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院公佈第四任首席使者相關推選作業情形
天帝教樞機院105年8月15日以「(105)帝極(樞)字第 005 號」發文字號,公佈〈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與〈天帝教推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作業細則〉;此乃105年6月26日樞機院第 171 次會議修正通過,並經無形核備;無形核備之聖訓字號為(105)帝極(參)天字第 171 號。
天帝教第四任首席使者將於105年11月12日(丙申年10月13日)上午10時開始,在鐳力阿道場參機正殿進行推選,直至詔命人選產生。另將於106年2月11日(丁酉年元月15日)完成宣誓拜命陞座就職。
第四任首席使者相關推選作業情形如下:
天 帝 教 推 選 首 席 使 者 辦 法
中華民國 86 年 1 月 4 日(86)帝極(樞)字第 001 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0 日(95)帝極(樞)字第 004 號公告公佈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6 日第 171 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5 日(105)帝極(樞)字第 005 號公告公佈
第 壹 章 總 則
(法源)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下列規章,並斟酌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教綱附件五「人間推選首席使者報請天帝御定辦法」。
二、極院組織規程。
三、樞機院組織規程。
(立法精神)
第二條 首席使者受天上人間之付託,身繫人間帝教興衰榮枯,推選作業應審慎嚴密週詳,推賢選能,維護制度,為本辦法之立案精神。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推選新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作業。
前項現任首席使者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向樞機使者會議報告,並經由樞機院會議通過後召開選舉會議。
第貳章 會議
(會議召集)
第四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輔教於代行首席使者職權期間,應發佈召集通知,召開樞機院會議,執行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任務。
副議長(輔教)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得由樞機院過半數現任樞機使者聯名辦理,並公推一人為代表人。
(期限、地點)
第五條 為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會議,於極院(或視同極院)所在地舉行,會期以完成推選之任務為限。
(初選作業)
第六條 推選首席使者之初選作業如左:
一、以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會議由議長(現任首席使者)召集,或輔教代行首席使者時由副議長召集,樞機院全體樞機使者均有應出席之義務,出席人數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會,並推出會議主席。
二、全體樞機使者均為被推選人,即將卸任之首席使者無被選舉權。
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四、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最多可圈選三人。
五、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初選首席使者候選人。
六、推舉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七、會議主席於接獲全部天人交通侍生閟送之教主核定候選人後,應於會埸內召集全體與會樞機使者公開啟封。
(複選作業)
第七條 推選首席使者之複選作業如左:
一、由樞機使者就前項報核定的三位候選人進行選舉。
二、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三、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可圈選一人。
四、以最高票一人為人間選出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
五、推舉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六、會議主席於接獲全部天人交通侍生閟送之教主核定人選後,應於會埸內召集全體與會樞機使者公開啟封。
(即時處置機制)
第八條 樞機使者連續三次選出之候選人,天人之間有不同意見時,經本院會議同意,會議主席必要時可即時舉行「天人會談」進行天人間協調與溝通。
第參章 天人親和作業
(呈報推選結果)
第九條 初選與複選結果由封票人員密封後,由會議主席代表於教壇光殿頂表上呈。在未奉 天帝詔命核定前,所有與會人員不得離開會議埸所 。
(承接教主核定與詔命)
第十條 天人親和院應指派合格天人交通侍生,於指定之教壇光殿承接教主所核定旨意。
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之教主核定候選人與詔命,閟封後,直接持送交樞機院會議主席。
第肆章 教主詔命
(宣佈教主詔命)
第十一條 頒布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確定後,由樞機院會議主席宣佈,並於光殿教壇鐘鼓齊鳴八十一響,天人同慶。
(公告教主詔命)
第十二條 奉 天帝核定繼任首席使者之聖訓,由樞機院會議主席簽署公佈,昭告教內外。
第伍章 典藏
(選舉文件之典藏)
第十三條 選舉繼任首席使者之全部文件,樞機院應加以整理、複印、裝訂成冊,正本由本院典藏。十年後移送教史委員會列入檔案永久保存。
第陸章 公佈實施
(公佈實施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會議審議通過,經由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天帝教推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6日第171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105)帝極(樞)字第005號公告公佈
第壹章 總則
(法源)
第一條 本作業細則係依據「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並斟酌實際環境條件,為使各項推選作業順利進行而訂定。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作業細則適用於第三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由議長(現任首席使者)於期限內依法推選新任首席使者。
依「天人親和院組織規程」選出之合格傳訊使者擔任侍生,承接 天帝詔命,以資圓融。
第貳章 籌備作業
(籌備)
第三條 樞機院與天人親和院應在一〇五年十月十二日前完成左列各項為推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之籌備工作,並公告全教周知:
一、推選日期:一〇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丙申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開始,依選舉實際需要時間為準。
二、推選地點:參機正殿。
三、天人交通侍生、使用光殿、接傳方式由天人親和院訂定之。
(推選會議通知)
第四條 樞機院應在推選日期兩週前通知全體樞機使者,召開推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之會議。
第參章 進閟出閟
(閟場)
第五條 以鐳力阿道場為活動範圍,天人研究總院二樓為本次推選作業之閟場。選舉期間鐳力阿道場內除樞機使者或任務編組之工作人員外,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出。
(進閟人員 )
第六條 進閟人員:全體樞機使者、天人親和院、極院特別任務編組之工作人員 。
(進閟)
第七條 待命期間:包括開始前、中場休息與用餐時間,可以在以鐳力阿道場為範圍內自由活動,直到推選期間。
推選期間:在進閟前,各進閟人員應在各自之閟場待命,會議主席宣布推選會議開始,鐘鼓齊鳴九響,即為進閟開始。在進閟期間,任何進閟人員均不得離開閟場,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近閟場。
(出閟)
第八條 會議主席宣佈當選第四任首席使者名單後,鐘鼓齊鳴八十一響,即為出閟之時。
第肆章 推選
(召集人)
第九條 為推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之樞機院會議召集人為光照首席使者。
(會議主席)
第十條 為推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之樞機院會議由議長當會議主席。
(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會議主席應請出席之樞機使者互推監票、開票、唱票、封票之人員。
(應出席人數)
第十二條 依本作業細則公佈時之現任樞機使者人數為二十八人,現任樞機使者總人數減請假、停權人數,為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始能開議。
(圈選)
第十三條 初選: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候選人,每人可圈選一人至三人。如未圈選或圈選四人以上為廢票。
複選: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採無記名圈選候選人,每人可圈選一人。如未圈選或圈選二人以上為廢票。
(初選首席使者候選人)
第十四條 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初選首席使者候選人。
(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
第十五條 當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之候選人以「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其他)
第十六條 其他有關之選舉細節作業由秘書室辦理。
第伍章 選舉結果及詔命之傳遞
(推選結果)
第十七條 推選結果密封之名單,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呈 天帝御定外,並由工作人員協助辦理道務事宜。
(詔命人選承接)
第十八條 天人交通侍生應在指定光殿承接詔命人選,在進閟後出閟前不得離開所指定之地點。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侍文後,應將侍文置入指定密封內,放于規定位置。有關侍文傳遞由天人親和院指定專人辦理。
第陸章 附則
(祈禱謝恩)
第十九條 主席宣佈選舉結果後,全體在場人員一齊祈禱謝恩,並通知各教院謝恩。
(宣誓就職日)
第二十條 當選第四任首席使者之樞機使者應在一〇六年二月十一日(丁酉年正月十五日)完成宣誓拜命昇座就職。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未列事項或不明事宜,悉依「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規定辦理。
第柒章 公佈實施
(公佈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作業細則經樞機院會議審議通過,經由首席使者報請天帝御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