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使者轉任榮譽樞機使者辦法

天帝教樞機使者轉任榮譽樞機使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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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11-25 12:4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卅一日第四十三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85)帝極(樞秘)字第00一號函公佈

第一條 本教樞機使者為天帝詔命之終身天職,但為提昇樞機院

  議事效力與決策品質,暢通本教最高人事管道,維持本教蓬勃發展之活力,以促進本教教務正常運作,爰制定樞機使者轉任榮譽樞機使者辦法。

第二條 (自願轉任規定)

  一、樞機使者自授天職起,服務年資滿二十五年,可依本辦法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二、樞機使者自授天職起,年齡已達七十五歲,可依本辦法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三、凡自願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經報請首席使者同意後,轉呈天帝詔命核定。

第三條 (視同轉任規定)

  一、樞機使者因傷殘、重病或其他健康不適因素,無法執行樞機使者任務,經治療滿一年未癒者,應由樞機使者會議同意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二、凡因前項規定轉任榮譽樞機使者,經報請首席使者轉呈天帝詔命核定。

第四條 (不得轉任規定)

  本教樞機使者因個人私行敗德毀道,或違反教規及其他不名譽之事者,經樞機使者會議決議懲處解除職務,不得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第五條 (榮譽樞機使者待遇)

  一、本教經由自動轉任之榮譽樞機使者,得依本教退休辦法享受最高退休待遇。

  二、本教經由視同轉任之榮譽樞機使者,得依其服務年資及工作表現,享有本教最高之退休(或退職)待遇。

第六條 (榮譽樞機使者權利)

  一、榮譽樞機使者為本教最高之資深元老,亦為本教最高之教職顧問。平時可不參加樞機院開會,惟本教重要慶典時可出席指導,全教同奮應予最高尊重。

  二、榮譽樞機使者身心健康正常者,如經樞機使者會議徵召,仍具有被推選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資格。

第七條 (榮譽樞機使者義務)

  榮譽樞機使者得接受首席使者指派特定任務之義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轉呈天帝核定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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