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使者暫停職務暨轉任榮譽樞機使者辦法

天帝教樞機使者暫停職務暨轉任榮譽樞機使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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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6-01 11:40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卅一日第四十三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85)帝極(樞秘)字第00一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 第八十六次樞機使者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日 第一0二次樞機使者會議第二次修訂

(立法宗旨)

第一條 本教樞機使者為 天帝詔命之終身天職,但為提昇樞機使者議事效力與決策品質,暢通本教最高人事管道,維持本教蓬勃發展之活力,以促進本教教務正常運作,爰制定樞機使者暫停職務暨轉任榮譽樞機使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暫停職務)

第二條 樞機使者因個人因素,未能實際執行樞機使者職務者,經樞機使者會議同意,得暫停其人間一切職務。暫停職務原因消失時,經樞機使者會議同意得恢復其職務。

(自願轉任規定)

第三條 一、樞機使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一)樞機使者自授天職起,服務年資滿二十五年者。可依本辦法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二)樞機使者自授天職起,年齡已達七十五歲者。可依本辦法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二、前項情形,經報請首席使者同意後,轉呈 天帝詔命核定。

(視同轉任規定)

第四條 樞機使者因傷殘、重病或其他健康不適因素,無法執行樞機使者任務,經治療滿一年未癒者,經報請首席使者轉呈 天帝核定,得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不得轉任規定)

第五條 本教樞機使者因個人私行敗德毀道,或違反教規及其他不名譽之事,經樞機使者會議決議懲處解除職務者,不得申請轉任榮譽樞機使者。

(榮譽樞機使者待遇)

第六條 依本辦法,本教經第三、第四條轉任之榮譽樞機使者,得依本教退休辦法享受最高退休待遇。

(榮譽樞機使者權利)

第七條 榮譽樞機使者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一、榮譽樞機使者為本教最高之資深元老,亦為本教最高之教職顧問。平時可不參加樞機院開會,惟本教重要慶典時可出席指導,全教同奮應予最高尊重。

    二、榮譽樞機使者身心健康正常者,如經樞機使者會議徵召,仍具有被推選為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資格。

(榮譽樞機使者義務)

第八條 榮譽樞機使者有接受首席使者指派特定任務之義務。

(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首席使者轉呈 天帝核定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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