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天安太和道場籌建委員會組織規程
1993-07-25 11:40
第一條 天安太和道場籌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順利推動本教地曹道場之興建及推廣寶塔塔位之勸募、奉獻任務而制訂本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嗣任務完成即撤銷之,另定天安太和道場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本會置籌建委員若干人,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至五人,為主任委員之諮詢幕僚並襄贊會務,置籌建委員若干人,由首任首席使者指定各級教院同奮擔任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商討研議道場籌建及相關事宜。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執行:1、委員會議決議案件,2、主任委員交辦事項,3、協調連繫本會各業務單位。
第三條 本會得分處辦事:
(一)企劃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定期編印「天安報導」,及主理本會對外文宣工作。
2、蒐集相關資訊進行研究,隨時提供本會發展方案。
(二)業務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寶塔塔位之推廣宣導、勸募奉獻。
2、奉獻契約書之簽訂通報事宜。
3、奉獻人選定塔位之登記管理。
4、分區推展業務,各區置主任一人負責之。
(1)東區:指宜蘭、花蓮、台東地區。
(2)北區:指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地區。
(3)中區:指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4)南區:指台南、嘉義、高雄、屏東、金馬、澎湖地區。
(三)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各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預決算之編製。
2、依本教會計制度處理帳務。
3、材物料之監驗。
4、奉獻契約書之保管。
(四)總務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現金收付事項。
2、電腦作業。
3、公文處理、會議、紀錄、錄音、錄影、事務檔案管理等行政作業。
4、人事管理。
(五)工程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各項工程之設計、發包、監工及驗收。
2、本會供應建材之申請、採購、點收、保管。
3、消防、衛生及環境保護。
(六)服務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天帝教及本道場之簡介。
2、公關建立及推展。
3、引導、參觀、說明等接待業務。
(七)飾終禮儀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入祀塔位之安置。
2、寶塔未完工前,已回歸自然同奮靈骨暫厝事宜。
3、禮儀執行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會各級工作人員得由主任委員視業務需要臨時聘僱之,其待遇及管理,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五條 本規程經本教樞機院會議通過,呈首任首席使者核定後頒佈施行,修正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