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申請覆蓋教旗辦法
樞機院 2017-03-15 11:55
樞機院106年1月14日第174次樞機院會議通過《同奮飾終典禮申請覆蓋教旗辦法》,並恭呈無形核定,第四任光理首席使者於3月1日正式公告全教。
公告情形如下:
《同奮飾終典禮申請覆蓋教旗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4日第174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公布實施
(依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天人禮儀手冊「飾終篇」》飾終大典準備事項「依照規定得請頒教旗」之規定訂定之。
(條件)
第二條 天帝教教徒同奮回歸自然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經審查小組審查合格並經首席使者核定者,得於飾終典禮實施教旗覆蓋儀式:
一、本教樞機使者、開導師,生前堅定信心,執守崗位,由樞機院或傳道使者團提出申請。
二、對本教有特殊貢獻而有具體事實,或為教奮鬥成績優良,或為教出心、出力、出錢等奮鬥方式有所貢獻,由所隸教院、教堂認定並提出申請。
三、本教教職同奮因致力弘教工作殉職,由所隸教院認定並提出申請。
(審查小組)
第三條 極院成立審查小組,由參教院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進行符合覆蓋教旗條件之審查。
(申請程序)
第四條 申請覆蓋教旗者,由該回歸自然同奮所隸屬教院或單位為「申請單位」,並依初院、掌院、主院(或直轄道場、或研究總院、或傳道使者團、樞機院)、極院之權責逐級呈報辦理;教旗與表揚狀由極院內執本部統一製發。
(申請資料)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檢附「天帝教同奮飾終典禮覆蓋教旗申請表」(如附表)及相關證明資料,以供審查。
(覆旗人員及程序)
第六條 教旗覆蓋之實施:
一、覆蓋教旗之人員,由首席使者指派或申請單位自行推舉經審查核定者。
二、棺柩入葬前,將教旗及表揚狀交由遺屬保管,以留永念。
(公布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通過,首席使者呈無形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天帝教極院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