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綱》第一章・第六條〈教印〉
資料提供/光照首席使者 2014-08-15 10:30
資料提供/光照首席使者
圖/編輯部
先天天帝教復興,師尊將《天人教教綱》敬獻給天帝教,作為立教綱法;這部《教綱》猶如國家的憲章、憲法,是天帝教的根本大法,更是固若金湯的基石。
多年來,舉凡天帝教天人實學研討會、涵靜老人座談……等,鮮少以《天帝教教綱》為題進一步研討,近期不少同奮疾呼落實《天帝教教綱》精神,倡議廣為研修,而天人文化院《天帝教教綱》研究小組也正積極關注,足堪欣慰!
《教訊》從民國102年元月號起,以光照首席使者多年前研究的《天帝教教綱》為藍本,按期連載,企盼帶動研究風潮。
教印
本文:
天帝教人間最高組織以篆文「天人大同」四字為教印,其他各級組織,應頒印信,另訂〈鑄印須知〉,以昭信守。
〈鑄印須知〉
(一)本教極院教印以及各級教院院印之資料與尺度悉遵下列規定:
●極院「天人大同」教印,定為雲篆,玉質金鑲,3寸6分見方。
●始院「始院至寶」院印,定為大篆,玉質銀鑲,3寸3分見方。
●統院「某洲統院至寶」院印,定為篆文,石質,3寸見方。
●主院「某國主院至寶」院印,定為篆文,銅質,2寸7分見方。
●掌院「某省掌院至寶」院印,定為篆文,銅質,2寸5分見方。
●初院「某省某縣初院至寶」院印,定為篆文,木質,銅鑲,2寸1分見方。
●教堂「某省某縣初院某教堂至寶」堂印,定為篆文,木質,銅鑲,1寸8分見方。
●各級院印依式刻製,並於印之背面刻明「 年 月 日天帝教始院製頒 院名 製字第 號」,以昭慎重。
(二)各級院印應由始院遵照規定刻鑄,隨時呈請教壇請勅鎮攝「道符」一併頒行。
(三)各級教院奉到院印,務須遵照「授啟印寶告疏儀科」舉行後,始可啟用。
(四)平時須將院印置盒,連同「道符」供列教壇,以示隆重而鎮邪魔。
(五)各級院印應由司篆負責典守,毋濫毋瀆,勿惰始終。
教印的定位
《教綱》第1章「總則」,總計有6條細則~第1條〈教源〉、第2條〈教旨〉、第3條〈教義〉、第4條〈教旗〉、第5條〈教歌〉,以迄第6條〈教印〉。
「總則」,本身是法律;研究法律的人都了解,必須把概括性、整體性的規範,置於「總則」中;因為這是基本精神。由此可見,師尊的用心良苦。
師尊賦予《教綱》生命力;其中,〈教旗〉用顏色形式,闡述天帝教的精神。〈教歌〉用聲音旋律,傳達天帝教的理念。〈教印〉又有另一種感受,即不屬顏色,不屬聲音,而是用圖案或標誌,彰顯天帝教的法制,一般稱圖騰,也就是符號。
《教綱》,將〈教旗〉、〈教歌〉、〈教印〉並列,是代表天帝教主要信物之一。
人間秉承〈教印〉之精神,在首席使者有「道鼎」、「法印」;在樞機使者有「簋」、「印」;在開導師與引導師有「印」。而教印、院印,以及開導師與引導師「印」,皆為無形與有形之間溝通的一個信物。
教印的意義
師尊提到「以昭信守」有兩種意義,一種是印信的意義,代表組織;另一種更重要的意義,是要同奮信守「天人大同」最高終極之理想。
印信型制
‧印信之整體設計型制:
充分表現天帝教之宗教文化精神,比照光殿及黃庭的設計概念,以「簡單、隆重、寓意深遠」的意象,造型一律為方形式樣,不用印紐,不用任何設計裝飾。
印之上方,刻有「紅心」;印之背面,刻有「 年 月 日天帝教始院製頒 院名 製字第 號」;印面,刻有「教院至寶」字樣。
