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化老根在台灣?!(四)

中華文化老根在台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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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訊雜誌社社長/高緒業  2004-01-01 09:50

─保台護國 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中)

五千年來,炎黃子孫不斷地翻騰起落,分合無常,在激盪、融合乃至驚濤駭浪中,匯流出中華文化這條大河,最後歸結在三民主義身上。她傳承了固有的政治與倫理哲學思想,會通歐美社會科學和政治制度的精華,參酌中國國情、因應時代變局、民心所望,她引領著我們放下分別、去私存公,以人類全體幸福為依歸,躋世界於大同,與本教教義《新境界》精神不謀而同。放下歷史制約、政治禁錮、戒嚴心靈的意識形態,返本還原,我們當能透視其中樸拙真誠的光華。

  三民主義為國父孫中山先生所發明,是我中華民國立國的根據,我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明白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因此,凡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奉行三民主義的神聖責任和義務,都應對三民主義作不斷的研究與實踐。

  三民主義為國父所發明。其思想淵源有三方面。國父說:「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之主義,有因襲我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美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

  三民主義的特性是情、理、法,三民主義本質是倫理、民主、科學,如表:

  民族──本乎情──情感──道德──倫理

  民權──本乎法──法紀──政治──民主

  民生──本乎理──理性──經濟──科學

  三民主義有其完整性與優越性。因此:

  一、民族主義不偏於國家主義及世界主義。

  二、民權主義不偏於個人主義及集體主義。

  三、民生主義不偏於資本主義及社會主義。

  實具有集大成的思想,致中和的精神,具連環的性質,表現「全真」、「至善」、「盡美」的主義。

  國父曾說:「三民主義確是適合中國國情,順應世界潮流,建設新國家的一個最完善的主義。」國父遺囑:「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三民主義的目的正在求中國的自由平等─民族主義在求國際上的自由平等;民權主義在求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民生主義在求經濟上的自由平等。國父曾謂此三種主義皆為「平等自由主義」。

三民主義的基本主張

壹、民族主義基本主張:

  一、國內各宗族種族一律平等(對內自決)。

  二、中華民族對外求解放(對外自決)。

  三、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對世界自決)。

  四、世界大同─民族主義的理想。

  其實施步驟是企求興盛、爭取解放,協和少數、聯合弱小、濟弱扶傾,完成大同。中間最重要的是「濟弱扶傾」,就是遵循中國固有的「興滅國,繼絕世」的傳統精神,實行濟弱扶傾政策,自己強盛了,就不會走向帝國主義的道路。

貳、民權主義基本原則與重要主張:

  一、基本原則:主權在民,政治平等。

  二、重要主張:共和立憲,全民政治,革命民權,權能區分,直接民權,五權憲法,計劃政治,政黨政治,地方自治,均權制度十大項。

  依照國父的理想,是地方實行直接民權,在全國實行間接民權。直接民權是民權主義的理想,所以將來直接民權條件完備時,全國也要採用直接民權。

  現在中華民國的總統已由人民直接選舉,直接民權條件充分完備,國民大會自然應該廢除。

  今僅就權能區分和五權憲法兩項作最簡明的詮釋。

 

權能區分原理

 

  人民一方面害怕「政府萬能」,人民沒有方法節制;一方面又希望「政府萬能」,可完全歸人民使用,這是極矛盾的事。為求兩全其美,國父乃想出一種解決民權問題的根本辦法,實施「權能區分」,使政府有能,人民有權,權能平等,這是政治學理上的一大發明。

 

權能區分的意義

 

  一、國父說,政治中有兩個力量:

  (一)自由的力量──離心力──自由太過,便成了無政府。

  (二)維持秩序的力量──向心力──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

  這兩種力量必須平衡。

  二、國父說,政治中另有兩個力量:

  (一)政權──管理政府的力量──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權。

  (二)治權──政府自身的力量──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能。

  三、國父主張:

  (一)把政權完全交到人民手內,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管理國事。

  (二)把治權完全交到政府機關手內,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管理全國事務。

  四、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就是有權,就是有「權」駕馭政府;政府有很大的力量,就是有能,就是有「能」服務人民。

 

四種政權與五種治權

 

  一、四種政權:

  政權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力量,屬於人民(屬於主權者),簡稱之為「權」,共有四種:

  (一)選舉權對人的放出去的力量

  (二)罷免權對人的拉回來的力量

  (三)創制權對法的放出去的力量

  (四)複決權對法的拉回來的力量

  人民有了這四個權,才算是充分的民權,能夠實行這四個權,才算是徹底的直接民權。

  二、五種治權:

  治權是政府服務人民的力量,屬於政府(屬於專家們)簡稱之為「能」,共有五種:

  (一)立法權:立法院有制定法律之權,但所立的法,如有與憲法相抵觸者無效。

  (二)司法權:對人民訴訟案件,政府有審判執行之權,並有解釋法律之權。

  (三)行政權:政府有制定國家政策、執行國家法令及推動國家政務之權,辦理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等。

