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助學金申請與回饋辦法

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助學金申請與回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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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研究學院  2007-01-25 10:5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天人研究總院九十五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天人研究學院(下稱本院)為培育本教傑出弘教人才,鼓勵並協助有志同奮赴國內外學術教育或研究機構深造,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 本助學金之申請案件需經本院助學金審查小組初審,轉呈首席使者核定後發放。相關申請資格如左:

  一、道學助學金:

   甲、中國道學研究所:

   (一)凡就讀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中國道學研究所之學員,並擔任神職或專職二年以上者,得向本院申請,每學年每名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申請條件: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得以提出申請。

   乙、北京道學研究所:

   (一)凡就讀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中國道學研究所並前往北京大學就讀道學研究所之學員,於教內擔任神職或專職者,得向本院申請。

   (二)擔任神職或專職二年以上者,得申請助學金新台幣九萬元整。

   (三)擔任神職或專職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得申請助學金新台幣五萬元整。

   (四)擔任神職或專職未滿一年者,得申請助學金新台幣三萬元整。

   (五)申請條件: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得以提出申請。

   丙、助學金總金額數以七十萬為原則,以擔任神職、專職之時間長短為優先順序。申請金額超過總金額數時,另行專案申請。

第三條 助學金之申請,每學年一次,其時間為每年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止。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各項文件送交本院學務處。申請文件如左列:

  (一)申請書(含深造計畫)。

  (二)在學證明書。

  (三)成績單。

第五條 助學金之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分別通知各申請人至本院領取,歸還時亦同,歸還年限由申請人自行提出。

第六條 凡領取本院之助學金者,應依左列方式回饋:

  (一)在學期間,每年應送交學習報告一份至本院。

  (二)修業完成後或學業停止時,即應返回教內擔任專職服務,服務時間,不得少於所受補助之年限。其工作性質,以兼顧個人專長及本教需求為原則。若因故未能擔任專職或接受首席使者派任,應提出申請說明,經本院轉呈首席使者同意後,得延期派任或改以兼職方式,兼職年限則為受補助年限之一倍。

第七條 本辦法經天人研究總院院務會議通過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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