「掌院至寶」院印,雄渾方正、莊穆厚重。「初院至寶」院印,樸拙典雅、古色斑斕。而方寸之間的印面字體,筆筆刀法及章法布局錯落有致,蒼勁有力,整體印面靈力透發,奇趣橫生;小小一方印章中,充分顯現天帝教天人合一宗教精神之高明透發,渾樸雄健。
‧字體及鑲邊設計
(1)字體:「院印」印面字為篆體,「紅心」皆為陰刻。「始院至寶」印面字為陰刻。
「掌院至寶」印面字為陽刻。
「初院至寶」印面字為陽刻。
(2)鑲邊:
除了「初院至寶」印信,為增加厚實穩重感,加鑲銅片外,其餘印信為展現材質本身特性與美感,並配合整體設計精神理念,但目前均未鑲金或鑲銀。
印信位置
所有院印皆外裹黃巾,上繡「正大光明」四字,以錦盒盛放,旁置印泥,一併以木盤置於光殿聖壇上。
天帝教復興20週年之際,人間依據「回歸《教綱》原則」,由第2任維生首席使者頒授臺灣復興基地弘教系統各掌院、初院之「院印」(至寶),並以「法印」為「道符」。
道符
「道符」,是來自道教的術語。「符」代表天界的文字,通常用篆、籀,屈曲成為星雷之形;這點與教印~「天人大同」採雲篆,也就是天經文,似乎相通。
另外,「印」在道教代表信物,「符」則是用畫的。「印」是用刻的,後來發展亦把「符」刻在「印」上,直接呈現;這種「符」、「印」合一的用法,與教印似更類似。
當然,第2任維生首席使者強調,《教綱》的「道符」,與一般符籙絕不同。現在的「道符」,是在一塊黃巾上,蓋上「正大光明」的法印;這塊蓋有法印的黃巾,就是現行的「道符」。
「道符」,其實是無形與有形交付任務的證明,不要當作符籙、符咒的觀念。它是一種證明,不是畫符去壓印;印本身就有鎮攝邪魔作用,不必符去鎮壓。這種觀念要糾正!
法印、教印、院印之分類
1、極院「天人大同」教印,為和闐玉。
2、始院「始院至寶」院印,為和闐玉。
3、統院「統院至寶」院印,為壽山黃石。
4、主院「主院至寶」院印,為磷青銅。
5、掌院「掌院至寶」院印,為磷青銅。
6、初院「初院至寶」院印,為紅豆杉。
為因應天帝教之組織,特增教堂「某省某縣初院某教堂至寶」之「堂印」製作,比照「初院至寶」材質,為紅豆杉。
此外,亦增加「鐳力阿天曹道場」、「天極行宮人曹道場」、「天安太和地曹道場」等3大道場之「道場至寶」,比照省掌院「掌院至寶」之磷青銅材質及尺寸。
而「正大光明」法印,是師尊在蘭州開辦「開導師訓練班」(天德教時期),學員刻來敬獻師尊的;它代表師尊的精神~傳承師尊的精神。
首任首席使者之傳承信物,是「正大光明」、「極初」、「無始」。第2任維生首席使者的法印,是「生生不息」、「維生」;第3任光照首席使者的印信,是「維光普照」、「光照」。
天人親和
首任首席使者:
文號:(89)帝極(參)天字第506號
庚辰年11月20日辰時
核備臺灣復興基地內,臺灣省等三掌院暨基隆市初院等十七初院之「院印」,另有說明於后:
一、仰蒙 聖恩,人間天帝教於復興二十週年,落實《教綱》之規定,訂於二十週年慶祝活動中,頒授「院印」,意義深遠,全體同奮感恩!再感恩!叩謝教主 上帝慈悲顯化。
二、無形鑑道單位對應人間組織,對掌院之院印,分派入聖鑑印童子一組三員;初院之院印,分派超凡鑑印童子一組三員,負有「典守」之責。
三、由各教院之開導師代表領受「院印」,迎回各教院之時,各教院所屬同奮以恭敬儀式迎接「院印」,同上光殿謝恩。
四、人間應於辛巳年本師節前,完成院印授啟儀禮等相關規定,並於本師節當日慎重舉行儀典,於遵行禮法後正式啟用。各項儀禮應保持神聖莊重,以簡馭繁,實在實用!
