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忠文教基金會獎學金辦法
1992-08-25 10:10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 極忠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達成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款「獎助傳習天帝教學術研究暨符合本會宗旨之清寒子弟」之業務目標,特訂定本辦法,以為作業處理之準則。
第二條 為鼓勵有志傳習天帝教學術研究之優秀學員暨天帝教清寒同奮及其子弟,特設置左列獎學金:
(一)修道獎學金:
甲、凡就讀天帝教天人修道學院之學員,經天人修道學院核定其品德優秀者,均得向本會申請。
乙、每學期暫定五名,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研究獎學金:
甲、凡就讀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之學員,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均得向本會申請。
乙、每學期拾名,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名額超過規定時,以操行成績分數較高者優先獎助,如分數相同,則以學業成績分數較高者優先獎助。
(三)清寒獎學金:
甲、凡家逢變故或家境清寒之天帝教同奮及其就讀大專院校或高中(職)之子弟,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殘障者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均可向本會申請。
乙、每學期名額不限,大學生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專科生每名新台幣柒仟元整,高中(職)生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三條 獎學金之申請案件均需經本會董事會議審核通過。
第四條 如因申請人數過多,本會全年度基金利息百分之廿五不足支應,由本會董事會依據捐助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募集。
第五條 獎學金之申請,全年分為二次(暫依一般學制之上、下學期),其時間訂為:
第一次:每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第二次:每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依據本會之公告,填具各類獎學金申請表一份,二吋近照兩張,連同下列文件送交本會秘書處。
(一)修道獎學金:天帝教天人修道學院發給之在學證明。
(二)研究獎學金:天帝教天人研究學院正式成績單。
(三)清寒獎學金:就讀學校正式成績單以及所屬天帝教教院、教堂之家逢變故或家境清寒證明。
第七條 本會接獲申請表及有關文件,於截止日期後二十日內,即由本會召開董事會議審核。
第八條 經審核通過,分別通知各申請人至本會領取(或舉行頒贈獎學金儀式),並刊登於天帝教教訊,以資鼓勵。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