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同奮申請廿字真言匾(軸)行持天曹寶誥暨基本經典作業辦法
1999-05-01 11:45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第七十六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己卯年上元龍華會)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本師節)公佈實施
◎前言
恭錄太虛子聖師祖於戊寅年十二月廿六日啟示:
普持「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之緣由:
三期主宰清虛天王奉命統領延康,毀裝人間,而有總編三期匯宗之議,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乃記述應元諸聖列真悲憐沙生之救劫宏願,可為救劫之寶筏,已於天運壬午年奉旨頒定。
自帝教於人間復興以來,皇誥、寶誥同列為特定經典,教徒同奮日日於教壇持誦,今有李維生首席使者一再請命,三位本師首任首席使者、首席督統鐳力前鋒、首席正法文略導師力保,太虛子、玄玄上帝聯合奏陳,請以特定之「廿字真言匾」,作為教壇光殿之外延,得以啟誦三期匯宗應元寶誥暨經力足以參贊輔協特定經典之基本經典:天人親和真經、天人親和北斗徵祥真經、天人日誦大同、平等、奮鬥真經。
今觀道運、氣運之推移,三期核戰毀滅浩劫延而未化,且有一觸即發之勢,劫由人造,應由人化,人間有必要堅強救劫意志,凝聚救劫正氣力量,迭經金闕會議五階段審議,終蒙教主 上帝玉批:准奏。此一三曹大事得能定案,而今而後,人間帝教同奮珍惜法緣,謹遵天人共同議定之章法實行,虔誠禮誦,以遵道統、法統,以維道紀、法紀。
第一條 依據
謹遵教主 上帝於戊寅年(公元一九九八‧民國八十七年)巡天節玉批經太虛子、玄玄上帝兩位聖師祖、首任首席使者、首席督統鐳力前鋒、首席正法文略導師三位一體本師聯名上奏之「天帝教廿字真言匾前持誦天曹寶誥、基本經典」案,人間帝教蒙受聖恩垂慈,特訂定本辦法,期能真正落實遵行。
第二條 目的
本師世尊對帝教同奮力行信、願、行三要的心法,立基於「一面救劫,一面弘教,一面修道,一面生活」,亦即是將救劫、弘教與修道融入於日常生活與家庭之中,此一心法復得天人之間共同指定以「廿字真言匾(軸)」作為溝通天人的媒介,並以天帝教同奮「一家一匾」為具體的奮鬥目標。
第三條 申請行持之條件
天帝教同奮一經依據《教綱》以及相關之規定舉行皈師禮後,即於日常生活之中進修「奮鬥初乘」,力行日常基本修證功課,惟願力宏深,願在廿字真言匾(軸)前持誦「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以下簡稱天曹寶誥)或「基本經典」,得就下列二項條件提出申請:
一、經自申請之年往前推算十年期間內,已虔敬持誦皇誥達一百五十萬聲以上(自我填報表為附件一),得向所隸教院申請行持特定經典「天曹寶誥」(申請書為附件二)。其皇誥一百五十萬聲得以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持誦數合併計算。
二、經虔誠持誦「天人親和真經」、「天人親和北斗徵祥真經」、「天德教主普濟渡人廿字真經」等合計共五百本以上者(自行統計表為附件三),得向所隸教院申請行持「基本經典」—天人親和真經、天人親和北斗徵祥真經、天人日誦大同真經、天人日誦平等真經、天人日誦奮鬥真經(申請書為附件四)。
第四條 申請程序及許可證明 一、天帝教同奮向所隸教院申請行持「天曹寶誥」或「基本經典」,即由該教院之道務中心認證,督教長複證,轉報院教,予以簽證。
二、院教為鼓勵與肯定同奮行持「天曹寶誥」或「基本經典」,如予以簽證許可,應發給敬告諸方之證明(證明為附件五、六),以資深造。
三、前項之「證明」,由院教蓋用開導師印,道務中心加以護貝,交付同奮。同奮恭敬領受後,應懸掛於與廿字真言匾(軸)配合之適當位置。
四、弘教系統各教院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份經院教簽證許可行持「天曹寶誥」及「基本經典」之同奮統計表(統計表為附件七、八),依現行之作業方式,彙報至極院,統由極院呈報無形核備。
第五條 佈置
一、廿字真言匾(軸)應以恭置於家庭或日常生活居處之廳堂、淨室為原則。
二、廿字真言匾(軸)之佈置得依環境之條件作彈性之配置,唯應保持「燈」、
「香」不斷。如因環境之限制,至少應保持「燈」不斷,以示崇敬。 第六條 禮儀
一、行持行鞠躬禮。
二、行持時應潔淨身、心、靈,服裝整潔。
三、凡於誦持本教天曹寶誥、各基本經典前,均應恭讀「本師世尊首任首席使者尊贊」乙遍,期能常親常應。
四、其他應行之儀禮,悉依天曹寶誥、各基本經典之誦經須知與相關規定。
第七條 開光啟用
一、簽證許可行持之「廿字真言匾(軸)」應呈送極院正式恭鈐「正大光明」法印,並經首席使者授與法權(授法權狀另訂之)之各樞機使者、開導師等神職正式主持開光儀式。
二、前項之開光儀式悉依天人禮儀手冊之規定辦理,開光後之廿字真言匾(軸)均請主持開光儀式之樞機使者、開導師蓋用樞機使者印、開導師印,莊嚴明證。
三、經開光儀式後,即由無形應元救劫組織護法單位派有駐匾(軸)金甲護法兩名,期能天人相應,提昇熱準,圓滿祈願迴向。
第八條 行持與記錄
一、天帝教同奮經簽證許可行持奮鬥過程中,應以每十五天為一奮鬥期,有二次以上親至教院、教堂,參與集體祈禱誦誥、誦經,恭敬領受慈光加被。
二、行持之同奮應自行填記持誦天曹寶誥本數,於每月三日前,將前一月份之持誦本數報給所隸教院之道務中心,合併統計。
三、行持之同奮可自行填記持誦各基本經典本數。
第九條 更換與中止
申請人應妥為珍惜恭奉本匾(軸),了解得來不易之救劫、弘教、修持緣法,自當代代相傳,時時奮鬥,恆彌久遠。嗣後如有「更換匾(軸)」或「中止匾(軸)」之需,均應依禮而行,慎重其事,克竟全始全終之功。
第十條 相輔相成
本作業辦法與業經公佈施行之「天帝教同奮申請安設家庭天人親和室辦法」實有相輔相成之功能,有待同奮用功修持,全憑一己之願力申請恭置或安設。
第十一條 公佈實施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