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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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7-01 09:35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樞機團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首任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五日首席使者辦公室帝極(秘)字第0一六號令頒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九十九次樞機使者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極院帝極(樞)字第00一號函第一次修正公佈施行

(法源與定位)

第一條 一、依據本教教綱、教綱附件「極院組織綱要」之規定,參酌教綱第七條之精神,衡諸實際需要制訂之。

    二、樞機院為極院之直轄院。

(組成與產生)

第二條 一、極院置樞機使者五十五人組織樞機院,樞機使者為神職。

    二、樞機使者均為本教道歷、道功、道行最精進之同奮,且依「天帝教樞機使者遴選辦法」遴選通過產生者。

(樞機使者中心工作)

第三條 一、推選首席使者繼任人: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辦理。

    二、解釋教綱、審議規章。

    三、議決首席使者交議之重大決策。

    四、為首席使者最高諮詢幕僚,接受首席使者委任、付託任務工作、指派擔任高級教職或出列席會議或提供建言或代表首席使者對教內外親和、訪問、接待。

(議長、副議長、常務樞機使者)

第四條 一、樞機院採合議制運作,置議長一人,主持會議,綜理院務。置副議長一人,襄助之。

    二、現任首席使者為當然議長,副議長由議長選任之。

    三、為發揮樞機院參與教政之議事效能,置常務樞機使者七人,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常務樞機使者,其餘五人由推選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

第五條 一、設法制、計劃委員會。得因中心工作需要,經樞機使者會議決議,增設或裁撤委員會,以落實推展中心工作。

    (一)法制委員會之工作項目:

     1、初議「解釋教綱」。

     2、初議檢討修正或廢止各教院各種規章。

     3、初審層送審查之新訂各種規章。

     4、其他有關法制規章之提案。

    (二)計劃委員會之工作項目

     1、對首席使者交議之重大決策案件,作出相關之實施計劃建議。

     2、對極院重大事項之工作計劃提案。

     3、對弘教系統各級教院重大事項之工作計劃提案。

    二、樞機使者按其專長與志趣,自由選擇登記參與,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各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屆期重新登記。

(秘書室)

第六條 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秘書若干人,承議長之命,辦理議事及一般行政事宜。其人選由議長聘任之。

(會議)

第七條 一、樞機使者於選舉首席使者繼任人選時,由極院輔教召集。

    二、樞機使者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三、常務樞機使者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四、會議列席人:

      樞機使者各種會議,得邀請與業務有關之人員列席。

    五、樞機使者會議時,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過半數時方得正式開會。

    六、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駐教區樞機使者)

第八條 樞機院得依需要,選派樞機使者常駐教區,以為親和巡訪。任期二年,連選派得連任。

(公佈實施)

第九條 本組織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首席使者核定,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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