  (四)考試權:凡服公職之人,政府有考選和銓敘之權。

  (五)監察權:監督和彈劾政府官吏並審查政府財政之權。

  五個權是五種工作,是分五個門徑去做工。前面兩種是管法的,後面兩種是管人的,當中的行政權,是運用「人」與「法」為人民辦事的(立法權的行使在於立法之前,司法權的行使在於立法之後。考試權的行使在於用人之前,監察權的行使在於用人之後)。政府有了這五種治權,才能成為一個有能的政府。

  簡言之,立法不過制定良好法律以供政府施行;司法則維護社會秩序,以減少行政阻礙;考試不過考取優秀人才,以備政府的任用;監察則維持政界的紀律,以增加行政的效率:四種治權均謀行政的便利而集權於政府。

  三、權能區分的運用

  (一)政治分權、政府分能:權能區分是政治分權的性質,五權分立是政府分能的性質,權能分開是權能二分制,五權分立是職能五分制,兩者性質根本不同。權能二分制是依據箝制平衡的原理,而職能五分制是依據分工合作的原則。

  (二)五個門徑與四個節制

   1.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

   2.政府要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

  (三)可放可收與可創可改

   1.人民有了選舉權和罷免權,對於代表和官吏,可放可收。

   2.人民有了創制和複決權,對於法律可創可改。

  (四)相輔相成與分工合作

   1.權與能的劃分,係應用制衡原理,以人民之權,制政府之能。

   2.五種治權的劃分,係應用分工合作的原則,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不致孤立,無傷統一。四個政權如人身的「四個手足」相輔為用,而不能相互節制。五個治權如「手之五指」伸之則為五指,合之仍為一拳,即整個的治權,是分工合作的,不是「互相箝制」的。

  (五)全民政治與萬能政府

   1.人民有權,則可成為全民政治。

   2.政府有能,則可造成萬能政府。

   3.人民無權,則萬能政府必成為專制政府;政府無能,則全民政治,將成為暴民政治。

   4.惟有實行全民政治,始可以管理萬能政府;亦惟有造成萬能政府,始可以實行全民政治。

  四、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的特點有二:

  (一)權能平衡: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1.權能區分是五權憲法的基本原理。

   2.權能區分目的,就是使人民有權,具有四種政權;政府有能,具有五種治權。在人民和政府的關係上說,權能平衡,是人民管理政府,政府替人民做事,兩不相妨。

  (二)五權分立:相需相成,分工合作。

   1.五權憲法中五權間的相互關係,一方面是各自獨立,各有權限;一方又相輔相成,分工合作。

   2.分立的作用,是消極的防止弊害,避免專橫;相成的作用,是積極的發揮力量,修明政治。

   3.五種治權獨立而不孤立,集中而非分散,所以成為萬能政府,與三權分立相互牽制的原則,完全不同。

  總之,五權憲法是「集合中外的精華,防止一切流弊」而能發揮最大功能的最合理、最進步、最完整的憲法理論與制度。

 

權能分立關係圖:(圖略)

 

各國憲法的政制

 

  一、我國古代的君主政體:(圖略)

  二、歐美三權憲法的政制:(圖略)

  三、五權憲法政制:(圖略)

  因此五權憲法,不僅是三種憲法的再分,不僅是分權學說的發展,而且是中外政治制度之綜合。

 

重要政治體制的比較

 

  世界上各國實行的政治體制有英國的內閣制、美國的總統制與瑞典的委員制,其他國家都是這三種制度的變質,只有我國五權憲法是國父所獨倡,茲分別將其制度精神及特色說明並作圖解如後:

  一、內閣制:作為行政部門的內閣,直接對代表人民的國會負責,間接即對人民負責。國家元首沒有實際的政治權力,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是既相互結合又相互對抗的一種。

  國會可作不信任決議,促使內閣辭職,內閣可解散國會重行選舉。

  二、總統制:具有政治實權的總統。其產生權利和責任等獨立於國會之外,但又與國會相互制衡的一種政制。

  總統為純粹行政獨任制,一方面總統不能解散國會,他方面國會也不能強迫總統辭職。國會通過法案,必須總統副署公佈,總統倘不贊成,可於十天內交回國會複議,國會兩院非以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則該案不能成為法律。

  三、委員制(行政委員制):由國會選出及控制的一個七人行政委員會,來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而行政委員會與國會並不相抗衡。

  委員會與議會只有結合,沒有對抗,委員會只有執政權,而無最高決策,委員會主席就是國家首長。

  四、五權憲法制。五權相互間的關係:

  三種原有關係:

  1.立法與行政。

  2.立法與司法。

  3.行政與司法。

  七種新關係:

  4.立法與考試。

  5.立法與監察。

  6.行政與考試。

  7.行政與監察。

  8.司法與考試。

  9.司法與監察。

  10.考試與監察。

  憲法可有三種分類,就形式言,可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就效力言,可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就制定經過言,可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及民定憲法(須付人民投票複決)。中華民國法是成文憲法、剛性憲法,且實質上是協定憲法,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就不合五權憲法精神。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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