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申請編定變更過程

再度申請編定變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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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緒苗  1993-04-25 10:35

一、設立許可:本階段原先經縣府主管單位已經核准,由於省縣主管官員見解與對「山坡地免受十公頃限制」之條例解釋的不同,公文重新經過五個單位審核,最後再由建設廳轉回民政廳,現已在民政廳審查中,預計五月中旬可取得「設立許可」。

二、開發許可:預計五月中旬提出申請,再經由縣府召開審查會公告等流程,預計一個月內,可以取得開工許可之相關文件。

三、雜照申請:若經主管單位核准開工,取得雜項執照並依建築師規劃設計相關水土保持、排水、整地及道路等公共設施之雜項工程,此段工程期間預計180工作天,完工後取得「雜項完工證明」並同「開發許可」,向地政單位辦理地目變更。

四、編定(地目)變更: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後,開始申請建築執照(二星期)。

五、實體建築物動工:以下係屬建築師之相關工作。

 

申請編定變更說明圖表

                    雜項工程完成

  設立許可 → 開發許可 → 雜項執照申請 → 雜項完工證明

  (二個月) (一個月)     (一百八十個工作天)

    ∣                      ∣

    └─────────┬────────────┘

              ↓  

          向地政單位辦理地目變更

              ↓  

           建築執照申請(兩週)

              ↓

            實體建築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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