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而負責的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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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惕吾  1993-10-25 09:35

誌新聞評議會卅週年

  九月二日是中華民國新聞評議會成立三十周年會慶,該會最早的提案人及創設人聯合報系董事長王惕吾,應該會邀請在慶祝酒會中發表演講,全文如下:

  新聞記者要有自由,但也要負責任,這是我的基本信念。

  我國新聞事業自發成立新聞評議會的構想,最早是我與李玉階先生、洪炎秋先生及余夢燕女士在民國五十年第二次陽明山會談中提出的;我們認為,政府不應該干涉新聞自由,但報紙則要自律,建立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報業。所以我們主張,成立新評會一類的機構,以報紙的自律來代替出版法對報業的管制。

  政府在四十七年修正通過了出版法,加強對出版品的管制,其中規定出版品經三次警告即可停刊,尤其引起民營報紙強烈反對;且使國家聲譽受到極大的傷害,新聞同業在國際新聞團體的活動也受到排斥。我觀察美、英、日等國的報業之後,覺得報紙自律才是正途。因此,我們建議由新聞界自行制訂自律公約來代替出版法。這樣既可在國際上消除我們是警察國家的惡名,新聞事業也能獲得自由且善盡其社會責任,得到良性的發展。

  我的想法是,透過自律公約,由報業負責人成立新聞協會,下設新聞言論評議委員會、業務調處委員會和秘書處。其中,評議委員會聘請新聞界先進、法律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等參加,負責審查新聞和言論的失實、失當、觸犯人權、違害社會或違背國家利益等事項;調處委員會則聘請主管機關和社會公正人士參加,負責發行量的徵信、紙張的分配和仲裁同業間的糾紛,且以發行量區別廣告刊價等辦法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當時我們提出的建議有五點,除了制訂自律公約以代替出版法外,還有一個重要建議,即取消「戰時新聞用紙節約辦法」,也就是開放報紙登記和解除篇幅的限制;這是當年首度有新聞機構負責人在正式場合主張開放報禁。我們提出解除報禁的建議,主要是為了維護報業全體的新聞自由,也是為了國家的正常發展;我一向相信,新聞自由是正常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源;如果我們為了個人或自己報紙利益的話,當時也許應該支持報禁才是。

  後來,在這些建議中,當局覺得新聞評議會的構想可以接受,這也就是五十二年成立台北市報業新聞評議會的由來,即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的前身。

  回顧三十二年前的建議,「自由而負責的報業」這個理念至今沒有改變。我認為,自由與責任是一體的兩面。新聞自由,是就報業與政府的相對立場而言,新聞責任則是就報業與社會的相對地位而言。我主張,政府應給新聞自由,新聞界則應對社會負責任。因此,我也主張,新聞自由是一種「社會資產」,而不是「專業特權」;所以我也反對「新聞記者是無冕之王」這種說法,主張新聞記者應自省、自制、自律。新聞評議會成立以來,對「自由而負責的報業」多所建樹,我忝為提議者之一,自然十分欣慰。

  另外,當初我們也建議設立業務調處委員會,即有意建立有公信力的發行量徵信制度,新聞評議會現在正朝這方面努力,我也預祝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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