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災解厄之道(三) 保險的陷阱

避災解厄之道(三) 保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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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化菩  2009-07-15 11:40

口述:蔡化菩 整理:編輯部 攝影:鄭鏡絜

一、〈保單〉未詳細看

  〈保單〉的條款很多,字又小,一般人很少詳細的從頭看到尾,都是相信業務員的遊說,就簽名投保。

  等到有一天發生事故要申請理賠了,結果保險公司依照〈保單〉的條款內容,來個退保不理賠,或說這是一張無效的〈保單〉而予拒賠,讓你臉都綠了,哭訴無門,因此〈保單〉條款中的「除外責任」要特別注意。

二、告知義務與附約解除的陷阱

  為什麼投保時一定要據實告知,若沒有據實告知有何影響?

  因為保險公司是依據保戶的告知,來評估個別的風險,如未誠實告知,會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

  依據《保險法》第25條及64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2年保險公司不行使而消滅),且不退還已繳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該條款很不合理,如:在〈健康聲明書〉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已同意並授權保險公司,查閱保險人之相關醫療記錄及〈病歷〉資料,及提供保險人就診之相關記錄與予保險公司。

  但是保險公司都不會主動去查,而是等到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才會認真去調查〈病歷〉。

  要保人有沒有誠實告知,如果違反這條規定,保險公司就依據《保險法》第25條及64條之規定,通知要保人退保及不理賠,且不退還已繳的保費,至少保險公司已賺了保費。

  這是發生保險糾紛最多的條款,一般〈病歷〉都是醫生填寫,病人及家屬並沒有看〈病歷〉的權利,除了醫生主動告知,否則〈病歷〉內容,病人及家屬是不清楚的。

  有的操守差的醫生為了申請費用,還會填寫不實的〈病歷〉,所以保險公司根據〈病歷〉,來評估要保險人是否誠實告知,令人質疑?

  最好是〈健康聲明書〉先簽,過幾天再簽〈保險單契約申請書,〉以免落入陷阱。

三、業務員詐欺行為的陷阱

  業務員無照招攬或是掛名招攬,詐騙保險人的行為,保險公司是不會負責的。同時,業務員仿冒簽名,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也不會負責。

四、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兼業告知

  在填寫〈保單〉內容時,要填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兼業告知事項,這關係到保費的計算。一般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都會教要保人填寫家庭主婦或文書工作者的隱瞞行為,如果被保險人是從事高危險群的工作,最好是照實填寫,以免發生糾紛。

五、更換保單

  有的業務員會遊說要保人更換〈保單〉內容,如果沒有詳細了解,往往會落入業務員的陷阱而不自知,吃虧上當,保險公司是不理會的。

六、重複繳費的陷阱

  住院醫療保險及意外醫療限額保險,都是分開規劃及分開繳費的,但是事故發生後的理賠,卻只能申請1項,因為醫院繳費收據正本只有1份(收據是拿來作舉證的資料),以讓保險公司依實際額度來核定給付。其實,這是要保人要注意的,免得掉入保險公司的陷阱。

 ●蔡化菩同奮列舉許多保險陷阱讓同奮了解

七、不理賠行為的陷阱

  ●自殘行為的認定

  傷害案件,有時會被保險公司認定為故意(自殘)的行為而不予理賠;這個分野,往往要打官司由法官來認定。

  ●要保人加害被保險人的認定

  被保險人被要保人加害,冒領保險金是媒體常見的事件,至親一樣會;最夯的案件是〈南迴鐵路搞鬼案〉,所以保險時要如何避免誤會,值得深思。

八、汽機車強制險不理賠行為

  ●單一汽、機車車禍之駕駛人(即駕駛人),自行摔倒受傷或導致死亡時,汽機車強制險是不理賠的。

  ●車禍受傷卻因病死亡,汽機車強制險是不理賠的。

  ●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故意行為所致者,或酒醉超速、無照駕駛(本人無照駕駛/車借給無照的人駕駛)、犯罪行為。

九、附約延續權的陷阱

  保險公司對〈保單〉的附約延續與否,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所以在〈保單〉簽約時,就要註明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紛爭而吃虧。

十、保單借款的陷阱

  〈保單〉借款只要沒還,利息是會按月或按年帶入本金的,所以是複利計算的,有的保險公司並不會通知或催繳,這就是保單借款的好處,但也是保險公司利滾利的陷阱(最好按期去繳利息)。

十一、結論

  〈保單〉條款,其實有很多陷阱在裡面,大家在選擇〈保單〉保費時,應該找個專業可靠的業務員。說真的,各家保費年繳金額相差不多,你應該要選擇1份有更好條款的〈保單〉,不要陷入理賠金額的迷失,而掉入保險的陷阱。

  根據《保險雜誌》的調查,最常發生的理賠訴訟案件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的認知差異,未盡告知義務及契約效力認定等。

  ●保戶和保險公司間的認知差距

  如:意外險,一般都會將「故意行為」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卻沒有定義什麼是「故意行為」?

  如:騎機車上高速公路被撞,到底是故意還是誤撞?

  如:去野生動物園下車拍照,遭動物咬傷等情形,算不算是故意行為?

  ●保戶未盡告知義務

  未盡告知義務,這類糾紛在〈壽險契約〉上很常見。有些保戶在購買壽險或醫療險時,未清楚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或者不清楚自己當時已經患病,導致事後發生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告知不實拒賠,解除契約,因而發生糾紛。

  ●契約效力認定糾紛

  至於契約效力認定的糾紛。例如:保費到期未繳,在一定期限後,〈保單〉效力就會暫停。但保戶可能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沒有接到催繳通知,因而認為保險公司未善盡通知義務,而認為拒賠無理。

  ●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為了減少爭議發生,建議民眾在購買保險時,應該多花心思,仔細了解保險契約的內容,收到〈保單〉時,務必詳讀,有問題就要提出異議。

  ●保存妥當相關證物

  萬一不得不須要進入法律訴訟程序,保戶一定要保全好相關證物,因為在法庭上是證據決定一切,包括保費的繳費證明、收到保險公司繳費通知單的時間、醫院的診斷書,保險業物員給你的投保建議書等等,都可能是打贏官司的重要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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