首任首席使者:
文號:(90)帝極(參)天字第087號
辛巳年3月28日巳時
核備內執本部道務室呈報院印啟用相關事項,並作下列指示:
一、院印、印盤、道符、印泥(台)不可隨意放置,均應依據《教綱》規定供列教壇,且以「崇敬」、「莊重」之心妥善典守。
二、授啟印寶告疏儀科之主儀人,應由教院最高負責人掌教或宏教擔任,如有特殊情況,可由副掌教、副宏教、開導師主儀,以示慎重。
三、授啟印寶告疏儀科中,第五項請○○掌(初)院印入壇時,應請全體同奮跪迎院印,並誦廿字真言,以示崇敬。
天帝教樞機使者簋授與、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六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奉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帝極(弘)字第0三四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天帝教樞機使者簋之授與、使用、保管、換發等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樞機使者之簋為天帝教樞機使者行使天命神職時,代表莊嚴身分之信物。
第三條 樞機使者之簋,由首席使者在樞機使者拜命宣誓就職後於教壇授與。
第四條 樞機使者之簋一經授與,應即呈報無形核備,以為溝通無形有形之依據。
第五條 樞機使者之簋,使用規定如左:
一、代表天帝教或首席使者主持重大法會、典禮時使用。
二、代表天帝教或首席使者主持重大會議時使用。
三、以樞機使者身分主持教內重大法會、典禮時使用。
四、參與重要道務、教務事項時使用。
第六條 樞機使者之簋,平時由各樞機使者自行妥善使用、保管,置放於個人之辦公桌或居家之親和室香案、書桌上等適當位置。
第七條 樞機使者依第五條之規定必須使用到簋時,先攜帶到相關地點,恭置於教壇之神案上或其他適當位置,向無形稟明身分。樞機使者完成任務準備離去時,恭從教壇之神案或其他適當位置取下,申謝無形之護持,行禮而退。使用細則另定之。
第八條 樞機使者之簋,如因不可預期之原因受到毀損或遺失,應請首席使者擇期補授與。
但應請各該樞機使者敘明原授與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原本以為遺失之簋,於其後再經尋獲時,仍可選擇銷毀或換下補授與之簋,惟被換下之簋,仍將予以收回。
依前項更換或補授之簋,應於適當位置加鐫更換或補授字樣與日期。
第九條 樞機使者於依據教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或證道者,前經授與之簋均為其私人所有,以為傳家之寶,亦可捐贈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十條 樞機使者自請辭去樞機使者神職,並經同意後,為昭慎重,應請將樞機使者之簋歸還,由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簋」,是一種用來盛食物的器具,使用於中國商朝和周朝時期,有「治國安邦」譬喻。
●天帝教每位樞機使者在拜命時,都會領受一座銅製的「簋」,象徵「承天命,畏天命」、「天帝教生命傳承」、「堅定、圓融、信守」、「廉能敬業」等精神與意義。
天帝教樞機使者、開導師印信律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第四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七日奉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七日帝極(秘)字第00七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天帝教樞機使者、開導師印之授與、使用、保管、換發等事項,悉依本律例辦理之。
第二條 印之質料、形式、字體與內容規定如左;
一、質料;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均用銅質。
二、形式:
1、樞機使者之印為九分正方形,鼎獅紐。
2、開導師之印為七分正方形,象紐。
三、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四、內容:
1、樞機使者之印銘記:「樞機使者○○(道名)」以及「授印之年月日」。
2、開導師之印銘記:「開導師○○○(姓道名)」以及「授印之年月日」。
第三條 樞機使者之印,由首席使者在樞機使者拜命宣誓就職後於教壇授與。
前項授與之印,均應拓具印模存檔。
第四條 開導師之印,由首席使者在頒授開導師天命狀後於教壇授與。
前項授與之印,均應拓具印模存檔。
第五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一經授與,應即呈報無形核備,以為溝通無形有形之依據,無形並派有鑑印童子負責典守。
第六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一經授與,應即以拓具之印模影本分送本教各相關單位,以為核對檢視之依據。
第七條 樞機使者之印,使用規定如左:
一、用於推選首席使者之各項文件。
二、用於轉請首席使者上呈無形之各項文件。
三、用於附署教內之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事項。
第八條 開導師之印,使用規定如左:
一、用於推荐樞機使者候選人之各項文件。
二、用於請求首席使者上呈無形之重要文件。
三、用於處理教內之重要文件。
四、於布道弘法時用於黃表,稟報無形,請求配合顯化。
五、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事項。
第九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由各受授樞機使者、開導師自行妥善使用、保管,不應交由他人代為使用或管理。開會時、公務外出時應隨身攜帶,平時放置於辦公桌或書桌內。家中有親和室或廿字真言匾等,亦可置於其間適當處。
第十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因使用年久或其他原因致使印文模糊,應加以更換,由首席使者擇期重新授與。
前項之舊印應予銷毀。
第十一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如毀損或遺失,應加以補授,由首席使者擇期補授與。
前項之補授,應請各該樞機使者、開導師敘明原授與日期、印文內容、毀損或遺失之經過。遺失後經尋獲之舊印應予銷毀。
第十二條 依前二條更換或補授之印,應於適當位置加鐫更換或補授字樣與日期。
第十三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於依據教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或證道者,前經授與之印均為其私人所有,以為傳家之寶,亦可捐贈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十四條 樞機使者、開導師自請辭去樞機使者、開導師神職,並經同意後,為昭慎重,應請將樞機使者、開導師之印歸還,仍由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十五條 本律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樞機使者」印,係鼎獅紐為貌,採銅質,陽文篆字。
●以大象為樣式的「開導師」印,銅質,陽文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