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院公布〈成立新弘教據點前置作業準則〉
參教院 2011-08-15 09:45
資料來源/參教院
編按:天帝教復興逾30年,弘化工作飛速成長,多處地區或國度企盼廣設弘教據點,極院基於「設置容易、維持難」的考量,必須有所規範,乃於民國97年11月30日經樞機院第132次會議議訂〈成立新弘教據點前置作業準則〉後,復經第147次樞機院會議第一次修訂,並於民國100年7月1日正式公布實施,謹此公告。
〈成立新弘教據點前置作業準則〉
第一條 依據
稟承本師世尊弘揚 天帝教化之精神與闡揚 上帝宇宙真道之原則及擴大推動救劫弘教工作而辦理。
第二條 目的
為使對本教信仰堅定,志願獻身弘教工作或定居於當地之同奮,能有固定祈禱、親和、反省懺悔、修持靜參、誦唸「皇誥」、《三曹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基本經典等以為培養正氣、弘揚 天帝真道及發揮救劫力量之場所。
以為舉辦親和集會、靜心靜坐、各種研習班、讀書會、辦公等等同奮聚會之場所。作為對外實施天人炁功服務及廣渡原人之場所。
第三條 籌備及申請
弘教需要:
一、首席使者基於弘教擴展之需要指示成立。
二、始院以下各級教院基於弘教擴展之需要,或地區同奮發心請願成立新弘教據點(院、堂)時成立。
籌備會議及申請:
一、主辦單位或召集人得召集籌備會議,提出籌備委員會組織及弘教計劃之申請。逐級呈報,經首席使者核准,呈報無形配合運化。
二、成立新弘教據點之名稱:
(一)申請行持廿字真言匾(軸)者名稱為○○(地區)服務處。
(二)申請天人親和所者名稱為○○(地區)天人親和所。
(三)弘教計畫:得比照教堂之年度弘教計畫內容提報,含皈師人數、經典數或皇誥次數、炁功服務人次、靜心靜坐人數等。
(四)財務收支計畫:得比照教堂之年度財務計畫內容提報。
第四條 新弘教據點之設置
經審查核准後,申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成立新弘教據點。
新弘教據點之設置可依下列二項,擇一辦理:
一、申請行持廿字真言匾(軸):
(一)行持廿字真言匾(軸)依據「行持廿字真言匾(軸)申請辦法」辦理之。
(二)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親和集會、上課等弘教活動。
(三)持誦基本經典、《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會禱會坐。
二、成立天人親和所
(一)依據〈天人親和所設置辦法〉辦理之。
(二)設立「天人親和」中堂。
(三)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親和集會、上課等弘教活動。
(四)持誦基本經典、《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會禱會坐。
第五條 臨時聖幕及皈師
新弘教據點弘教一段時間,在本據點之行政區域內,有原人申請皈師,必須舉辦皈師儀式時,可依下列兩項方式之一辦理:
一、在新弘教據點辦理皈師,須依據「臨時聖幕管理辦法」辦理。僅提供開導師在新弘教據點辦理皈師儀式,但不可持誦「皇誥」、《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暨基本經典,辦理皈師後,應即予收光卸除。
二、將原人帶到已成立之教院辦理皈師。
第六條 臨時光殿之設立
新弘教據點舉辦各項活動達一定之成果,得申請成立臨時光殿以擴大弘教工作。
一、申請及活動內容:
(一)申請條件
1、在本弘教據點成立以來,經本準則第五條辦理之皈師人數達20人以上,其中含有5人以上參加正宗靜坐班結業。申請時,須提報新弘教據點新進同奮道歷詳細名冊,以憑辦理。
2、有獨立適宜之地點(租賃或自有)。
(二)申請期限:期限為2年,時間屆滿,可申請延長;如未申請延長或其他特殊原因,得由所轄權責單位申請撤銷該據點。
(三)辦理皈師儀式。
(四)持誦「皇誥」、《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基本經典。
(五)會禱會坐、集體誦誥、誦經、親和集會等修持功課。
(六)舉辦靜心靜坐、天人炁功、正宗靜坐班、上課等弘教活動。
(七)成立後,各項活動得比照教堂之規定辦理。
二、聖幕之設置
(一)臨時光殿之聖幕之設置,得依本據點所在地之風俗民情,或政府對宗教信仰的政策,依下列兩方案,擇一辦理。
1、比照教院、教堂設置光殿聖幕之道務規範辦理,本方案任何地區均可適用。
2、在行持廿字真言匾(軸)加蓋現任首席使者之代表章及編號,經首席使者提報無形核准者,此項僅限大陸地區使用。
第七條 教院或教堂之申請
新弘教據點舉辦各項活動達一定之成果,得申請成立教院或教堂以擴大救劫弘教工作,穩固教基。
一、申請條件:
(一)教堂(外殿):依據各國行政區域劃分,在達成下列條件時,可以申請成立教堂。
1、在本弘教據點成立以來,經本準則第五條辦理之皈師人數達60人以上,其中含有15人以上參加正宗靜坐班結業。申請時,須提報新弘教據點新進同奮道歷詳細名冊(如附件)以憑辦理。
2、須誦滿200萬聲「皇誥」數(含《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
(二)初院:依據各國行政區域劃分,在達成下列條件時,可以成立教院。
1、在本弘教據點成立以來,經本準則第五條辦理之皈師人數達100人以上,其中含有25人以上參加正宗靜坐班結業。申請時,須提報新進同奮道歷詳細名冊,以憑辦理。
2、須誦滿1,000萬聲「皇誥」數(含《三期匯宗天曹應元寶誥》)。
二、可舉辦教院或教堂之各項修持功課與救劫弘教活動。
第八條 新弘教據點臨時組織與人事編組
新弘教據點之臨時組織與人事
一、新弘教據點之組織,下設主任、副主任及各組人員。
二、新弘教據點為成立教院、教堂之前置作業過程,所成立之組織及人事均屬任務編組性質,任務完成即自動解散。
組織節制
一、新成立臨時組織,受教區開導師辦公室節制。
第九條 教院或教堂之成立
依據本教〈教堂組織規程範例〉、〈初院組織規程範例〉、〈掌院組織規程範例〉等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審查
本作業準則各階段之申請,均由極院參教院召集審查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呈首席使者核定。
第十一條 適用地區
本準則適用於本教之任何弘教教區及地區。各教區、地區弘教初期,在申請成立臨時光殿或成立教院、教堂之條件有困難時,得呈報首席使者專案核定。
第十二條 公布實施
本作業準則經樞機院會議通過,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