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傳道使者團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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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05-25 12:25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廿六日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第五十四次樞機使者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帝極(祕)字第0二五號函公佈實施

    第壹章 法源與定位

第一條:(法源)

  本組織規程依據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定位)

  一、傳道使者團(以下簡稱本團)隸屬極院。

  二、開導師、傳道使者均為神職。

    第貳章 組織與團務

第三條:(組織)

  一、傳道使者團由開導師及傳道使者組成之。

  二、本團置團主任一人,由樞機使者兼任,承首席使者之命綜理團務。團副主任二人,由開導師兼任,襄助主任處理團務。

  三、團主任、團副主任由首席使者核派之。

第四條:(組織─祕書處)

  置主任祕書一人,由團副主任兼任,祕書(專員)、助理祕書(助理專員)各一至三人,承團主任之命,辦理團務。前項人員得置專任一人,餘皆兼任。

第五條:(團務)

  本團辦理以下各項事務:

  一、開導師部分:

  (一)頒授開導師之天命狀與調派、任務分配、培訓、考績、考核等事務工作,並建立人事之靜態與動態資料檔案。

  (二)開導師月報及教區傳道會報之意見報核、摘錄、處理、列管。

  (三)開導師專題與專案研究之事先規劃、研究結果之整理,以及報核或移付執行、列管。

  (四)開導師會議之議事、行政等工作,以及決議各項之移付執行、報核、列管。

  (五)其他相關事項。

  二、傳道使者部分:

  (一)頒授傳道使者之神職狀,不定期培訓、考績、考核等事務工作,並建立人事之靜態與動態資料檔,以及分派至教院擔任教職或宣講或支援教區弘教等工作。

  (二)傳道使者為期負起實現帝教早日普化全球之使命,得設研究小組,由傳道使者自行分組參加研究,並推舉召集人,不定期提出研究報告,層報核辦。

  (三)傳道使者團會議決議事項之移付、執行、報核、列管。

  (四)首席使者交辦事項。

  (五)樞機團交辦事預。

  (六)權責單位臨時委辦事項。

  (七)權責單位臨時交辦事項。

    第參章 開導師神職

第六條:(升任開導師之資格條件)

  具有傳道使者資格,自願專職、終身救劫弘教、奉獻帝教,經首席使者考核,認為忠貞可嘉、才德堪當大任者,得任命為開導師。

第七條:(使命)

  一、開導師代表首席使者,執行傳佈 天帝宇宙大道之使命,具有神聖嚴正身份,其言行舉止儀態關係本教形象,應謹慎戒懼。

  二、開導師主持皈師儀式,引進原人皈依本師首任首席使者。

  三、開導師主持開光、加光儀式。

  四、主持「禱」、「祝」、「禳」、「祀」之儀式,不得持用非本教之禮儀經典。

  五、開導師主持嘉禧之典、飾終儀式。

  六、開導師奉派兼任各級教院道場正、副負責人,或派在教院道場服務,應依據該單位組織規程所賦職權,負其責任。

  七、開導師有責任維護本教莊嚴教譽、清白教風。

第八條:(侍天)

  開導師應一心遵行教綱、教令,宣揚教義,指導力行三奮、三乘,言行舉止踐履規戒,持續修煉急頓法門,成就封靈,克事 上帝,以為同奮之表率。

第九條:(服務)

  一、開導師必須以教為家,專職奉獻,接受首席使者調派,為教服務,忠貞奮鬥。

  二、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非法執行業務,不得私設道場、神壇,不得自立教派,不得參加其他教派及擔任其教職與理監事職務。

    第肆章 開導師會議

第十條:(會議)

  一、開導師會議由開導師組成之,以團主任為主席,開導師有出席開導師會議之義務。

    首席使者得出席指導開導師會議。

  二、開導師會議應就本教應興革意見,提會討論,作出決議,呈報首席使者核辦。

  三、興革意見應包括始院以下弘教系統之各教院、教堂於道務、教務、天人炁功、財務、管理等事項。

  四、關係開導師制度之事項。

第十一條:(會期)

  開導師會議定期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首席使者指定召開臨時會議,或擇定教區召開。

  每年第一次及最後一次之開導師會議應擴大召開,分別提議或檢討本教年度有關事項。

    第伍章 傳道使者神職

第十二條:(傳道使者資格條件)

  具左列條件同奮,成績優異,經首席使者核定者,得授與傳道使者資格:

  一、天人修道學院畢業,得有學位者。

  二、天人研究學院畢業,得有學位者。

  三、參加師資班訓練,合格結業者。

  四、參加高教班訓練,合格結業,得有傳教使者神職狀,符合拔擢標準者。其標準另定之。

  五、在本規程修訂公佈前,得有傳道使者神職狀者。

第十三條:(使命)

  一、傳道使者代表首席使者,執行傳佈 天帝宇宙大道之使命,具有神聖嚴正身份,其言行舉止儀態關係本教形象,應謹慎戒懼。

  二、傳道使者有責任維護本教莊嚴教譽、清白教風。

第十四條:(侍天)

  傳道使者應以澹泊名利之品德修養相互勉勵,共同奮發完成救世救人之時代使命,決心奉獻,期能誠惶誠恐,日新又新,以事 天帝。

第十五條:(服務)

  一、傳道使者於平時嚴守崗位,克服萬難,服行首席使者賦予之任務,奉派在各教院、道場服務,應受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

  二、傳道使者奉首席使者指派或調動職務,或派遣服行國際傳道任務,應不辭艱鉅,誠心服從,勇赴新命。

  三、傳道使者應忠貞為教奮鬥,不得私設道場、神壇,不得自立教派,不得參加其他教派及擔任其教職與理監事職務。

    第陸章 傳道使者團大會

第十六條:(大會組織與會議時機)

  一、開導師及傳道使者有出席傳道使者團大會之義務。

  二、傳道使者團大會得邀請樞機使者列席提供意見。

  三、首席使者為傳道使者團大會總主席。

  四、傳道使者團大會設主席團,團主任為當然主席,另由傳道使者互推二至四人組成。

  五、會議期間,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六、傳道使者團大會於每年春、秋二季擇期召開,必要時得由大會總主席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七條:(大會任務)

  傳道使者團大會應就左列事項,制定研議專題,提大會討論,作出結論,呈報核辦。

  一、本教年度有關重要事項之初審:

  (一)審議本教年度工作計劃。

  (二)審議本教年度工作執行成果。

  (三)審議本教年度預算。

  (四)審議本教年度決算。

  二、檢討本教年度弘教成果,策定改進方略。

  三、檢討本教年度培訓成效,提供精進辦法。

  四、檢討本教年度財務收支,擬議實效方案。

  五、推薦本教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依作業準則辦理)。

  六、遴選傳道使者(依作業準則辦理)。

  七、其他有關議事事項。

第十八條:(大會祕書處)

  一、本團主任祕書為大會祕書長,協助主席團議事。處理議事程序及審查提案事項與上次決議案執行情形之審查及提會議報告事項。

  二、大會得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設議事文書組及行政事務組。各置組長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協調各單位指派具有服務熱誠與經驗之教職同奮組成。

    組長承大會祕書長之命,率領工作人員,辦理左列事務:

  (一)議事文書組:負責議程、議案、資料之整理、記錄及相關事項。

  (二)行政事務組:負責會場、佈置、清潔及交通、食宿、茶水、文具供應及相關事項。

    第柒章 公佈

第十九條:(公佈)

  本組織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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