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天人親和院傳訊使者章程
天人親和院 2006-03-01 09:15
九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傳訊使者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首席使者核定實施
第一條 依據
本章程參照天帝教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之基本精神與意義訂定之。
第二條 成員
一、傳訊使者之組成:
1.由首席使者推薦,提報無形核准,正式授與傳訊使者神職狀者。
2.傳訊使者會議共同請薦,經首席使者同意,提報無形核准,正式授與傳訊使者神職狀者。
3.完成天人交通班三階段訓練,經有形、無形核定通過,正式授與傳訊使者神職狀者。
二、傳訊使者成員以廿五人為上限。
第三條 職責
傳訊使者受命負有左列之責:
一、合議天人親和院重大決策。
二、處理天人親和聖訓。其作業辦法另訂之。
三、執行天人親和院院長交付任務。
第四條 會議
一、例行會議: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召開傳訊使者會議,由天人親和院院長主持。
二、特別會議:由首席使者召開、主持。
三、臨時會議:
(一)天人親和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傳訊使者成員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基於特定事項之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各項會議出席傳訊使者應超過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始行開會。
第五條 規約
一、傳訊使者均以參與「天人親和」、「天人交通」為職志,以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五守」為共同遵行的規約。
二、傳訊使者受命處理天人親和聖訓時,應遵守五戒七律,存恭敬心、清靜心,執行親和溝通任務。
三、傳訊使者每年至少出席傳訊使者會議半數以上。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事前請假。
四、傳訊使者違反前三項規約,經傳訊使者會議決議,得以停止特定傳訊使者之職權。
第六條 任期
一、傳訊使者為終身神職,為義務職。
二、當無法行使職權或其他特殊因素時,得轉任榮譽傳訊使者。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章程經傳訊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