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修道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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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07-25 10:15

天帝教天人修道學院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公佈實施
帝教極(秘)字第0三一號函首次頒行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天帝教天人研究總院組織綱要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天人修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乃本教為鼓勵教徒同奮專研宇宙大道暨法華上乘昊天心法急頓法門,及培育真修實煉之宏教人才,終生為教奉獻,服侍 上帝,特設置之最高修道機構。

第三條: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至三人。下設指導處,置指導長一人,副指導長一至三人,秉承院長之命,負責院內全盤工作。

    另置秘書一至五人,助理秘書及專員各一至五人,協助處理各項事務。

第四條:本院修道課程以「修持」、「苦行」、「研習」三項內容為主:

  一、修持項目:以靜參(四坐)誦誥為主。

  二、苦行項目:以服勤(服務)墾植為主。

  三、研習項目:以學習(學勤)研讀為主。

    上述修持與苦行課程,由本院指導處統籌規劃辦理,研習課程則由天人研究學院教務處協助辦理。

第五條:本院修道學則規定如下:

    本院依據「天帝三乘」規定,修道進程暨年限區分下列三級:

  一、奮鬥初乘:

    主旨:擴大心胸、奉獻犧牲、化延毀滅、拯救蒼生。

    進程:向己奮鬥、自強不息。

    力行:親和祈誦、反省懺悔、力行教則、培養正氣、涵詠體會、鍛鍊體魄、篤實踐履、自強自創。

  二、平等中乘:

    主旨:聖凡同源、靈肉共存、無畛無倫、萬殊同仁。

    進程:向天奮鬥、性命雙修。

    力行:煉心發願、積功累德、堅苦修煉、罪孽自拔。

  三、大同上乘:

    主旨:雍穆無為、率性自然、萬象同春、與道合真。

    進程:親愛精誠、通天徹地。

    力行:無色無相、隨方應化、救世救人、常應常靜。

    上述三級年限規定,每級應修持二年,全部年限共需六年。本院得依學員道心,修持與入學志向,決定修道級別與年限。

    學員完成三級修道規定課程,經天上人間考核通過,始予畢業。畢業學員一律授予「真修傳道使者」神職資格。

第六條:本院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凡本教皈宗同奮、身心健康、不分性別、年齡滿三十歲至六十歲者。

  二、經本教正宗靜坐班結業者。

  三、淡泊名利、道心堅定、生活安定。人道已盡、有志深造、終生為教奉獻者。

    凡具備上述三項資格,經本院考試及格通過,始准入學。

  四、具有特殊條件與貢獻之同奮,矢志終生為教奉獻,經駐人間首席使者特許徵召者。

第七條:本院學員一律集中住宿、修持與研習。

    學員修持、苦行與研習均由指導處嚴格加以考評,凡未達考評基本標準者(考評標準另訂之),報經總院核定一律予以退學。

第八條:本院學員所有學雜膳宿費用,一律免繳,由本教極忠文教基金會辦理獎助學金,亦可自由酌情奉獻。

第九條:本院畢業學員經天上人間核定,掄才擢用,或接受帝教之遴派擔任適當之內職,或授予宏揚天帝教化及指導法華上乘昊天心法之神職。

第十條:本院之財務、會計事項,統由天人研究總院財務處統一辦理之。

第十一條:本院有關之修持、苦行、研習等課程規,及其他生活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本教駐人間首席者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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