主管呈報首席使者。

第廿六條:(得設「社」「會」組織)

  各級宏教糸統教院,得因其事實需要、環境許可,設立「社」「會」,貫以教名或所在地地名,舉辦社會福利救濟事業或為發展教務之翼輔。

第廿七條:(各種委員會)

  極院得設各種委員會,並視其業務之需要與否增設或裁撤之。

  第拾壹章 研究訓練

第廿八條:(天人研究總院)

 一、極院設天人研究總院,為本教精神活動最高中心,為期揭破宇宙秘奧,深入太空,探求宇宙最後究竟,溝通天人文化,傳播 天帝真道。

 二、總院下設天人文化院、天人合一院、天人親和院,為研究機構。

 三、總院下設天人修道學院,培育真修傑出宏教人才。

 四、總院下設天人研究院,並分設天人文化研究所、天人合一研究所、天人親和研究所、天人炁功研究所,為長期教育機構。

 五、總院下設天人訓練團,得設課務、管理、輔導、青年等課,專責辦理本教法華上乘正宗靜坐研習訓練班、複訓班、高教班、師資班及其他宗教營等活動,為短期研究訓練機構。

  以上研究總院暨所屬院所、訓練團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拾貳章 會議

第廿九條:(最高會議)

  首席使者得於所在地教院於每年農曆八月十五日中秋節召集主院以上有關教院主持人與教徒同奮代表,舉行「最高教務會議」,聽取各級報告,商決宏化方案,同時舉行天人會談。

第三十條:(院務會議)

  首席使者得依需要召集樞機使者、各單位主持人舉行「院務會議」。

  第拾參章 辦事細則

第三一條:(辦事細則)

  極院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拾肆章 核定

第三二條:(核定頒行)

  本組織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首席使者核定公佈,自公佈之日起由首席使者辦公室著手進行改組,安排人事,以迄公元一九九三年民國八十二年元旦初步完成,而至駐人間首任首席使者九十三歲華誕生效施行。

  第拾伍章 附則

第三三條:(極院擴編之歸建)

  依據教綱規定,人間極院組織,設樞機院為最高諮詢幕僚單位,設天人研究總院為研究教育訓練單位,設侍居執儀十五級職辦理教務、道務、行政工作。

  際茲化延毀滅浩劫達成初步使命,帝教復興進入第二奮鬥十年,極院組織成立伊始,為因應長期救劫宏教,確保台灣復興基地,促進中國和平統一,並積極向國際傳播 天帝大道,建立普化全球基礎,勢須首任首席使者之強勢領導,不得不暫將侍居執儀十五級職,擴大編組,以資集中人力財力,推展宏教救劫業務,案經本教無形上聖高真審度考量咸認可行,當可配合無形極院五宮二府之運作,亦是無形應化有形,有形配合無形,相互輝映,相得益彰,以豎帝教億萬年不朽之大業。惟此項擴大編組究屬復興期間臨時措施,一俟首任首席使者確認帝教立教基礎已經鞏固,法治制度已經確立,保台方案第三天命已經完成,自認年晉期頤願居精神領導地位,極院組織應由首任首席使者召集全教最高教務會議宣佈回歸教綱,恢復以始院為全球宏教中心、針對當時環境原擴大編組之單位應予裁撤或併編,可使首任首席使者安心頤養天年。

第三四條:(臨時教區之設置)

  首任首席使者基於宏教工作實際需要,得於教綱所訂宏教組織之外,設置臨時教區,以資靈活調派人員支援及加強督導加速推展宏教業務,一俟任務完成,應即裁撤,恢復宏教系統正常運作,維持組織統一。

第三五條:(委託宏教之指定)

  首任首席使者鑒於各國各省各縣之教院,地區遼闊,宏教系統尚未健全,得權衡採用暫時委託方式,指定鄰近之高一級教院代為負責策劃督導其宏教業務,俟其宏教系統健全時,歸還建制。

  (共計壹拾伍章參拾伍條條文)

天帝教極院組織系統表

┌───樞機院(組織規程另訂)

│   ┌──秘書長─秘書組、行政組

│   │

│ 坤 │ ┌參機院─天機組、機要組、侍居執儀組

首 元 │ ├內務院─人事組、事務組、出納組、資訊中心、史料中心

  輔 │ ├弘化院─教務組、弘化組、道務組、公共關係組、天人炁功指導組

席 教 │ ├國際弘教院─亞洲部、美洲部、歐洲部、非洲部、大洋洲部

 ───┴─┼大藏院─教財組、財務組

使     ├審計院

      ├督理院

者     ├傳道使者團─(組織規程另訂)

│     │         ┌鐳力阿道場管理委員會

│     ├直轄道場指導委員會┼天極行宮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

│     │         └天安太和道場籌建委員會

│     └輔翼團體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

│         ┌天人合一院

│         ├天人文化院

│         ├天人親和院 ┌天人合一研究所

│         ├天人修道學院├天人文化研究所

└───天人研究總院┼天人研究學院┤       (組織規程另訂)

          ├天人訓練團 ├天人親和研究所

          ├秘 書 處 └天人炁功研究所

          ├財 務 處

          └天人圖書館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