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研究總院組織綱要
1992-07-25 10:10
天帝教天人研究總院組織綱要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三十日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本綱要依據天帝教教綱第廿三條教本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教於復興初期極院未組建以前,天人研究總院(以下簡稱總院)暫設於首席使者辦公室之下。極院正式成立後,總院即行歸建極院。
第三條:總院為帝教最高精神學府,旨在培育專業知識,傑出宏教人才,期達帝教聖凡平等,天人大同之最終奮鬥目標,以透過天人親和交通,溝通天人文化,深入探討宇宙最後真理,對本教教義作系統之不斷窮究、充實、證驗,逐步揭曉宇宙究竟,傳播天帝真道,並研修法華上乘昊天心法救劫急頓法門,貫通天人,立地成就身外之身,以期天人大同之早日到來。
第四條:總院設總院長一人,負責總院全般工作,副總院長一至三人,協助總院長處理與協調各項工作。
第五條:總院直轄三大研究院,其主要職掌如下:
(一)天人文化院:負責宇宙大道天人文化與本教教義之研究工作。
(二)天人合一院:負責宇宙大道天人合一與本教法華上乘修持之研究工作。
(三)天人親和院:負責宇宙大道天人親和、天人炁功及本教天道、天人療理與靈體醫學之研究工作。
第六條:天人文化院、天人合一院及天人親和院每院各置院長及副院長各一人。每院並各聘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各若干人。
第七條:各院研究人員皆得延聘教內道歷資深同奮及學有專長之專家、教外學者、宗教人士擔任之。其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為提供本教宏教幹部之精神教育,並培育總院三大研究部門之研究人才,總院特設天人研究學院為教育專責機構,下置天人文化研究所、天人合一研究所、天人親和研究所及天人炁功研究所。並設天人修道學院,以為最高修道機構。有關天人研究學院與天人修道學院組織與學制,另訂設置辦法規定之。
第九條:總院設秘書處、財務處及天人圖書館。
第十條: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四至五人,助理秘書及專員各若干人。秘書處設左列四課:
(一)資料研究課:負責本教資料及文獻之整理,研究與彙編工作。
(二)學術交流課:負責本教與國內外學術機構之交流聯絡工作。
(三)行政課:負責全院行政、文書、人事等工作。
(四)總務課:負責全院總務工作。
各課各置課長一人.由秘書擔任之,助理秘書及專員各若干人。
第十一條:財務處置財務長一人,秘書一至二人,助理秘書及專員各若干人。
財務處設左列二課:
(一)會計課:負責總院財務規劃、歲計、審核及會計業務。
(二)出納課:負責總院出納業務。
各課各置課長一人,由秘書擔任之,助理秘書及專員各若干人。
第十二條:天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秘書一至二人,助理秘書及專員各若干人。
天人圖書館負責總院圖書之典藏、蒐集、管理、借閱與製作各項視聽教育資料及展示工作。
第十三條:總院設院務會議,為總院之最高決策組織,由總院長,副總院長,天人文化院院長、副院長,天人合一院院長、副院長,天人親和院院長、副院長與天人研究學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天人修道學院院長、副院長、指導長,以及總院之主任秘書、財務長及天人圖書館館長共同組成,由總院長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四條:總院之研究人員,得出席研究員會議或三院研究員聯席會議,均由總院長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五條:總院之人事均採任期制,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總院之會計與財務均由首席使者辦公室大藏院統籌辦理之。
第十七條:本綱要經駐人間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