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極行宮組織規程
2003-01-01 11:2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八日第九十五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首席使者核定,公佈實施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天極行宮(以下簡稱本行宮)係 天帝降臨本太陽系地球之行轅,其教壇玉靈殿殿主、副殿主奉 天帝遴選中山真人暨中正真人長期駐節執行 天帝交付之特定任務。
第二條 天極行宮直屬天帝教極院,為天帝教人曹道場。平等堂為大眾瞻仰祈禱之所,大同堂為本教集會或重大慶典、教育訓練活動場所。
第 三 條 本行宮不供奉偶像,不設籤筒、杯筊。
第二章 指導委員會及駐宮開導師室
第四條 本行宮設指導委員會,秉承首席使者之命,督導本行宮各項事務之執行;由首 席使者指派五位委員組成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荐請首席使者派任之。
前項委員及秘書之任期三年。
第五條 本行宮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開會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部門主管應列席報告及備詢。
第六條 本行宮設駐宮開導師室,由首席使者派開導師一至三人執行侍天應人、弘教與輔訓任務。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為配合無形完成玉靈殿三大特定任務及執行弘教、輔訓等任務,本行宮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興建本行宮時奉獻新台幣參萬元以上者,為終身榮譽委員,得參加管委會每年召開之委員大會,並有建議之權。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七人為常務委員。
第八條 管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首席使者指派;前條第二款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以外之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首席使者核派之。
管委會得聘顧問若干人,經管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由主任委員報請首席使者聘任之。
管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執行管委會有關事務;秘書一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報請首席使者核派之。
第九條 第七條管委會成員,除終身榮譽委員外,其他委員、執行秘書及秘書之任期三 年。
管委會全體委員(含終身榮譽委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業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
第十條 管委會之任務:
一、結合有形力量,配合無形早日完成玉靈殿三大特定任務。
二、配合本教各項訓練、弘教、活動計劃,積極協助辦理。
三、積極推動極院指定地區之各項弘教工作。
四、本行宮軟硬體設備及道場安全之管理維護。
五、其他極院交辦之任務。
第十一條 管委會下設五處:
一、管理處:負責本行宮軟硬體設備及道場安全暨土地、建築物之管理維護,並支援本教舉辦活動之軟硬體設備及食宿等事項。
二、弘教處:負責推動極院指定地區之各項弘教工作及支援本教在本行宮舉辦之各項訓練、弘教或其他相關活動。
三、公關處:親和教內,和睦教外。
四、財務處:負責本行宮經費籌措及所有財務收支管理。
五、秘書處:負責管委會庶務及一般行政事務。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其辦事細則由管委會訂定報請極院核備。
第一項各處處長人選由管委會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首席使者核派之。前項各處以下教職人選亦同。以上教職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本行宮之財務收支暨財產目錄應一切公開,由極院不定期查核後公告週知,以昭公信。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