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炁功授證法規新修-修士、行士篇

天人炁功授證法規新修-修士、行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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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際  2007-12-21 10:40

高光際口述、黃敏書整理

  繼上(284)期報導天人炁功新修訂炁療法規「導言篇」相關規範後,本(285)期續報導有關修士、行士的授證與取消資格篇,同奮可藉此漸進瞭解新修訂的內容。

 ●天人炁功院院長高光際樞機解說新修定的法規

修士授證資格(一)

  一、獲傳授天人炁功後必須完成百日持續煉不斷,並繳交天人炁功煅煉紀錄。

  二、按月繳交奮鬥卡。

  三、上述一及二項由各教院考核,通過後可由各地教院逕送極院炁委會之主管單位、安排參加天人炁功訓練班。

  四、上述之百日煅煉雖未完成,但最少能完成49天之持續煅鍊不斷,亦可由院教推薦至天人炁功訓練班。如未達此下限者,得重新煅煉並於下次考核之。

  五、參加天人炁功基礎訓練班,並通過。

修士授證資格(二)

  一、天人炁功理論與炁功規約口試及格。

  二、炁療流程口試與演練及格。

修士證有效期

  修士證之證照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需通過行士認證,三年內未通過行士認證者修士證之證照自動失效,欲獲授證者須重新參加天人炁功訓練班。

修士證之取消

  修士施行炁功服務,須接受各教院天人炁功中心教職或督教長之指導與考核。

  若有違反三願五規及天人炁功炁療行為規範者,須立刻停止炁功服務行為,同時接受規勸與自我反省,情節重大而不接受指導者,由各教院報請極院炁委會註銷修士證。

  若有涉及違反教風及不法行為者,將會請督理委員會,視情節酌辦。

行士認證資格

  凡通過修士認證後可進行行士認證考核,需完成下列條件:

  一、取得修士證後,需至少經一年的炁功實務考核。

  二、需公開參加教內外炁功服務至少四十次以上者。

  三、按月繳交奮鬥卡不斷者。

  四、確實能遵循三願五規發心以天人炁功救世救人者。

  五、循規蹈矩未違反天人炁功炁療守則者和行為規範者。

  六、以上一至五項為授證之基本條件,各教院院教可視情況自行訂定更嚴格的要求,但須向極院炁委會會報備之。

行士認證考核注意事項

  修士完成第二十條所規定的行士認證考核後,需注意下列事項,以進一步取得行士證。

  一、第二十條之各項考核由各教院執行,唯第二、三項之考核統計資料須按月呈報炁功指導委員會(請使用表格編號2-2呈報)。通過考核後之同奮由各教院報請炁委會准予授證(請使用表格編號2-1)。

  二、第二十條中之一至五項確能遵守,惟按月繳交奮鬥卡一項雖未達考核標準,但繳交次數能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亦視為通過。

  三、如未能在三年內達到教內外公開炁功服務四十次,但能連續三年繳奮鬥卡不斷者,可以申請頒發修士證書獲得修士的正式授證。

修士、行士授證機構和地點

  不論修士或行士證的授予皆由炁委會於極院所在地定期公開授予。

行士證之取消

  一、行士施行炁功服務,須接受各教院天人炁功中心執事或督教長之指導與考核。

  二、若有違反三願五規及天人炁功炁療守則或行為規範者,須立刻停止炁功服務行為,同時接受規勸與自我反省,情節重大而不接受指導者,由各教院報請極院炁委會註銷行士證。

  三、若有涉及違反教風及不法行為者將會請督理委員會,視情節酌辦。

  四、獲頒行士證後仍須按月繳交奮鬥卡,超過半年未繳者記警告一次,過一年未繳者記警告兩次,超過兩年未繳者,吊銷修行士證,直到開始正常繳交奮鬥卡超過半年以上者始可申請恢復行士證。

  五、被取消行士資格者,仍具有修士資格;如有情節重大者得一併取消士資格。被吊銷行士證者修士證一併吊銷。

  本證照取消之規定適用於修士、行士、修行士和各層次之修行師。所加派給修行士和修行師的診療童子也一並取消。

受委託教院授修士或行士證流程

  1、各教院若能滿足炁委會之獎勵辦法得向炁委會申請辦理授證。經炁委會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授證訓練之業務。

  2、教院辦理授證前須邀請炁委會蒞臨講解授證精神和行政業務。在了解授證精神和業務後始可公告相關授證資訊及授證日期,公開接受同奮之授證申請。

  3、同奮欲申請授證者,得向當地教院提出申請,經教院炁功中心資料初審、督教長資格審查,及開導師(院教)薦核,最後將名冊送炁委會。

  4、如有特殊案例者,可提送炁委會特別小組審核決議。

  5、受委託教院應將申請授證名冊呈報炁委會,並申請空白證照、證書及按炁委會課程規定規劃訓練課程及講師。

  6、學員參加天人炁功訓練課程時,炁委會應查核每位學員課程簽到時數,二、是否符合規定。

  7、學員參加天人炁功訓練課程後,委會應對學員舉行「天人炁功理論」與「炁功規約」口試及「炁療流程」口試與演練;如兩者通過考核者,及頒發修士證照。授行士證訓練者免考試。

  8、授證時查核人須在光殿中一一查核授證人之授證是否正確。

  9、監證人需監督授證程序是否符合炁委會規定。

  10、授證後主辦單位得將授證名冊,以傳真和電子檔方式報繳炁委會,並繳回未用之證照;行政秘書最後將授證名冊登錄並公布於炁委會網站。

  11、此授證運作流程因應環境變遷,可做小部份之修正,但不得違反流程中應有的設計機制與精神。

行士證照和行士證書

  行士證的授予,分為行士證照和行士證書兩份。需兩份皆獲授予才為正式行士授證。若僅獲得行士證照是屬臨時性行士授證,是適用於靜坐班25期之前的同奮,其使用規定如下第四項。同奮取得臨時性行士證照後,經炁功實務考核通過,方授予行士證書。

行士認證考核與授予

  一、行士認證考核

  1、在完成上述之行士考核後,可申請行士證書,以取得正式之行士證資格。

  2、上述2至5項確能遵守,惟按月繳交奮鬥卡一項雖未達考核標準,但繳交次數能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亦可視為通過。

  3、上述各項考核由各級教院分別執行,唯第一項之考核統計資料須按月呈報炁委會(請使用表格編號3-2呈報)。通過後由各教院報請炁委會准予授證(請使用表格編號3-3)。

  4、授證前炁委會得視申請授證者的情況,給予適當的炁功訓練課程。訓練課程另訂之。

  二、行士證書授予

  1、同奮取得臨時性行士證照及通過上述考核後,得取得正式之行士證書的授予。

  2、不論修士或行士證的授予皆由炁委會於極院所在地定期公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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